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先看一組數據
近二十年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總起數及死亡人數統計分析
年份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事故起數 | 1000629 | 1073434 | 963976 | 854570 | 727945 |
死亡人數 | 130491 | 139393 | 137070 | 136755 | 126760 |
年份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事故起數 | 627158 | 506376 | 413752 | 379248 | 363383 |
死亡人數 | 112822 | 101480 | 91172 | 83196 | 79552 |
年份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事故起數 | 347728 | 336988 | 309303 | 305688 | 67107 |
死亡人數 | 75572 | 71983 | 69453 | 66048 | 44760 |
年份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事故起數 | 63205 | 52988 | 49543 | 40477 | 38050 | 34600 |
死亡人數 | 43062 | 37852 | 34567 | 29519 | 27412 | 26307 |
①事故主體的特定性:僅限於生產經營單位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工礦商貿領域的公司、企業、合伙人、個體戶等生產經營單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地域範圍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範圍內的。
③事故的破壞性: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或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造成了人員傷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影響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產生了嚴重的影響。
④事故的突發性:生產安全事故是短時間內突然發生的,不同於在某種危害因素長期影響下發生的其他損害事件,如職業病。
⑤事故的過失性: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過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有本質的區別,如因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等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工作環境不良、設備隱患等原因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也應歸為過失行為,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員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過失行為,沒有立即糾正、排除不良作業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繼續存在致使發生事故。
【2】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主要分為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高處墜落、坍塌、火藥爆炸、瓦斯爆炸、中毒和窒息等傷害類型。按傷害的方式分類,國標GB4661-85《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傷亡事故分為20類:
(1)物體打擊(2)車輛傷害(3)機械傷害(4)起重傷害(5)觸電(6)淹溺(7)灼燙(8)火災(9)高處墜落(10)坍塌(11)冒頂片幫?(12)透水(13)放炮(14)火藥爆炸(15)瓦斯爆炸(16)鍋爐爆炸(17)壓力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傷害。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僅限於生產單位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有一定的突發性,一般是人為過失造成的傷害。
事故的性質分類,按事故的傷害程度分類以及按傷害的方式分類。安全生產事故分類有哪幾種的問題。
一、按事故的性質分類
事故性質可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可以預見、抵禦和避免,但由於人的原因沒有採取預防措施從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包括自然災害事故和技術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由於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安全防範知識和技術條件、設備條件達不到應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無法避免的事故。
在已發生的事故中,大量的屬於責任事故。據有關部門對事故的分析,責任事故佔90%以上。
提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的區別。
責任事故是刑事責任,生產事故是行政責任。安全事故是因不執行安全制度而引發的事故。如高空作業不帶安全帶,失足掉落等。一般來說安全生產事故包括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指操作不當或者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指沒有主觀責任人一般是突發的不可避免的事故質量事故,如鋼筋斷裂引發的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1、由於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2、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末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3、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採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採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二、按傷害的程度分類
【很多人問】生產經營單位輕傷事故未上報是否構成瞞報?
網友諮詢: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輕傷,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應按相關規定對事故情況進行上報?如未按規定進行上報,是否構成瞞報?是否應按相關規定對其瞞報行為進行處罰?諮詢時間: 2021-09-29
官網回復: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依照法定時限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謊報、瞞報事故的依法予以處罰。如您發現相關違法行為,請按照該法規規定的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向有關政府或部門反映舉報。回復單位: 調查評估和統計司 回復時間: 2021-09-29
根據傷害程度的不同,傷亡事故大體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幾類。
(一)輕傷事故
輕傷事故是指一般傷害不太嚴重,休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
凡具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為重傷事故。
(1)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的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的灼傷、燙傷佔全身面積1/3以上的;
(4)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眼部受傷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拇指任何一隻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各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自由伸屈、殘廢的;
(7)腳部傷害:腳趾斷二隻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殘廢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範圍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後,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企業行政部門會同工會提出初步意見,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查確定。
(三)死亡事故
指死亡(含傷後一個月內死亡)3人以下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數以內的事故。
(五)特別重大事故
根據勞動部對國務院的解釋,特大事故包括:
(1)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死亡40人及其以上);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
(2)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公路和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除外);
(4)一次造成職工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5)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提示:
