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丨要怎樣保護你?我的銀行卡……

2022年10月19日19:52:15 熱門 1800


案件丨要怎樣保護你?我的銀行卡…… - 天天要聞

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報業集團聯合出品。聚焦法治熱點,關注法治人群,傳播法治精神。

文丨郝夢真

排版丨嚴宇靜

責編丨陸慧

一片薄薄的銀行卡片,

卻儲存着不少的財產信息,

稍有不慎便會被他人竊取,

從而引發銀行卡盜刷案件。

那麼,

如何避免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呢,

以及一旦發生銀行卡盜刷事件後,

如何更大程度地挽回損失呢?

本期專家坐堂請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審判長王築慧為讀者進行專業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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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家:王築慧,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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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距離異地被劃款,是他人惡意還是自身有意?

張女士家住在嘉定安亭鎮,2016年10月的一天,張女士突然一下子收到了6條短訊,上面顯示張女士的中國銀行借記卡在1019號ATM機上先後發生了支取和轉賬三筆交易,共計2.6萬餘元,交易地點是在附近的崑山花橋市。張女士當時人在嘉定並未去過花橋,她馬上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是被盜刷了,便當即打電話與中國銀行的客服進行了聯繫,並將涉案的借記卡掛失後去安亭派出所報了案。經公安機關調查,這三筆交易的操作人並非張女士,並且所使用的銀行卡也並非張女士的涉案銀行卡。與此同時,張女士也向上海嘉定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中國銀行賠償其被盜刷銀行卡造成的損失。

法庭辯論中,被告銀行表示,涉案借記卡交易發生地點在中國銀行崑山花橋支行,而報案的公安機關、ATM機吞卡處理的地點是在安亭,按目前交通線路,這些地點之間的距離不過才半小時車程,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可在涉案交易點自行進行交易後再返回,所以不能證明銀行卡不在張女士身上和涉案交易是偽卡盜刷所致,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張女士訴請。

【法官析案】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女士在被告處設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被告向原告張女士發放借記卡,雙方形成儲蓄合同關係,雙方均應依法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張女士作為被告借記卡持卡人,在其得知所持借記卡發生非正常交易後,立即與中國銀行客服聯繫,掛失涉案借記卡,並向公安機關報案。作為儲戶,張女士已盡到了其基本的注意義務。且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已將涉案的交易作為詐騙案處理,可以說明涉案交易不是張女士本人操作。

而關於被告銀行所提出的涉案地點距離較近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張女士及銀行工作人員的陳述,可以判斷張女士與他人串通欺詐銀行的可能性較小,而且風險報酬比亦不值得去冒險。

因此,法院認定涉案交易行為系偽卡交易。被告作為借記卡的發卡行及相關技術、設備、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與儲戶的關係中明顯佔據優勢地位,其應承擔偽卡的識別義務。被告銀行在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存在違約或違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理當先行向儲戶承擔因銀行安全系統漏洞及技術風險所造成的儲戶資金損失。即使《個人賬戶開戶及綜合服務協議書》約定以原告資金憑證和密碼所進行的一切交易均視為原告(意願)親自辦理,但該條款適用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持真實的借記卡進行交易,持偽卡交易的不應適用該條款。

綜上,被告作為發卡行,對持偽造借記卡交易的案外人支付了原告賬戶內的資金,未盡到對儲戶銀行卡內資金安全的保障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張女士要求被告支付存款損失,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粗心大意點錯網址,泄露密碼被他人劃款!

2010年,林先生在工商銀行開通了一張銀行儲蓄卡,並在同日開通了電子銀行。2015年,隨着網絡電子交易的日漸興盛,林先生為了更加方便自己生意上的往來,特向工商銀行申請了開通工商銀行的電子密碼器,並在《申請憑證》上簽字確認已閱知並同意遵守憑證背面的《客戶須知》,同時還在《工銀電子密碼器領用須知》上簽字確認已閱讀和知悉上述內容,並自願遵守和承擔相應責任。

2016年的一天,林先生收到了一條發送者為「95588」的短訊息,內容為「尊敬的工行用戶:您的電子密碼器將於次日已失效,請速登入www.ixdva.com升級激活,給您帶來不便請諒解!【工商銀行】」。收到短訊後,林先生於當晚就用家中的電腦登陸了短訊中的網址,但是數次登陸後,網頁卻一直顯示網址無效,林先生覺得奇怪,就再次打開那條短訊,直接在手機上點擊了短訊中提供的網址。這一次,林先生順利打開了網頁,和平常使用的工行網頁看起來並無二致,林先生放心地按照網頁上的要求輸入了賬號及密碼。沒多久,林先生又陸續收到了工商銀行發來的兩條短訊,這次竟然是通知他的銀行卡在辦匯款,前後共匯走了24萬餘元。林先生頓覺事情不對勁,隨即便撥打了工商銀行的客服電話,聽了林先生的講述後,客服人員告知林先生,他應該是收到了詐騙短訊,並對林先生的銀行卡進行了凍結,讓林先生第二天去工行網點拉出詳單報案。

