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關於VIE架構搭建與拆除
問題15關於VIE架構搭建與拆除
15.1根據申報材料,發行人曾搭建境外協議控制(以下簡稱「VIE」)架構,該架構已於2016年拆除。VIE架構的境內權益主體為北京極飛,該公司於2014年6月4日成立。
請發行人說明:VIE架構搭建、運行及拆除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是否已依法繳納,涉及必要的審批和備案程序是否已履行,是否符合我國有關稅收管理、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發行人是否存在稅收及外匯合規性風險。
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VIE架構搭建、運行及拆除過程中有關外匯管理、稅收管理事項,VIE架構拆除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發行人說明
極飛有限歷史上VIE架構的搭建、運行和拆除過程及其所涉中國境內外匯管理程序履行情況及完稅情況具體如下:
時間 | 事項 | 外匯程序履行情況 | 完稅情況 |
VIE 架構的搭建 | |||
2014年6月 | 彭斌、龔檟欽、易丙洪、余恩源、SONG CHENFENG在開曼設立開曼極飛。 | 彭斌、龔檟欽、易丙洪、余恩源已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 不涉稅 |
2014年6月 | 開曼極飛在香港設立香港極 | 不涉稅 | |
2014年8月 | 香港極飛在廣州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廣州快飛。 | 不涉稅 | |
2014年8月 | 廣州快飛與北京極飛及其股東彭斌、龔檟欽、易丙洪、余恩源、馬瑛簽署一系列VIE 協議。 | 不涉及 | 不涉稅 |
VIE 架構的運行 | |||
2014年8月-2016年3月 | 根據發行人的說明,上述VIE 協議簽署後,北京極飛未向廣州快飛或其境外控股股東香港極飛、開曼極飛支付服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將境內資金或權益支付給廣州快飛或其境外控股股東;除《股權質押協議》外,其他各項 VIE 協議均自始未實際執行。 | 不涉及 | 不涉稅 |
VIE 架構的拆除 | |||
2015年10月 | 北京極飛將其持有的極飛有限全部股權轉讓給彭斌、龔檟欽、易丙洪、廈門極力。 | 不涉及 | 北京極飛已於 2018 年 3 月註銷,並已取得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載明其所有稅務事項均已結清。 |
2015年11月 | 彭斌、龔檟欽、易丙洪、余恩源、馬瑛將其所持北京極飛全部股權轉讓給極飛有限。 | 不涉及 | 按註冊資本定價且已豁免支付,轉讓方未產生所得,未涉及個人所得稅。 |
2015年11月 | 成為資本以其持有的開曼極飛 14,102,563 股 A 輪優先股交換開曼極飛持有的香港極飛的 1 股股份。換股完成後,成為資本成為香港極飛唯一股東,香港極飛持有廣州快飛100%股權;成為資本僅持有開曼極飛 1 股 A 輪優先股,且開曼極飛不再持有香港極飛的權益,並不再間接持有廣州快飛的權益;彭斌、龔檟欽、易丙洪、余恩源所持開曼極飛的股權比例發生變動。 | 彭斌、龔檟欽、易丙洪、余恩源等開曼極飛的境內個人股東未就其持有開曼極飛股權比例變動事項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但其已辦理完畢外匯登記註銷手續,且根據相關外匯主管部門網站的檢索,前述自然人不存在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此外,極飛有限在前述過程中不存在外匯違規情形。 因此,前述自然人未辦理相關外匯變更登記不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法律障。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 得 稅 若 干 問 題 的 公 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7 號)的規定,本次換股中,開曼極飛和成為資本均屬於間接轉讓廣州快飛股權。 