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流氓」,是現代社會中常用的一個高頻詞彙,也是一些不良之人的常見行為。
你知道嗎?向異性吹口哨、偷拍、襲胸,穿着暴露、拉手摟腰這些行為,在新中國成立後的一段時期,均可作為犯罪處理,判處死刑的人不在少數。
以下人員因流氓罪被槍決
1.西安女子馬燕秦,身材高挑性格外放,在思想並不開放的80年代,平日愛好交際經常組織舞會。有舞會就有舞伴相陪,在燈紅酒綠、靡靡之音中馬燕秦與舞伴摟腰握手、耳鬢廝磨。不止如此,馬燕秦還和不同男人發生過關係。在群眾的閑談中,馬燕秦逐漸成為「公眾人物」。這些舞會也成為群眾眼裡難搞男女關係的「集中營」。該西安女子犯流氓罪、槍斃,與她發生關係的數名男子,被槍決。
2.北京一男子在逛街途中,看到一外國女子和人廝打,在互相辱罵中伴隨着抓頭髮、扯衣服,圍觀群眾越來越多,外國女子不敵,上衣被扯破。此男子在一片起鬨聲中趁亂摸了一把外國女子。該北京男犯流氓罪、被槍決。
3.四川一男子和朋友打賭,朋友說你膽子太小了,是個慫人。該男子不服氣開始和朋友爭論,朋友說你不慫的話,你敢去親前面走的那個女同志嗎?說時遲那是快,四川男子上去就親了那個女子一口。該四川男犯流氓罪,被槍決。
4.某男喝酒多了在路邊尿尿,未尿完就被抓,流氓罪發配新疆;一男子偷看了兩次女廁所,被槍決。
思考:假如生活在1983年,你的行為是否很危險?
流氓罪是一個什麼樣的罪名?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破壞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節惡劣的行為。該罪生於197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簡稱79刑法),卒於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簡稱97刑法)。在這18年間,其「最輝煌的」莫過於1983年開始的「嚴打期間」,上述案件就是見證。
1997年國家將流氓罪從刑法中予以刪除,但是並不代表耍流氓不做犯罪處理,因為聚眾鬥毆罪、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聚眾淫亂罪正式走上刑法的歷史舞台。
流氓罪享年18歲,他是歷史的產物,也消失在歷史的長河中。
當今社會,流氓行為該當何罪?
法治健全的今天,雖然沒有了流氓罪,但總有一條法律來維護我們的人身權利,也同樣有一條法律來約束我們的行為。
當眾調戲婦女,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或者是侮辱罪;夥同多人毆打他人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組織男性為男性服務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而面對正在行兇的人進行防衛導致行兇人死亡的,則不構成犯罪。
刑法就在我們身邊,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買賣氣槍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彈弓打麻雀構成非法狩獵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拒絕執行防控措施、可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因此,要學點法律。
知法才能懂法而後用法,法律才是維護利益的最好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