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蘇大爺早年與妻子離婚,女兒跟隨母親定居上海。
花甲之年,蘇大爺與蔡阿婆再婚後又離婚。但因蘇大爺體弱患病,蔡阿婆決定留下來陪伴照顧,直至蘇大爺病逝。
2019年8月6日,蘇大爺決定將其名下的一套房產通過遺囑的方式贈與蔡阿婆,但因無法寫字故由蔡阿婆代書立遺囑一份,其本人簽字捺印、宣讀代書遺囑內容,全程進行了錄音、錄像,還請同病房兩病友見證。
蘇大爺病逝後,女兒對此頗有意見,不願意配合蔡阿婆辦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也沒有處理蘇大爺的後事。
蔡阿婆訴至杭州富陽法院,要求按蘇大爺遺囑內容接受遺贈房產並辦理過戶手續。

(圖片來源 視覺中國)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蔡阿婆認為其照顧蘇大爺的生活起居並陪伴就醫,期間蘇大爺女兒從未看望照料,蘇大爺感念蔡阿婆的付出,但又苦於身體狀況無法親自到場辦理復婚登記,為使蔡阿婆合法獲得案涉房產,思慮再三通過遺囑的方式表達自己真實意思,蔡阿婆也遵從逝者遺願表示接受。
蘇大爺的女兒則認為蔡阿婆提交的遺囑均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代書遺囑由受遺贈人蔡阿婆書寫,且無見證人;錄音錄像遺囑中見證人未表明身份及年月日,且另一位見證人肖像不明顯。兩份遺囑不能構成有效遺囑,遺贈自然無效,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富陽法院審理後認為,蘇大爺的遺囑涉及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應溯及適用《民法典》關於錄音錄像遺囑的法律規定。因代書遺囑的代書人為蔡阿婆,且無見證人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故對代書遺囑不予認定。
但在錄音錄像遺囑中,記錄了蘇大爺宣讀代書遺囑內容及簽字捺印過程,與代書遺囑內容一致。另根據相關病歷顯示,蘇大爺立遺囑時意識清楚,在宣讀遺囑時意思表達明確,雖錄音錄像遺囑中其中一個見證人肖像不明顯,且未記錄年月日存在瑕疵,但兩見證人已通過錄音錄像形式對見證過程予以了說明,且蘇大爺和見證人的年齡、文化程度、法律意識、當時身體狀況及疫情期間病房管理要求等因素,不應苛求其形式,故可以認定案涉錄音錄像遺囑系蘇大爺真實意思表示,該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經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刻錄了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的必經歷程,並以法之名一路護航。在繼承編新增了錄像遺囑,並對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各式遺囑形式上的規定,其立法目的均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遺囑內容系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而非用形式來限制或否定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司法裁判在嚴格把握遺囑形式要件的同時,也應最大限度回歸立遺囑人的真實遺願。本案中,雖錄像時法律對錄像遺囑沒有明確規定,其形式上相較於《民法典》的規定也略有瑕疵,但綜合具體案情來看確能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應認定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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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囑的那些事
所有的人都可以立遺囑嗎?
不是。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立遺囑的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遺囑中可以處分哪些財產?
遺囑人可以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如工資、存款、車輛、房屋等合法財產。但是注意,不能處分國家、集體、他人所有的財產,例如夫妻之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財產。
寫好的遺囑,被他人篡改怎麼辦?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只有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並且,遺囑人的想法發生變化的,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哪些人不可以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例如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因遺產份額的處分關係到其債權能否完全實現的問題。
遺囑的形式這麼多,該選擇哪種好呢?
在不同情況下,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相對適宜的形式。《民法典》頒佈後,在保留原有的自書、代書、公證、錄音、口頭遺囑的基礎上,繼承編新增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形式。但無論選擇哪種遺囑形式,都需要確保遺囑的內容準確、真實,形式合法、完備,否則易產生後遺症。
2021年以前訂立錄像遺囑,可以適用民法典嗎?
不一定。在民法典生效前以錄像形式設立的遺囑,只要不存在①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②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③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情況,均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如果遺產已經處理完畢,不會因為民法典的施行發生改變。
來源: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黃偉芬 通訊員 鍾法 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