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 作者:韋薇 李到福
6名被告人出庭聽判。記者 韋薇 攝
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訊(記者 韋薇 通訊員 李到福)6名被告人為了賺「快錢」,不惜鋌而走險,虛構被害人欠錢,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昨日上午,興寧區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藍某等6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2018年開始,被告人藍某、蘇某榕、黃某程、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被害人「欠錢」,多次實施犯罪活動。1月12日晚上8時30分左右,在興寧區北寧街大都會網吧,藍某與蘇某榕、黃某程將被害人鍾某翔帶離並實施毆打。藍某3人挾持鍾某翔,聲稱鍾某翔「欠錢」,要求其馬上還錢。之後,藍某通過電話威脅鍾某翔的母親,讓她匯了7850元。
1月14日0時許,藍某、梁某發、蘇某榕在大都會網吧將被害人陳某良帶離,威脅陳某良「還錢」,還直接使用陳某良的手機網上貸款2600元後轉至自己賬戶。當天凌晨5時許,藍某、梁某發將被害人陳某良帶至某酒店開房繼續看守,被告人胡某強於當日9時許到酒店房間內協助看守。當日下午2時許,因被害人陳某良的手機無法繼續申請貸款,他才得以離開。1月15日至22日期間,被告人藍某利用被害人陳某良害怕的心理,以讓被害人轉賬「還錢」、向被害人借錢、讓被害人提供賬號密碼、讓被害人掃描二維碼等方式,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錢財共計8000元。
1月20日1時許,被告人藍某、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在大都會網吧,將被害人張某迪強行帶離要求「還錢」。因被害人反抗,被告人藍某、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其間被告人韋某寧將被害人價值1720元的手機搶走。
法院認為,被告人藍某、蘇某榕、黃某程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並獲取財物人民幣7850元,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被告人藍某、梁某發、蘇某榕、胡某強、韋某寧以暴力、脅迫、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藍某敲詐勒索被害人陳某良財物,共計8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被告人藍某、蘇某榕、黃某程、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多次共同實施犯罪,其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屬於惡勢力犯罪,應予嚴懲。
最後,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其中主犯藍某因犯綁架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萬元。其餘被告人蘇某榕、黃某程、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3年至7年,罰金1萬至2.5萬元不等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