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高勇男
2022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同時廢止。醫師法共計7章67條,包括總則、考試和註冊、執業規則、培訓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我國醫師隊伍建設由此邁出關鍵步伐。
醫師法明確規定了每年8月19日為中國醫師節,提出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關心愛護醫師,推動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讓廣大醫衛工作者能夠放心診療、安心執業,才能使患者從容就診、治療有序。
醫師法同時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知識的公益宣傳,弘揚醫師先進事迹,引導公眾尊重醫師、理性對待醫療衛生風險。
醫師法將為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為推動醫師隊伍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為加強醫務人員的待遇保障提供了重要依據,為加強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

醫師法明確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關心愛護醫師,強化執業安全保障
醫師法第三條,醫師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規範,提高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醫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醫師法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醫療衛生機構良好的執業環境,有效防範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安全保衛措施,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及時主動化解醫療糾紛,保障醫師執業安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
醫師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保障患者權益,完善醫師執業規範制度
醫師法第二十五條,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師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師法第二十六條,醫師開展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醫學臨床研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遵守醫學倫理規範,依法通過倫理審查,取得書面知情同意。
醫師法第二十七條,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國家鼓勵醫師積极參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醫師應當使用經依法批准或者備案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採用合法、合規、科學的診療方法。除按照規範用於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
醫師法第二十九條,醫師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後,可以採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嚴格規範醫師用藥行為。
醫師法第三十條,執業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同意,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等適宜的醫療衛生服務。國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之間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合作。
醫師法第三十一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建高質量醫師隊伍,加強緊缺人才培養
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國家制定醫師培養規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師培養和供需平衡機制,統籌各類醫學人才需求,加強全科、兒科、精神科、老年醫學等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國家採取措施,加強醫教協同,完善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體系。國家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和配備。國家採取措施,完善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的教育制度,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中西醫結合服務的全科醫生。
醫師法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健全臨床帶教激勵機制,保障住院醫師培訓期間待遇,嚴格培訓過程管理和結業考核。國家建立健全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不斷提高臨床醫師專科診療水平。
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採取多種形式對醫師進行分級分類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優先保障基層、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醫療衛生人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醫師法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合理調配人力資源,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協調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療衛生人員開展培訓,提高其醫學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有關行業組織應當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服務和創造條件,加強繼續醫學教育的組織、管理。
醫師法第四十一條,國家在每年的醫學專業招生計劃和教育培訓計劃中,核定一定比例用於定向培養、委託培訓,加強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醫師隊伍建設。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與接受定向培養、委託培訓的人員簽訂協議,約定相關待遇、服務年限、違約責任等事項,有關人員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履約管理。協議各方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醫師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的人事、薪酬、職稱、獎勵制度。對從事傳染病防治、放射醫學和精神衛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定期調整。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津貼、補貼政策,並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醫師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人才隊伍建設,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醫師培養和使用機制。國家建立公共衛生與臨床醫學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對臨床醫師進行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等方面業務培訓,對公共衛生醫師進行臨床醫學業務培訓,完善醫防結合和中西醫協同防治的體制機制。
醫師法第四十六條,國家採取措施,統籌城鄉資源,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通過縣管鄉用、鄉聘村用等方式,將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納入縣域醫療衛生人員管理。
醫師法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在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依法取得醫師資格。國家採取措施,通過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幫助鄉村醫生提高醫學技術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完善對鄉村醫生的服務收入多渠道補助機制和養老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