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建稅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二)稅率
市區的7%;
縣城、鎮的5%;
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1%
(三)計稅依據
1.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2.查補的增值稅、消費稅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適用稅率
(五)稅收優惠
根據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產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納稅環節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環節
(七)納稅地點
一般與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相同
(八)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九)納稅期限
1、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期限一致。
2、無固定期限的,按次計征。
二、煙葉稅法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
(二)徵稅範圍
晾晒煙葉、烤煙葉
(三)稅率
煙葉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四)計稅依據
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其中,價外補貼統一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收購價款×(1+10%)×稅率
(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日
(七)納稅地點
向煙葉收購地申報繳納煙葉稅。
(八)納稅期限
按月計征,月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並繳納。
三、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一)徵收比率
教育費附加3%
地方教育費附加2%
(二)徵收範圍
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三)計征依據
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征依據
(四)納稅期限
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五)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徵收比率(3%或2%)
(六)減免規定
1.海關進口的產品,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2.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3.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徵教育費附加。
4.自2016年2月1日起,月度10萬,季度30萬的,免徵教育費附加。
四、關稅法
(一)徵稅對象
准許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貨物是指貿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個人物品。
(二)納稅義務人
1.進口貨物的收貨人
2.出口貨物的發貨人
3.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攜帶人、收件人、寄件人或託運人等)
(三)稅率
一)稅率設置
1、進口稅率: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暫定稅率、配額稅率。
2、出口稅率
二)稅率適用
1.常規進出口:申報之日稅率。
2.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未申報而由海關依法變賣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稅率。
3.進口轉關:指運地申報進口之日稅率。
4.出口轉關:啟運地申報出口之日稅率。
5.經海關批准實行集中申報的:每次貨物進出口時申報之日稅率。
6.違規需要追征的,違規行為發生日稅率,
7.保稅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的;保稅倉儲貨物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減免稅貨物經批准轉讓或移作他用的;可暫不繳納稅款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不復運出境或進境的;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再次填寫報關單之日稅率。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計稅應納稅額
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稅率
2、從量計稅應納稅額
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貨物稅額
3、複合計稅應納稅額
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貨物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稅率
4、滑准稅應納稅額
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滑准稅稅率
說明:滑准稅稅率隨價格反向變動,計算方法與從價計稅一樣。
(五)稅收優惠
一)跨境電商
1、納稅義務人-買方。
2、代收代繳人-電子商務企業、交易平台或物流企業。
3、優惠:限值(單次交易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26000元)以內關稅零稅率(增消均減按70%徵收),超過全額徵收。
4、退貨: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並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二)法定減免
1.關稅稅額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免徵。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免徵。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免徵。
4.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免徵。
5.放行前損失的貨物免徵。
6.放行前損壞的貨物,由海關考慮減征。
7.按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徵的。
三)特定減免
1.科教用品、2.殘疾人專用品。3.慈善捐贈物資。4.重大技術裝備。
四)暫時免稅
1.展覽會、交易會等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體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新聞報道、電影電視攝製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以上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非商業用途貨物。
(六)徵收管理
一)申報時間
1、進口:運輸工具申報進境日起14日內。
2、出口:運抵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
二)納稅期限
填發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
特殊情況延期需擔保,延期不超過6個月。
三)強制措施
1.滯納金:關稅稅額×0.05%×滯納天數。
2.強制徵收:期限屆滿之日起3月都不交,經批准後可採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
四)多繳退還:
1.海關發現:隨時退,無利息。
2.納稅人發現:1年內退,加算利息。
五)補征追征:
1.補征:(納稅人沒違規)放行之日1年內。
2.追征:(納稅人違規)放行之日3年內,加滯納金。
六)糾紛複議:填發繳款書日起60日內向徵稅地上一級海關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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