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個人取得不同項目的勞務報酬所得如何徵稅?

員工個人取得不同項目的勞務報酬所得如何徵稅?

解答: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因此,判斷勞務報酬所得的關鍵詞是「獨立」和「非僱傭」,而工資、薪金所得的關鍵詞是「非獨立」和「僱傭」。通常情況下,勞務報酬是獨立個人從事自由職業取得的所得。

既然是「員工」,說明就跟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或僱傭關係,雖然提供了不同的勞務取得不同項目的勞務報酬,但是由於存在「僱傭關係」依然需要將所有報酬合併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比如,某甲是某廠的生產工人,當月按計件工資取得一份工資,當月因為推薦了幾位老鄉入職,工廠按照成功招聘的工人數支付報酬500元/人。某甲雖然取得了不同項目的勞務報酬,但是由於與該工廠存在「僱傭」關係,兩項報酬都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