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當年育兒假可以「折算」嗎?關於育兒假的一些實操問題解答

2022年10月03日19:19:32 熱門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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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新修訂的《條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5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根據權威部門的解答,在實際執行中,育兒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天數。每年的育兒假原則上應在當年使用,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上海育兒假已經開始實施。那麼,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什麼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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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假相關政策

《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 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

首先,享受育兒假的前提條件是合法生育。所謂「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數量計算,而不是以生育胎次計算。

那麼是否只有生育第三胎才能享受生育假?外地戶籍的職工能否在上海享受生育假?未婚先孕能否享受生育假?

其實,只要是合法生育的夫妻,無論生第一個還是第三個,都可以享受育兒假。就假期享受而言,並無在上海繳納社保或戶籍在上海的條件限制。未婚先育不符合享受育兒假條件,孩子出生前領取結婚證的生育才是合法生育。

其次,「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這裡的「每年」指的不是自然年,而是「周年」。

舉例來說,如果孩子的出生時間是 2021 年 12 月 1 日,則到 2022 年 11 月 30 日是一個周年,在這個周年期間,雙方可享受育兒假各 5 天。以此類推。

其三,每年的育兒假原則上應在當年使用,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設置育兒假的目的,主要是為勞動者照護嬰幼兒提供便利。《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鼓勵地方政府探索施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

無論是連續使用,還是分散使用,都是為了儘可能方便勞動者照護嬰幼兒,同時也方便用人單位安排工作。

其四,育兒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天數。舉例來說,有兩個孩子未滿三周歲,就可以休10天育兒假。

另需注意:生育假自新修訂的《條例》實施之日起實施。那麼,在實施當年 11 月 25 日,子女年齡不滿三周歲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兒假?可以享受育兒假,以孩子的實際年齡來計算。舉例來說,如果孩子的實際年齡已經滿 1 周歲、未滿 2 周歲的,則其父母雙方還可以享受2個周年期間的育兒假各 5 天。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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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當年育兒假可以「折算」嗎?

1、對於勞動者入職或離職當年享受育兒假的天數,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像帶薪年休假那樣進行「折算」?

這種說法沒有任何依據。

帶薪年休假天數進行「折算」是有明確規定的,即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而育兒假只規定「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5天」,並沒有可以進行「折算」的規定。

計算兩種假期天數的依據也是不同的。前者是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而後者是按照職工生育的子女數量。當然,兩者的計算周期也不同。計算帶薪年休假的「年度」是指公曆年度,而計算育兒假的「每年」是指小孩的周年。

總之,育兒假天數不存在像帶薪年休假那樣進行「折算」的問題。勞動者在入職或離職的當年度,依法享有5天的育兒假。

舉例來說,某職工的孩子的出生時間是 2021年 1 月 1 日,2022年7月1日,她從A單位跳槽到了B單位。如2022年上半年,她在A單位未休過育兒假,那麼2022年下半年,她在B單位可享受5天育兒假。如2022年上半年,她在A單位已休過2天育兒假,那麼2022年下半年,她在B單位還可享受3天育兒假。

當然,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填寫的入職申請表等證據,對於在入職前已休過當年度育兒假的,當年度可以不再安排育兒假。

另外,如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職工應在入職前休完當年度育兒假的,法律並不禁止。

根據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但是有關規定或約定應當具有合理性。如有證據表明勞動者確實不可能在入職前享受當年度育兒假,即便用人單位規定必須在入職前休完育兒假,也不具有合理性,用人單位仍應安排育兒假。

2、育兒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工資嗎?

不可以。《條例》規定:「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滬人社綜發〔2016〕29號)規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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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如何落實育兒假?

不少人擔心現實生活中育兒假得不到落實。的確,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安排育兒假,不像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要支付加班工資,也不像不安排帶薪年休假要支付工資補償,目前本市也沒有規定這方面的罰則。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勞動者申請休假,用人單位可以一概拒絕。這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享受育兒假的具體方案,應根據用人單位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執行。休假時間原則上應由雙方協商確定,而並非勞動者單方可以隨意決定,否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就難以得到維護。所謂「育兒假原則上應在當年使用」,即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延至下年度使用。

其次,勞動者確有嬰幼兒照護方面的緊急事由,如孩子生病急需照護的,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休假申請。其實在育兒假出台之前,勞動者以此為由請事假,用人單位也應當批准。只不過請事假,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工資,而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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