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度股權律師團隊部分成員合影
股度股權出品,轉載註明來源
作者:陳超明律師
作者:郭世豪律師
來自:股度股權律師團隊
單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全文 4253 字,閱讀需要 10 分鐘
2019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版)》(以下或稱「《證券法》」),並於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新《證券法》全面推行註冊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大幅提高違法成本,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專章。
在此背景下,對證券公司的保薦承銷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券商律師應運而生,並將發揮巨大作用。
No.1
註冊制下的券商律師
(一)註冊制下的變化
1、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在總結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經驗基礎上,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法做出調整。在全面推行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同時,新證券法也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註冊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2、強化信息披露
《證券法》通過新增第五章全章十個條文,對註冊制下上市企業信息披露提出完整的要求,包括信息披露的標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的內容(定期報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同步性(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等。
3、增加投資者保護章節
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4、強化保薦承銷機構主體責任
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与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等。
(二)券商律師的必要性
1、隨着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的實施,證券發行註冊制以立法形式被全面推行。註冊制下,中介機構特別是保薦承銷機構的責任被強化,「過錯推定原則」下,其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大幅提升。在此背景下,券商聘請券商律師參與境內IPO項目並對保薦承銷機構整體IPO項目整體過程負責,顯得尤為重要。
2、境內IPO項目,由於保薦承銷機構對整體項目的責任被強化,券商律師的聘請也可以與發行人律師形成制衡、相互監督、互為補充的關係,更好地防範項目風險和券商自身風險,改變原本境內IPO項目法律風險把握的局面。
3、中國證監會2012年4月28日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2〕10號)》,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說明書,也是鼓勵券商律師積极參与到招股說明書的起草、驗證各個環節。
No.2
境內IPO項目券商律師主要工作內容
(一)總體工作內容
總體工作內容
(券商律師工作內容結構圖)
(二)券商律師重點工作內容
檢索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發行項目,已經存在大量聘請券商律師的情況。甚至存在同一上市項目,聘請兩家券商(中芯國際集成電路製造有限公司科創板上市項目,保薦人/主承銷商律師: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券商律師正在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其核心工作包括如下:
1、盡職調查工作
盡職調查是判斷一個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的必要程序,發現並清理企業境內IPO法律障礙,能夠提高成功率且縮短項目時間。雖然券商律師介入時項目一般已處於申報前夕,但券商律師仍可對照券商的保薦工作要求完善前期未完成事項,起草法律問題解決備忘錄或對券商、發行人律師起草的備忘錄進行審查並提出專業意見,以避免遺漏重要事項導致項目申報的推遲甚至失敗。
2、參與協調、溝通會議
券商律師可通過參與券商與發行人、發行人律師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協調會議,發表專業意見,協助解決企業問題。此外,還可在券商與相關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國證監會、證監局、國家稅務局、國家工商局、發行人所在地政府各相關部門以及證券交易所等)溝通過程中,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案例,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3、招股說明書撰寫
結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證監會公告〔2019〕6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修訂)》等規則的要求,參與招股說明書特別是法律相關章節的撰寫,與其他中介機構溝通,從法律合規、信息披露等角度審閱招股說明書並提出建議。
4、招股說明書驗證
按照證監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及其附件《招股說明書驗證方法的說明及示例》的要求,券商律師應協助保薦機構對招股說明書進行驗證,並按照指引的要求在驗證文件與工作底稿之間建立索引關係。
5、工作底稿收集整理
券商律師根據證監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及其附件《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目錄》等規則及保薦機構內核相關制度的要求,收集、整理招股說明書涉及的法律方面的工作底稿,在收集、整理底稿時,要保證底稿的完整性。
6、證監局輔導驗收
項目申報前,公司需通過當地證監局的輔導驗收。券商律師需協助製作輔導階段的培訓文件,協助起草、修改、審閱報送當地證監局的輔導文件中涉及法律的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輔導申請報告、輔導工作報告、輔導驗收報告等文件。
7、材料申報
券商律師應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證監會公告〔2019〕7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保薦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等規則要求,協助保薦承銷機構審閱製作相關申報文件,如保薦工作報告、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等。
8、反饋回復
在交易所、證監會反饋階段,券商律師需就反饋問題中的法律相關問題,進行專項法律研究、法規及案例檢索,參與中介機構協調會、討論回復思路,必要時進行補充核查、出具補充盡調清單並收集底稿資料;與發行人律師協作,起草、修改交易所、證監會反饋問題中的法律相關問題的回復。
No.3
券商律師工作展望
2018年6月27日,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等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的意見》,對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的行為提出要求,其中實際上明確:券商應以自有資金聘請券商律師,建立健全內控機制,提升合規風控水平,制定規範聘用第三方的制度,禁止利益輸送或商業賄賂等行為,並在發行保薦書等文件中披露聘請事項。
伴隨着科創板落地、創業板註冊制落地,註冊製法定化,證券服務中介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看門人」承擔的責任越來越重,可見,證券公司聘請律師參與IPO項目會愈發普遍,券商律師也將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從盡職調查階段到承銷發行階段,券商律師的工作貫穿項目始終,對券商律師的專業素養、法律研究、文件製作等各方面的專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券商律師的前景也值得展望,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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