因點擊了一個錯誤的網址,林先生一下子損失了24萬餘元,他認為銀行作為網銀交易服務的提供者,應該保證交易安全,且網銀交易存在安全風險,造成的損失不應讓儲戶承擔,為此,林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工商銀行賠償自己存款資金被盜造成的損失24萬餘元,並支付自資金被盜之日起至今的利息損失(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法官析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林先生在被告工商銀行出辦理領取銀行卡、開通網上銀行,並申領了介質密碼器,應對電子銀行相關介質和密碼負有妥善保管責任。對於被告的官網,在《工銀電子密碼器領用須知》、《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中都有明確記載,而且林先生開通網上銀行後亦實際操作過網上銀行的轉賬業務,因此被告的官網網址,林先生是明知的。

原告林先生在收到短訊後,本應注意到信息上所顯示的鏈接與實際工銀官網不一致,但林先生卻忽視並點擊了該鏈接,同時將自己的密碼賬號輸入,從而將自己重要的資金信息泄露,導致涉案銀行卡兩筆款項通過工銀電子密碼器被轉出。被告銀行在《工銀電子密碼器領用須知》、《客服服務協議》中已經提醒原告林先生須保管電子密碼器的開機密碼、不得將工銀電子密碼器上生成的動態口令泄露給他人,特別提示原告在網頁上輸入電子密碼器上生成的數字,要特別注意網站的域名是否是工行官網,如果不是千萬不要輸入,因此被告已經進到安全告知義務。

本案涉案兩筆款項的轉出,系由於原告林先生自身過錯所致,被告並不存在過錯,因此法院判定駁回林先生的全部訴請。

人卡分離被盜劃,難以舉證被駁回!

曾先生在上海和連雲港都有着五金機電生意,平時要時常奔波於上海和連雲港兩地,因此大部分的錢款及銀行卡並不會隨身攜帶,而是會經常放在家中,由他人保管。但就是這樣的做法,最終造成了曾先生16萬餘元的損失。

2017年4月份,曾先生打算刷卡購物,但是結賬時卻突然發現自己卡內餘額不足了,曾先生大吃一驚,明明這張銀行卡里應該有十多萬的,怎麼會連幾千元的餘額都沒有了呢?四天後,曾先生聯繫了銀行客服,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在確定了銀行卡系被盜刷後,過了兩天曾先生又去派出所報了案,並向法庭提起了訴訟,要求銀行賠償自己16萬餘元的經濟損失及相應利息。卡內錢款不翼而飛,曾先生認為這是銀行沒有識別偽卡所致的盜刷,而銀行方卻堅持認為是因曾先生用卡不當沒有保存好銀行卡而被盜刷,雙方爭執不下。

【法官析案】

經法庭審理後查明,原告曾先生雖然聲稱銀行卡被盜刷時自己人在上海並未與卡分離,但是卻始終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況且曾先生由於其工作原因,也本就經常存在人卡分離的情況,在系爭交易發生後,曾先生非但未及時向發卡行客服反應被盜刷情況,反而間隔4天後才致電客服,在6天後才選擇報案,此舉也更加無法證明曾先生在涉案交易發生時其本人及真卡所在的位置。

同時,法院也注意到,系爭交易發生的時間亦屬正常交易時間,結合曾先生平時存在人卡分離的情況,綜合考量,不能斷定系爭交易持卡人所使用的卡片為偽卡。在此案中,系爭儲蓄卡須憑密碼交易,原告曾先生在法庭審理時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銀行存在泄露曾先生儲蓄卡密碼等信息的違約行為。

綜上,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曾先生理應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作為銀行存在無法辨識偽卡或泄露信息的違約行為,但原告曾先生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實,因此對於曾先生要求被告銀行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貪圖辦理高額信用卡,輕信他人被盜刷!