其中對事故分為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事故的定義中並未提及「輕傷」,最低等級的一般事故僅明確「10人以下重傷」。因此可以判定,輕傷不屬於一般定義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因此,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當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輕傷,無需將事故情況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未按規定進行上報,也不會構成瞞報。
當然,當地方政府另有事故報告要求的,或企業對事故分級另有標準的,可按照地方政府和企業標準執行。
三、安全生產事故分類有哪幾種
(一)物體打擊指由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本類事故適用於落下物、飛來物、滾石、崩塊等造成的傷害。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體打擊。
(二)車輛傷害
指企業內由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車輛的行駛中,發生擠、壓、墜落、撞車或傾覆等事故;發生行駛中上、下車事故;發生因搭承礦車或放飛車事故;發生車輛運輸摘掛鈎事故、跑車事故等均屬本類別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三)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切等傷害。
適用於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屑傷人;被設備的轉動機構纏住等造成的傷害。已列入其他項事故類別的機械設備造成的機械傷害除外,如車輛、起重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等設備。
(四)起重傷害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
適用於統計各種起重作業引起的傷害。
起重作業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搭式起重機、懸臂起重機、桅杆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汽車吊、電動葫蘆、千斤頂等作
(五)觸電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
用於統計觸電、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設備帶電導體裸露部分或臨時線;接觸絕緣破損外殼帶電的手持電動工具;起重作業時,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體;觸電墜落;電燒傷等事故。
(六)淹溺事故
指大量的水經口、鼻進入人體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發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用於統計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時發生的落水事故。
「設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種浮動或者固定的建築、裝置、電纜和固定平台。
(七)灼燙
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鹼、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八)火災
指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這裡指的是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火災事
不適用於非企業原因造成的火災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業的火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統計這種火災。
(九)高處墜落
指因人體所具有的危險重力勢能引起的傷害事故。
適用於在腳手架、平台、陡壁等高於地面的施工作業場合;同時也適用因地面作業踏空失足墜入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情況。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類別作為誘發條件的墜落事故,如觸電墜落事故。
(十)坍塌指建築物、構築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適用於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發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築物倒塌、腳手架倒塌;挖掘溝坑、洞時土石的塌方等事故。
不適用於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十一)冒頂片幫
片幫指礦井作業面、巷道側壁在礦山壓力作用下變形,破壞而脫落的現象。冒頂是頂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現象。兩者常同時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統稱為冒頂片幫。
適用於礦山、地下開採、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發生的坍塌事故。
(十二)透水
指礦山、地下開採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
適用於井巷與含水岩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與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時,涌水成災。
不適用於地面水害事故。
(十三)放炮指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
適用於各種爆破作業,如採石、採礦、採煤、開山、修路、拆除建築物等工程進行放炮作業引起的傷亡事故。
(十四)火藥爆炸
指火藥與炸藥生產過程中,如配料、運輸、貯藏等發生的爆炸事故。
適用於火葯與炸藥生產過程中,如配料、運輸、貯藏、加工過程中,由手震動、明火、摩擦、靜電作用,或因炸藥的熱分解作用,以及貯藏時間過長或存葯過多,發生化學性爆炸事故;熔煉金屬時,廢料處理不凈,因殘存火藥或炸藥引起的傷亡事故。
(十五)瓦斯爆炸
指可燃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濃度達到爆炸極限的混合物,接觸明火時,引起化學爆炸事故。主要適用於煤礦,同時也適用於空氣不流通,瓦斯、煤塵積聚的場合。
(十六)鍋爐爆炸指鍋爐發生的物理爆炸事故。
適用於使用工作壓力大於0.7表大氣壓,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
不適用於鐵路機車、船舶上的蒸汽鍋爐以及列車電站和船舶電站的蒸汽鍋爐。
(十七)容器爆炸
指壓力容器超壓而發生的爆炸。
適用於盛裝容器、換熱容器、分離容器、氣瓶、氣桶、槽車等容器爆炸事故。
(十八)其他爆炸
其他爆炸,指凡不屬於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下列爆炸都發生此類事故: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另外,爐膛爆炸、鋼水包爆炸、亞麻塵爆炸等,均為「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產條件下,有毒物進入人體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條件下,發生的窒息事故。
適用於有毒物經呼吸道和皮膚、消化道進入人體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廢棄的坑道、豎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地方工作,因為氧氣缺乏,發生暈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適用於病理變化導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適用於慢性中毒的職業病導致的死亡。
(二十)其他傷害
指凡不屬於前面各項的傷亡事故均列為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動物咬傷,釘子扎傷腳等。
【4】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
2002年發佈的《安全生產法》沒有具體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等級。2007年國務院發佈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處罰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根據2021年9月1日修訂實施的《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對於不構成一般事故的而進行的事故處罰顯然不符合處罰規定,可以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認定為一般事故而生產經營單位認為不負有事故責任的,也可以申辯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安監部門是否有權適用《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道路交通安全問題予以行政處罰及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未履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義務不是發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監部門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査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對相關運輸企業實施行政處罰不妥。
【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93號令
(快讀版)
敲重點要點:
事故報告時間的3個時間界限:
第一個時間界線是:發生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的時間,這個時間要求是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二個時間界線是: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從生產經營單位報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1小時內;
第三個時間是:從鄉、鎮到縣以上的各級報告中,每一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個小時。
為什麼明確時間界限?