成為資本已書面確認,成為資本和香港極飛未根據 7 號文規定向中國境內稅務部門進行申報或繳稅,但其未被任何中國境內稅務主管機關要求就上述換股事項進行稅務申報或繳納稅款;如其因前述換股事項被要求進行稅務申報或繳納稅款的,其將及時申報並足額繳納;如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此被有權部門要求承擔相關責任導致受到任何損失的,成為資本將全額補足。 此外,開曼極飛已於 2018 年註銷,且前述事項中極飛有限不存在代扣代繳義務,不會因此被認定為稅務違規。 因此,成為資本和香港極飛未就本次換股向中國境內稅務部門進行申報或繳稅不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法律障礙。 |
2015年12月 | 香港極飛將其持有的廣州快飛全部股權轉讓給極飛有限。 | 極飛有限已辦理外匯登記。 | 按註冊資本定價且已豁免支 付,轉讓方未產生所得,未涉及企業所得稅。 |
2016年1月 | 易丙洪將其持有的極飛有限 7.37% 股 權(對應人民幣4.0535 萬元註冊資本)轉讓給廈門極力。 | 不涉及 | 按註冊資本定價且已豁免支 付,轉讓方未產生所得,未 涉及個人所得稅。 |
2016年3月 | 香港極飛以 300 萬美元價格 認購極飛科技新增的人民幣15.3759萬元註冊資本,SONG CHENFENG 以10.655萬美元價格認購人民幣0.5461萬元註冊資本。 | 極飛有限已辦理外匯登記。 | 不涉稅 |
2016年3月 | VIE 協議解除。 | 不涉及 | 不涉稅 |
2016年6月 | 開曼極飛回購成為資本持有 的開曼極飛 A 輪優先股。回 購完成後,成為資本不再持 有開曼極飛股份。 | 不涉及 | 不涉稅 |
2018年7月 | 開曼極飛辦理完畢註銷手續。 | 彭斌、龔檟欽、易丙洪、余恩源已辦理完畢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註銷手續。 | 不涉稅 |
根據上述,2015年成為資本以其持有的開曼極飛股份交換開曼極飛持有的香港極飛股份過程中,彭斌、龔檟欽、易丙洪、余恩源等開曼極飛的境內個人股東未就其所持開曼極飛股權比例變動事項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但其已辦理完畢外匯登記註銷手續,前述自然人不存在外匯行政處罰記錄,且極飛有限在前述過程中不存在外匯違規情形,因此,前述自然人未辦理相關外匯變更登記不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法律障礙;此外,開曼極飛和成為資本均未就間接轉讓廣州快飛股權向中國境內稅務部門進行申報或繳稅,但成為資本已出具將按主管稅務部門要求及時申報、足額繳納並補償發行人損失的承諾,極飛有限在該等過程中也不存在稅務違規,上述情形不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法律障礙。除前述情形外,極飛有限歷史上所涉VIE架構搭建、運行及拆除過程符合中國境內外匯管理和稅收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核查和說明
(一)核查程序
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執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閱發行人全套VIE架構搭建及終止協議;
2、查閱開曼極飛、香港極飛、廣州快飛的註冊登記資料;
3、查閱極飛有限和開曼極飛歷史上的相關融資協議;
4、查閱開曼極飛相關中國境內自然人股東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及其註銷資料;
5、查閱開曼極飛、廣州快飛和北京極飛的銀行流水及部分款項支付憑證;
6、訪訪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及相關歷史自然人股東,查閱相關股東出具的確認文件;
7、登錄外匯主管部門網站檢索發行人相關歷史自然人股東是否存在處罰記錄。
(二)核查意見
綜上所述,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認為:
