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的人身合法權益應如何得到保護?
醫師超說明用藥、開展多機構執業的行為是否合法?
醫師在緊急條件下救人致人損害的,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
作為醫務工作者,你是否也有這樣的煩惱和困惑?
別擔心,新出台的《醫師法》為你排憂解惑。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於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醫師法》共計7章67條,其中明確規定每年8月19日為中國醫師節。
《醫師法》的頒佈施行,為保護醫師合法權益,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是新時期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為順應時代的發展規律,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出發點,新頒佈的《醫師法》在將執業醫師法的部分內容涵蓋在內的同時,還規定了一些「新亮點」,這些新亮點同樣引人關注,包括首次提出了醫師的終身禁業、賦予醫師診療自主權、提高醫師准入門檻以及開放醫師多機構執業等方面的內容。為了幫助我院廣大醫師學法、知法、用法,亦為了提升我院醫師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增強我院醫師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意識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促進我院醫師隊伍和諧、安全、穩定。現對《醫師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以下梳理:
1.對醫師的定義。
本法所稱醫師,是指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醫師法》第二條
2.醫師的行醫職責。
醫師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規範,提高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醫師法》第三條。
3.完善了醫師薪酬制度。
國家建立健全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的人事、薪酬、職稱、獎勵制度。《醫師法》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定期開展健康檢查。
--《醫師法》第五十一條
4.對醫師緊急救治的規定。
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國家鼓勵醫師積极參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醫師法》第二十七條
5.賦予醫師診療自主權。
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後,可以採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嚴格規範醫師用藥行為。--《醫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根據該條規定,醫師可以基於循證醫學證據,擴展性用藥,對特殊疾病診療享有更多的診療自主權。
6.加強對醫師的人身安全保護。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安全保衛措施,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及時主動化解醫療糾紛,保障醫師執業安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
---《醫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三款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提供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用品,並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和醫療保健措施。醫師受到事故傷害或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醫師法》第五十條
7.關於加強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規定。
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醫師參與衛生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醫師應當服從調遣。
--《醫師法》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院內感染防控措施。
--《醫師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8.對防範「過度醫療」的規定。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醫師法》第三十一條
(醫師)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範,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第五款
9.對「促進中西醫結合」的規定。
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執業範圍。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二、三、四款
10.首次提出「終身禁業」。
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醫師,五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
--《醫師法》第五十八條
11.關於互聯網醫療和遠程會診的規定。
執業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同意,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等適宜的醫療衛生服務。國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之間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合作。
--《醫師法》第三十條
(供稿:審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