王先生在近期接到了一通電話,對方聲稱自己為浦發銀行的工作人員,為拓展業務,可為林先生免費辦一張高額度的信用卡,但前提是需要王先生辦理一張浦發銀行的儲蓄卡,並存入15萬元,同時要將銀行簽約手機號碼留成該工作人員的號碼,對此,該工作人員解釋,是為了能夠第一時間得知是否已存入錢款,方便儘快為王先生辦理信用卡。

面對「免費」辦理高額信用卡的誘惑,王先生忍不住心動了。當天他就去浦發銀行辦理了一張儲蓄卡,並開通了網上銀行的業務,按照之前電話中「工作人員」的要求,將銀行簽約手機號碼留為了電話中「工作人員」所提供的手機號,並於當天開通了手機銀行及超級網銀等業務。當天,王先生還按照電話中「工作人員」的指示,辦理了兩筆匯入和匯出業務。然而,王先生還是為自己留了個「心眼」,他害怕這是詐騙,並未在當天接着存入相應的錢款,而是隔了幾天後,又去了一次浦發銀行。

這一次,王先生將原來預留的手機號碼都改成了自己的手機號,同時還修改了交易密碼,自認為已經萬事大吉的王先生這次放心地向銀行卡內存入了10萬元人民幣。可是,令王先生沒想到的是,自己的重要個人信息其實早在最初按照電話中「工作人員」的指示辦理時,就已經泄露了,10萬元剛剛存入不久,就在王先生一無所知的情況下很快被人分兩次幾乎轉空了,且收款人就是最初電話中「工作人員」讓王先生轉賬的名字。

高額度的信用卡沒等到,自己反而還損失了近十萬元,由於有了最初辦卡時「自願」向對方轉賬的記錄,王先生甚至都沒有辦法解釋這次的轉賬是被詐騙了。憤怒不已的王先生將辦卡銀行告上了法庭,認為是銀行未能為自己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請求法院判令銀行賠償其損失。

【法官析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王先生在被告銀行處設立個人結算賬戶,雙方形成儲蓄合同關係,則雙方均應依法履行各自義務。

此案中所涉及的兩筆近十萬元款項的支付,系被告銀行在接收到王先生授權的中國建設銀行總行的付款指令後,按照協議約定,從王先生指定的涉案儲蓄卡向王先生指定的賬戶劃款,且支付的金額未超過協議約定的單筆金額的上限。

因此,被告銀行的操作未存在違約或有過錯的行為,且原告王先生亦無證據證明其存在近十萬元經濟損失的證明,因此王先生要求被告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在庭審中法官注意到,從王先生陳述的其辦理涉案銀行卡的經過來看,王先生很有可能是遭遇了詐騙,可以看出王先生在最初辦理銀行卡時是抱有非正常目的的,由於聽信他人誘惑,且風險意識淡漠,自身保護意識不強,最終導致自己的錢款被騙。被告銀行在原告王先生辦理涉案儲蓄卡及修改儲蓄卡相關信息的過程中,已通過書面的客戶風險提示向王先生作了提醒,明確要求原告保證「本人提供的個人信息及聯繫方式確為本人真實信息」,並將銀行客戶有可能遭遇詐騙的情形一一羅列,其中就有王先生所述的情形。

然而,王先生明知此要求,還將他人手機號碼預留給銀行作為接收短訊通知和動態密碼的聯繫電話,從而泄露了涉案儲蓄卡的相關信息,導致自己近十萬元的錢款被盜劃。因此,法庭判定王先生的損失與被告銀行無涉,駁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訴請。

法官有話說

客戶開卡,在銀行設立了個人結算賬戶,銀行向客戶發放儲蓄卡,雙方就形成了儲蓄合同關係,都應該依法履行各自的義務。

作為銀行一方,要最大程度地保障客戶的財產安全,及時提醒客戶安全交易須知,正確的識別偽卡交易。

而作為客戶一方,也應該提高自己的財產安全意識,例如,將磁條卡換成不易被複制的芯片卡,在使用銀行卡進行交易時注意掩蓋防止密碼泄露,保留好帶有重要個人信息的購物票據等。尤為重要的是,要防止電話及短訊惡意詐騙,對不明網站要提高警惕不可隨意點擊,更不能輕易輸入自己的重要個人信息。

但是,萬一出現被盜刷的情況,我們又應該如何做到及時止損,增大賠付機率呢?

首先,在發現銀行卡有不正常的金額變動時,要立即致電發卡行客服,說明情況進行緊急掛失。然後,可以帶好銀行卡去最近的ATM機存儲1元錢或者故意輸錯密碼造成吞卡情況,以證明被盜刷時並非本人消費,也並未發生自身疏漏導致人卡分離的現象。最後,將銀行卡及卡號拍照存檔,固定證據,並及時去派出所報案 。

(文中當事人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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