2015年成為資本以其持有的開曼極飛股份交換開曼極飛持有的香港極飛股份過程中,彭斌、龔檟欽、易丙洪、余恩源等開曼極飛的境內個人股東未就其所持開曼極飛股權比例變動事項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但其已辦理完畢外匯登記註銷手續,前述自然人不存在外匯行政處罰記錄,且極飛有限在前述過程中不存在外匯違規情形,因此,前述自然人未辦理相關外匯變更登記不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法律障礙。
此外,開曼極飛和成為資本均未就間接轉讓廣州快飛股權向中國境內稅務部門進行申報或繳稅,但成為資本已出具將按主管稅務部門要求及時申報、足額繳納並補償發行人損失的承諾,極飛有限在該等過程中也不存在稅務違規,上述情形不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
除前述情形外,極飛有限歷史上所涉VIE架構搭建、運行及拆除過程符合中國境內外匯管理和稅收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15.2根據申報材料,2014年8月,境外投資者成為資本與開曼極飛簽署的A輪過橋貸款全數轉化為開曼極飛的A輪優先股。VIE架構拆除過程中,成為資本在A輪融資中的開曼極飛優先股通過與香港極飛換股下翻。VIE架構拆除後,成為資本通過其全資子公司香港極飛持有極飛有限的股權。
請發行人說明:成為資本所持的開曼極飛優先股與普通股的異同,增資價格是否存在區別,是否擁有特殊表決權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比如重大事項否決權、董事提名/任命權等),對公司經營及實際控制權的影響,成為資本所持相關優先股在下翻至發行人(含極飛有限)層面後,相關股權的特殊權利是否仍然保留、及其影響是否仍舊持續。
請發行人律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發行人說明
(一)成為資本所持的開曼極飛優先股與普通股的異同,增資價格是否存在區別,是否擁有特殊表決權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比如重大事項否決權、董事提名/任命權等),對公司經營及實際控制權的影響
1、成為資本所持的開曼極飛優先股與普通股的異同
根據成為資本入股開曼極飛後所適用的《AMENDED AND RESTATED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XAIRCRAFT CORPORATION》(以下簡稱「《開曼極飛公司章程》」)的約定,開曼極飛的授權資本為50,000.00美元,共分為500,000,000股,其中,485,897,436股為Ordinary Shares(以下簡稱「普通股」),14,102,564股為Series A Preferred Shares(以下簡稱「優先股」)。
根據《開曼極飛公司章程》的約定,每一普通股和優先股的面值均為0.0001美元;持有普通股和優先股的股東均可以參與股東會的投票表決,每股普通股或優先股均代表一票;但相較於普通股股東,優先股股東還享有優先股轉換權、贖回權、優先分配權、優先清算權等特別權利,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 特別權利 | 具體內容 |
1 | 優先股轉換權 | (1)優先股股東可選擇將其持有的優先股按照1:1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2)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優先股自動轉為普通股:①開曼極飛即將成 |
功上市前;②持有優先股的多數股東向開曼極飛發出將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書面請求。 | ||
2 | 贖回權 | 當以下情形發生時,優先股股東可要求開曼極飛贖回其所持優先股:(1)當相關保證人實質違約、開曼極飛或其下屬公司實質違反A輪認購協議、開曼極飛實質違反或未履行章程義務或保證人拒絕承擔賠償責任;(2)在優先股取得60個月內,若開曼極飛發生未完成清算或成功上市;(3)未經多數優先股股東同意,彭斌停止在開曼極飛或其下屬公司任職或不再直接或間接管理、運營、控制、服務開曼極飛或其下屬公司。 |
3 | 優先分配權 | 經董事會批准,普通股股東和優先股股東均有權參與開曼極飛的利潤分配,但在完全支付優先股股東可分配的股息、紅利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進行利潤分配,且普通股股東所獲利潤比例不得高於優先股股東。 |
