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對職場性騷擾說不

2023年06月19日19:20:17 熱門 1808

前段時間,熱播劇《外婆的新世界》中,閆妮飾演的外婆孫玉萍勇敢地站出來為遭遇職場性騷擾的女孩作證,並舉起寫着「抵制性騷擾」的牌子走上街頭,這一情節引發了網民的廣泛討論。電視劇的橋段雖然具有戲劇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現實。職場性騷擾取證難,且由於受到職權或從屬關係的影響,當事人往往無力抵抗。在《民法典》增加「反性騷擾」條款後,越來越多的人注意到了職場性騷擾問題的嚴重性。就此,本文將帶領大家一起探討針對職場性騷擾的法律應對方案。


一、什麼是職場性騷擾?

(一)職場性騷擾的概念及相關法律規定

職場性騷擾是指發生在工作場所或與工作有關的,違背對方意願的,具有性含義的言行,使求職者或者員工在工作中處於某種不利地位或難以忍受的敵意環境的侵權行為。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將職場性騷擾寫入法條。2012年《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11條原則性地規定了用人單位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增設「反性騷擾」條款,具體規定了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強調了企業等單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民法典》第1010條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其一,第1010條將性騷擾的保護對象規定為「他人」,實現了性騷擾保護的去性別化,即在職場中不論性別,受到性騷擾的當事人均能平等地獲得《民法典》的法律保護。

其二,該條所包含的職場性騷擾不僅限於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 例如出差、公司團建等也應當包含在職場性騷擾發生場所的範圍之內。

其三,界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職場性騷擾的關鍵在於「是否違背他人意願」,如果他人在行為發生時明確表示反對或拒絕,或者行為發生時沒有徵得他人同意且他人在事後表示反對的,均應當認定「違背他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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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場性騷擾的常見類型

不少人對於人際交往與性騷擾的邊界也深感困惑。「對我的性格身材進行評論,刻意詢問我的戀愛史等私人問題,有意無意地製造身體接觸,出差後以工作為由將我叫到對方的房間里去開會,利用上司的身份要求我喝酒,甚至要求我晚上陪同散步看電影......」不少初入職場的00後在社交媒體上反映了自己與領導相處之間的困惑。甚至有網友稱,如果拒絕了對方,還會被對方指責情商低不懂社會交往與職場規則。

職場性騷擾一般包括以下幾種形式:其一,口頭騷擾,如向對方說出帶有性暗示的言語;其二,文字性騷擾,如向同事或下屬發送帶有性暗示的照片或者文字;其三,肢體騷擾,如故意對同事或下屬施加不恰當的肢體接觸或做出性暗示的行為;其四,製造獨處的空間以實施騷擾,如在密閉空間內單獨約談同事或下屬,以商討工作為名實施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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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濟措施

如果遭遇了職場性騷擾,被侵權人應當及時固定證據,並對證據材料進行妥善保存。例如及時保存與性騷擾行為相關的聊天記錄、郵件、視頻等;關注行為發生時周邊的監控設施,及時調取監控錄像並保存;尋找行為發生時的目擊證人並請求相關人員出庭作證;及時向單位反映情況,要求單位啟動單位內部的調查機制。

針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遭受職場性騷擾的一方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10條、《民法典》第995條,要求對方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此外,如果對方的性騷擾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被侵權人還可依據《民法典》第1183條,要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了職場性騷擾的防治義務的,比如對受害員工的投訴置之不理、甚至包庇嫌疑員工的,構成嚴重違約行為,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1項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法院應當支持。