無論是《刑法》還是493號令,包括安全生產領域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規定,已經加大了對生產安全事故瞞報、漏報、遲報、謊報等事故的處罰力度,這樣就需要一個非常嚴密的事故報告時間的規定來確定其基本原則,也便於在整個事故報告過程中準確把握。
事故報告的單位和部門?
《條例》規定,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嚮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向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規定中需要說明的是:
⑴事故發生後首先要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由應急管理部門、公安、勞動、保障、工會、人民檢察院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⑵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理解和把握,一般的理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業管理機關和負有專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事故報告的內容?
事故報告大致有3個過程:
第1個過程是事故的初次報告;
第2個過程是事故的中間報告;
第3個過程是事故的終結報告。
事故報告分為3個報告來完成:
第1個是初次報告,初次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和人員傷亡的初步情況,包括下落不明人數。
第2個是過程是事故的中間報告,事故的中間報告比較複雜,也不好把握和界定,一般來說,事故搶險有關人員到達現場後,進一步對事故發生的情況進行了解,包括傷亡情況的變化、搶險救援過程中的變化、有關搶險救援過程中組織情況的變化等等,所有在初次報告後發生的變化都應當及時報告,這個過程中產生的報告都是事故的中間報告,可以是1次,已可以是多次,要根據事故應急救援的情況而定。
第3個是事故搶險救險結束後,按照《條例》6個方面達到內容提供一個事故終結報告
事故報告過程中應當處理好的問題
⑴應當及時組織搶救。
⑵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⑶進一步加強事故終結報告的完整性。
⑷事故報告必須客觀準確地進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93號令
一、目的:
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二、適用: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三、事故分類:
等級 | 事故等級 | 死亡人數 | 重傷人數 | 直接經濟損失 |
1 | 特別重大 | 30以上 | 100以上 | 1億以上 |
2 | 重大 | 10~29 | 50~99 | 5000萬以上~1億以下 |
3 | 較大 | 3~9 | 10~49 | 1000萬以上~5000萬以下 |
4 | 一般 | 1~2 | 1~9 | 1000萬以下 |
註: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四、事故報告要求:
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五、企業事故報告:
一般流程: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 立即→ 本單位負責人 1小時內→ 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情況緊急: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 1小時內→ 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報告:
一般流程:
1、通知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
2、2小時內→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2小時內【一般事故】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2小時內【較大事故】→ 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
必要時:越級上報
七、報告事故應包括的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八、傷亡人數補報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30日內(交通、火災事故7日內)
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報後應當:
1、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
2、防止事故擴大;
3、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十、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報後應當:
立即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十一、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
1、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2、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迹、物證。
十二、事故調查原則:
實事求是、尊重科學。
十三、事故調查要求:
1、及時、準確查清事故經過、原因、損失;
2、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
3、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4、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十四、各事故等級對應調查單位級別:
事故等級 | 調查單位級別 |
特別重大事故 | 國務院 |
重大事故 | 省級人民政府 |
較大事故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
一般事故 | 縣級人民政府 |
各級可直接組織事故調查,或授權、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十五、事故調查組組成原則:
遵循精簡、效能。
十六、事故調查組組成包括:
1、有關人民政府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4、監察機關
5、公安機關
6、工會
7、人民檢察院
8、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十七、事故調查組成員要求: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十八、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十九、事故調查報告提交時限:
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特殊情況經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60日。 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二十、事故調查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二十一、事故處理原則:四不放過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3、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二十二、人民政府批複時限:
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內做出批複;
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複;
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期最長不超過30日。
二十三、事故處理:
按照人民政府批複,相應機關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處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單位,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二十四、罰款:
1、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40%~100%罰款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或者漏報事故
3、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2、單位處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款,主要責任人、直接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罰款
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3、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4、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根據新《安全生產法》最新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二十五、行政處分:
1、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2、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藉機打擊報復的。
3、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4、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
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6】安全事故犯罪刑法規範總整理
(來源:《刑法規範總整理》(第十二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
(安全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現行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