4 | 優先清算權 | 當開曼極飛發生清算事件時,優先股股東可優先參與清算額的分配。 |
2、增資價格是否存在區別
根據開曼極飛的股東名冊,彭斌、龔檟欽、易丙洪、余恩源、SONG CHENFENG認購開曼極飛普通股股份的價格為每股0.0001美元。
根據成為資本認購開曼極飛股份所涉A輪認購協議的約定,成為資本以450萬美元現金和50萬美元債權認購開曼極飛14,102,564股A輪優先股。經計算,成為資本所持開曼極飛優先股的每股認購價格約為0.3545美元,高於彭斌、龔檟欽、易丙洪、余恩源、SONG CHENFENG所持普通股股份的認購價格。
3、成為資本是否擁有特殊表決權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比如重大事項否決權、董事提名/任命權等)
除《開曼極飛公司章程》約定的前述優先股相較於普通股的特別權利外,根據成為資本與開曼極飛等主體簽訂的相關交易文件(以下簡稱「開曼極飛融資交易文件」),成為資本對開曼極飛享有的其他特別權利主要如下:
序號 | 特別權利 | 具體內容 |
1 | 董事委派權 | 成為資本委派康霈作為開曼極飛的董事;此外,A輪融資完成後北京極飛應在北京設立全資子公司,成為資本有權委派康霈作為北京極飛在北京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和極飛有限的董事。 |
2 | 對部分股東股權轉讓的否決權 | 自相關交易協議簽署之日起36個月內或開曼極飛未成功上市前,未經開曼極飛2/3以上董事(其中必須包含成為資本委派的董事)同意,彭斌、龔檟欽或易丙洪不得直接或間接出售、轉讓、設定擔保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所持開曼極飛的權益。 |
3 | 優先購買權 | 如其他股東擬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開曼極飛股權,成為資本有權在收到轉讓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按照轉讓通知所記載的條件購買全部或部分購買上述擬轉讓的股權。 |
4 | 共同出售權 | 如果成為資本未行使其優先購買權,成為資本有權要求股權受讓方按照轉讓通知所記載的同等條件購買其未行使優先購買權部分同等比例的股權。 |
5 | 拖售權 | 當50%以上優先股股東和50%以上普通股股東同意與第三人進行出售資產、合併、收購、重組、出售控制權等交易時,其他股東應同意並配合完成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以相同條件出售其對應比例的股權、投票贊成上述交易並簽署與交易相關的文件、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等。 |
4、對公司經營及實際控制權的影響
根據成為資本和彭斌的確認、開曼極飛和極飛有限等境內經營實體的公司登記文件、相關融資交易文件,成為資本在持有開曼極飛股份期間,除曾行使上述董事委派權以外,未曾行使《開曼極飛公司章程》和開曼極飛融資交易文件中約定的其他優先權利;前述期間內,彭斌通過VIE架構及擔任極飛有限等境內經營實體的法定代表人控制極飛有限的實際經營。
據此,在持有開曼極飛股份期間,成為資本未實際行使除董事委派權以外的其他特殊權利,其在開曼極飛層面享有的特殊權利未對極飛有限的實際經營及實際控制權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二)成為資本所持相關優先股在下翻至發行人(含極飛有限)層面後,相關股權的特殊權利是否仍然保留,及其影響是否仍舊持續
2015年成為資本以其持有的開曼極飛股份交換開曼極飛持有的香港極飛的股份;換股完成後,成為資本成為香港極飛唯一股東。2016年3月,香港極飛認購極飛有限新增的15.3759萬元註冊資本,SONG CHENFENG認購極飛有限新增的0.5461萬元註冊資本;該等增資完成後,成為資本通過香港極飛間接持有極飛有限的股權。
香港極飛在該次增資中與極飛有限及其當時的其他股東、SONG CHENFENG等主體簽訂的《認購增資協議》(以下簡稱「A輪增資協議」)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以下簡稱「A輪合資合同」)中約定,香港極飛和SONG CHENFENG(以下合稱「A輪投資方」)享有如下特殊權利:
