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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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4日,第一屆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工作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組織的遴選面試工作。
第三條 面試候選人包括:
(一)省法院法官遴選工作辦公室和省檢察院檢察官遴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提報的初任法官檢察官候選人;
(二)省法院省檢察院提名的參加公開選拔法官檢察官的律師、法學專家等法學專業人士中的候選人;
(三)其他需要遴選委員會進行面試的候選人。
各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參加遴選,不進行面試。
第四條 面試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和貼近審判檢察工作實際。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協調有關方面保障遴選面試按時、順利進行。辦公室在秘書處組織下辦理相關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試題命制與使用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領導試題的命制、審定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條 試題分為簡答(述)和案例分析題型。
第八條 通過回答試題,考察候選人的司法業務能力、邏輯思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
第九條 按照「既有統一要求、又要區別對待,各有側重」的原則,辦公室組織試題命制。辦公室可組織本系統業務能手(專家)命制試題,也可委託第三方命制試題。
命制的試題由秘書處負責統一管理。
試題經遴選委員會審定後使用。
第十條 面試前,秘書處負責印製面試題卷。
每場次所用面試題卷一般包括2道試題,由簡答(述)題和案例分析題組成。其中案例分析題按審判和檢察不同業務要求命制。
第十一條 秘書處負責組織隨機在面試題卷組中抽取當場次使用的題卷。
面試題卷每半天更換一套。面試試題不重複使用。
第十二條 面試題卷按照統一的規格封裝和配發。
第三章 考場設立與管理
第十三條 秘書處會同辦公室負責選定面試地點,安排面試考場。
第十四條 面試考場一般應設置面試室、候試室、休息室、面試保障辦公室等。各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第十五條 面試期間,未經秘書處同意,任何人不得在面試考場各區域內使用電子、通信、計算、存儲等設備。
面試候選人進入考場侯試室後,相關個人電子設備由指定工作人員統一保管,離開考場時發還。
第十六條 面試室需配備錄像錄音設備,全程記錄面試過程。
第四章 評委與分組
第十七條 面試評委一般由遴選委員會委員擔任,也可邀請懲戒委員會委員或相關法學專家、律師擔任。
第十八條 面試時,遴選委員會一般組成若干個面試小組。每個面試小組由不少於5名的單數評委組成。有其他人員擔任評委時,遴選委員會委員評委應在各小組中保持多數。
面試小組組成由秘書處在面試當日組織抽籤確定。每組設組長1名,組長從各小組的遴選委員會委員評委中抽籤確定。
第五章 工作人員配備
第十九條 根據面試工作需要,配備計分、計時、監督和核分、引導、技術保障、安全保障等相關工作人員,由秘書處協調有關單位選調。
第二十條 參加面試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必要的培訓,熟悉面試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六章 候選人分組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每場面試前,秘書處對面試候選人抽籤分組,確定面試室安排和面試順序編號。
一般按法院檢察院兩個系統分別編組面試。
第二十二條 候選人應當遵守面試有關規定,尊重評委,服從工作人員管理。違反規定,不尊重評委,不服從管理的,取消當次面試資格。
第七章 程序及結果運用
第二十三條 面試應當發佈公告。公告形式和相關內容由秘書處商遴選工作辦公室確定,由辦公室負責發佈。
第二十四條 面試前,秘書處將審核後的候選人申報材料導入法官檢察官遴選系統,通知辦公室進入面試的候選人名單和面試時間安排。
第二十五條 遴選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面試候選人數量,確定每名候選人面試時限。每名候選人面試時限不少於15分鐘。
第二十六條 面試由組長主持,評委根據試題參考要點和候選人表現,獨自判斷,進行賦分。
賦分實行百分制。在各面試評委賦分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他評委賦分的算術平均值為候選人面試最終得分。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計算、複核候選人的面試成績,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 各評委對評分結果簽字確認。候選人得分當場公布。
第二十九條 面試小組結合候選人考試、考核和面試情況,綜合判斷候選人專業素質,研究討論形成推薦意見,提交遴選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第三十條 遴選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面試小組提出的建議人選,各遴選委員獨立投票。
得票數等於或多於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數的候選人,為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
第八章 安全與保密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負責制定命題人員、評委、面試人員及工作人員工作守則和面試工作紀律。違反守則和工作紀律的,取消相應資格,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二條 面試組織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電子數據和音像資料等),由秘書處建檔保管,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實施。
第三十三條 面試遴選的行政保障、安全保障等,由相關單位(部門)負責。
第九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遴選委員會委員和其他面試評委具有《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章程》第六章第二十條規定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五條 設立由法官、檢察官擔任的面試監督員,對分組、抽籤、小組面試等環節進行監督。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遴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報山東省司法責任制改革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審議,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來源丨山東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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