來源:江蘇高院
捕魚捉蝦這些常見的非法捕撈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這些大家已經習以為常了。但是,捕撈水生植物也被判刑的,卻較為少見!
7月6日,盱眙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撈螺螄、芡實的案件,兩名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均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四個月。
經查明,2021年1月下旬,兩名被告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郭某等四人(均另案處理) 在洪澤湖濕地保護區內,利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機吸螺蜆船,共捕撈芡實約3200千克、螺螄約50千克。
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在洪澤湖濕地(省級濕地保護區)範圍內,使用機吸螺蜆船這樣一種掠奪性的捕撈工具,對湖泊水生植物資源和動物資源受到毀滅性損害,嚴重破壞了湖泊的生物多樣性,同時也必將帶來水體的富營養化,降低水體的自我凈化和修復能力,威脅湖泊生態系統的健康穩定,該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遂作出以上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庭審中,有專門知識的人到庭就芡實是否屬於水產品發表了專家諮詢意見,並被法庭採納。專家認為,芡實(又名雞頭子、雞頭米),是淡水中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植物,能凈化水體,對維持洪澤湖水生植物群落生物多樣性發揮着重要作用,應當認定為水產品。
「本案兩名被告人非法捕撈螺螄、芡實總量超過3噸,捕撈地點位於我省極為重要並極具代表性的內陸濕地保護區,捕撈工具、捕撈方式系國家明令禁止的漁具漁法,法庭綜合以上因素最終對二被告人判處刑罰。」該案承辦人、盱眙法院洪澤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法官蔣瑩瑩介紹說,「本案將水生植物與水生動物一同納入非法捕撈罪的保護範圍,既是打擊非法捕撈行為維護生物多樣性的必然要求,同時也彰顯了人民法院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維護湖泊自然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信心決心。」
來源:江蘇法治報
作者:馬 穎 秦曉波 翟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