序號 | 特殊權利 | 特殊權利條款主要內容 |
1 | 優先購買權 | 如果彭斌、龔檟欽中任何一方希望向第三方轉讓其持有的極飛有限股權,每一投資方有權按其屆時持有公司股權比例優先購買其擬轉讓的股權。 |
2 | 跟售權 | 在A輪增資完成後直至合格的首次公開發行完成前,如彭斌、龔檟欽擬轉讓其持有的極飛有限股權,在不影響各A輪投資方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任一A輪投資方應有權但無義務以相同的條款和條件共同出售其在極飛有限相應比例的股權給前述的第三方。 |
3 | 認購權 |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A輪投資方有權按照其持有的極飛有限股權比例認購將來為首次公開上市而發行的新股份(無論是私募還是公開發行),但如果適用的證券法規禁止A輪投資方在進行合格的公開上市時行使該權利,則A輪投資方將自動放棄該項權利,但是該項權利的放權僅限於該次合格的首次公開上市。 |
4 | 反攤薄權 | 如果極飛有限未來任何新一輪融資價格低於A輪投資方分別認可的購買價格,則A輪投資方有權將其各自的持股予以調整。 |
5 | 清算優先權 | 在公司發生清算、解散、停業或者關閉等法定清算事由時,對於公司的資產進行處分所得的收益在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應按特定方案和順序進行分配。 |
6 | 共同出售權 | 在不影響各投資方其他權利的前提下,如果香港極飛和彭斌共同同意一項涉及出售極飛有限全部或實質上全部股權或資產或業務的交易,極飛有限全體股東應同意該交易並在表決中投贊成票。 |
7 | 獲得信息權 | 極飛有限需要定期向投資方交付財務報表等資料。 |
8 | 創始股東股權的回購 | 在約定的最低服務期限內,彭斌、龔檟欽停止為極飛有限服務的,則離職的創始股東應當按照約定向屆時擔任首席執行官的創始股東或A輪投資方轉讓部分股權。 |
9 | 董事委派權 | 董事會由三名董事組成,香港極飛有權委派一名董事。 |
10 | 一票否決權 | 董事會審議部分重大事項需取得香港極飛委派董事的同意。 |
11 | 贖回權 | 在本次增資完成後60個月內,極飛有限未實現合格的首次公開上市或已被拒絕上市,或於合格公開發行前出現重大違約行為,A輪投資方有權要求向極飛有限贖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極飛有限股權,贖回價格等於A輪投資方就要求贖回部分股權所實際繳納的認購價款的125%,再加上已經宣布但是未支付的股息。 |
2016年4月14日,香港極飛、SONG CHENFENG、極飛有限當時的其他股東與B輪投資方簽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以下簡稱「B輪合資合同」)。
根據B輪合資合同及香港極飛和SONG CHENFENG的確認,香港極飛和SONG CHENFENG在A輪增資協議和A輪合資合同中約定的上述特別權利於B輪合資合同生效後自動終止。
極飛有限歷史上籤訂的約定投資方特別權利的歷輪合資合同均被下一輪合資合同取代,最終投資方特別權利由發行人最後一輪融資(C++輪)的合資合同予以約定;根據極飛有限與發行人全體股東簽訂的《廣州極飛科技有限公司合資合同之補充協議》的約定,極飛有限於2021年2月26日與各股東簽訂的
C++輪融資的合資合同已於發行人提交本次發行上市申請並獲得受理之日起自動終止。
二、發行人律師核查和說明
(一)核查程序
1、查閱開曼極飛公司章程;
2、查閱開曼極飛、香港極飛的註冊登記資料;
3、查閱開曼極飛、香港極飛、廣州快飛的註冊登記資料;
4、查閱發行人歷次融資所涉投資協議和合資合同;
5、查閱香港極飛及SONG CHENFENG出具的確認函。
(二)核查意見
綜上所述,發行人律師認為:
1、在持有開曼極飛股份期間,成為資本未實際行使除董事委派權以外的其他特殊權利,其在開曼極飛層面享有的特殊權利未對極飛有限的實際經營及實際控制權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2、香港極飛等部分發行人股東所持股份歷史上享有股東特殊權利,但該等安排已在發行人提交本次發行上市申請並獲得受理之日起全部終止,其曾享有的股東特殊權利不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法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