三、典型案例

(一)徐某、劉某等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上訴案

在徐某、劉某等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上訴案中,劉某趁工作站內只有劉某和女員工徐某兩人之際,長時間擁抱徐某,徐某掙扎時坐到劉某大腿上,劉某又從背後緊緊抱住徐某的腰部,徐某掙扎脫身。後徐某將此事告知其男友及其他同事,稱其精神上受到了傷害。徐某起訴至法院認為劉某作為機構負責人,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對女員工實施性騷擾,給其精神帶來很大傷害,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違背他人意願,以語言、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劉某的行為超出了一般性、禮節性交往範疇,帶有明顯性暗示,違背了徐某的意志,對徐某造成了精神傷害構成對徐某的性騷擾。綜合考慮行為方式和後果,一審法院判決劉某向徐某當面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賠禮道歉。宣判後,徐某、劉某均不服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因劉某未履行法律義務,法院在公告網上將判決內容進行公示,並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布部分裁判文書

(二)林某訴上海某物流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在林某訴上海某物流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中,林某繫上海某物流公司員工。2021年,該公司一名女職工在離職前夕通過公司微信群發佈「曝光聲明」,直指林某在去年部門團建時對其進行勸酒,並多次搭肩、摟腰,在其明確抗拒後仍不停止,甚至趁包廂無人時試圖強吻。公司為此展開調查,多名女職工相繼站出來,表示曾受到林某的言語或行為騷擾,並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釘釘聊天記錄等進行佐證。為此,物流公司以林某對多名女員工存在言語上和行為上的性騷擾行為,影響公司正常工作風氣,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違反民法典第1010條為由,依據公司《員工手冊》相關規定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林某為此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萬餘元。勞動仲裁委審理後未支持林某的請求。林某不服仲裁裁決結果,遂起訴至法院。審理中,物流公司申請被騷擾的女職工作為證人到庭作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證人已經離職,其與雙方均無利害關係,其證人證言與林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相呼應,具有較高可信度,林某亦承認其曾靠近證人並有過試圖親吻的行為。且根據林某和其他女同事的聊天記錄,其行為均明顯超過正常同事交往界限,已造成女同事心理不適。林某多次對女同事有不當言語及行為,即使發生於工作場所之外,也已經對公司的工作氛圍、工作開展造成影響,其行為有違公序良俗,亦違反了勞動者所應遵守的基本職業道德,物流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並無不當,故對林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林某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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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我從小都很聽話,上學時聽老師和父母的話努力學習,工作時認真傾聽領導的要求,希望能盡善盡美地完成工作任務。但卻不曾想對方或許對我的工作內容根本不感興趣,聲稱只要我答應與他好好相處,就能幫助我評優晉陞。我拒絕了對方的要求,卻在職場中遭到百般的刁難。」一位初入職場的應屆畢業生在社交媒體上這樣寫道。不少職場性騷擾的受害人迫於證據不足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離職後還要繼續受到對方的惡意詆毀與打壓,職場性騷擾給這些受害人帶來了難以癒合的心靈創傷。

職場性騷擾是一個社會性問題。法律規則具有事後救濟的性質,如何將職場性騷擾防患於未然需要社會公眾的關切與重視。在職場中如果受到侵害或預感到潛在的侵害風險,應當注意增強證據收集意識,同時對於同事或領導提出的不合時宜的要求勇敢地及時說不。單位在履行反性騷擾的義務時,一方面應在單位內部建立合理完善的規章制度建設和投訴調查機制,另一方面,也應當增強企業環境中的人文關懷,重視職場性騷擾問題,關注員工的心理健康。此外,學校也應加強學生防範職場性騷擾的教育,幫助即將進入職場的同學們認識職場性騷擾的形態,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則。

(圖源網絡)


參考文獻:

1. 趙麗,胡淼:《遭遇職場性騷擾,如何打破沉默?記者採訪多位職場性騷擾受害者》,載《法治日報》2023年5月6日。

2. 張新寶:《單位的反性騷擾義務與相關侵權責任研究》,載《中國法學》2022年第3期。

3. 王倩,於舒琳:《職場性騷擾的救濟困境及裁判出路——基於司法案例的分析》,載《人權》2022年第2期。

4.林鱘:《中國職場性騷擾調查報告》,2018年11月。

5.陸建泉:《底線法官說:對職場性騷擾說不》,載公眾號《上海寶山法院》,發佈於2022年10月25日。

責任編輯:劉茜雅

文字編輯:楊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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