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之聲 | 中國銀保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2022年10月03日11:56:13 熱門 1388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快速發展,在便利群眾支付和日常消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時期部分銀行信用卡業務經營理念粗放,服務意識不強,風險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等行為。為推動銀行貫徹新發展理念,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提升信用卡業務惠民便民服務質效,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以高質量發展更好支持科學理性消費,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共八章,三十七條,包括強化信用卡業務經營管理、嚴格規範發卡營銷行為、嚴格授信管理和風險管控、嚴格管控資金流向、全面加強信用卡分期業務規範管理、嚴格合作機構管理、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加強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等。重點治理以下領域問題:


一是嚴格規範信用卡息費收取。部分銀行存在息費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傳低利率、低費率,以手續費名義變相收取利息,模糊實際使用成本,不合理設置過低的賬單分期起點或不設起點,未經客戶自主確認實施自動分期等問題,增加了客戶準確理解和判斷信用卡使用成本的難度,甚至加重客戶息費負擔。《通知》要求銀行應當切實提高信用卡息費管理的規範性和透明度,展示分期業務資金使用成本統一採用利息形式。違約或逾期客戶負擔的息費總額不得超過其對應本金。應當明確分期業務最低起始金額和最高金額上限,不得通過誘導過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戶息費負擔。同時,明確要求銀行必須持續採取有效措施,堅決促進信用卡息費水平合理下行。


二是強化治理信用卡過度授信。部分銀行信用卡授信管控不審慎,不能嚴謹評估客戶的資信狀況,造成過度授信等問題,加大經營風險,不合理推升客戶槓桿水平。《通知》要求銀行合理設置單一客戶信用卡總授信額度上限。在授信審批和調整授信額度時,應當扣減客戶累計已獲其他機構信用卡授信額度,防範跨行不合理疊加授信。


三是督促轉變信用卡粗放發展模式。部分銀行經營理念不科學,盲目追求規模效應和市場份額,濫發卡、重複發卡情況突出,導致無序競爭、資源浪費等問題。《通知》要求銀行不得以發卡量、客戶數量等作為單一或主要考核指標,長期睡眠信用卡比率不得超過20%,整改後仍超出該比例的銀行不得新增發卡。未來銀保監會還將動態調降長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標準,不斷督促行業將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


四是切實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目前信用卡領域的消費者投訴主要集中在營銷宣傳不規範、投訴不暢、不當採集客戶信息等方面。《通知》要求銀行不得進行欺詐虛假宣傳、強制捆綁銷售,必須充分披露用卡風險、投訴渠道和解綁程序等,並強化客戶數據安全管理。


五是嚴肅規範信用卡外部合作行為管理。部分銀行存在信用卡業務合作行為不規範、管控不到位,合作雙方權責邊界不清晰等問題。《通知》要求銀行必須通過自營網絡平台辦理信用卡核心業務環節,對合作機構實行統一的名單制管理,明確約定雙方權責。銀行通過單一合作機構的發卡量和授信餘額均需符合集中度指標限制。明確規定聯名卡的聯名單位應當是為客戶提供其主營業務服務的非金融機構,合作內容僅限於聯名單位廣告推介及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權益服務。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適時發佈實施。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規範信用卡業務經營行為,落實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合作機構管理責任,提升信用卡服務質效,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促進信用卡行業以高質量發展更好支持科學理性消費,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關於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快速發展,在便利群眾支付和日常消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時期部分銀行經營理念粗放,服務意識不強,風險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等行為。亟需推動銀行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快轉變信用卡業務發展方式,強化審慎合規經營,提高金融服務質效,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升惠民便民服務質量。為此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對信用卡業務主要提出了哪些監管要求?


答:(一)關於經營管理。《通知》從戰略管理、績效考核、資產質量管理、行為管理和員工培訓五個方面提出要求。規定銀行應當制定審慎穩健的信用卡發展戰略;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和薪酬支付機制;全面準確及時反映資產風險狀況;實施對重要崗位、重點人員業務行為的全流程監督,建立並完善違法違規行為問責和記錄機制;加強員工的合規培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培訓。


(二)關於發卡管理。《通知》要求銀行不得直接或間接以發卡量、客戶數量、市場佔有率或市場排名等作為單一或主要考核指標。強化睡眠信用卡動態監測管理,連續18個月以上無客戶主動交易且當前透支餘額、溢繳款為零的長期睡眠信用卡數量占本機構總發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過該比例的銀行不得新增發卡。未來銀保監會還將動態調降長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標準,不斷督促行業將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此外,《通知》還列示了默認勾選同意、強制捆綁銷售等營銷禁止行為,並明確規定未經銀行內部統一資格認定,任何人員不得從事該機構信用卡發卡營銷活動。


(三)關於授信管理。《通知》要求銀行應當合理設置單一客戶的信用卡總授信額度上限,並納入該客戶在本機構的所有授信額度內實施統一管理。在授信審批和調整授信額度時,應當扣減客戶累計已獲其他機構信用卡授信額度。實施嚴格審慎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動態管理。強化信用卡風險模型管理,不得將風險模型管理職責外包。


(四)關於信用卡分期業務。《通知》要求分期業務應當設置事前獨立申請、審批等環節,不得與其他信用卡業務合同(協議)混同或捆綁簽訂。不得對已辦理分期的資金餘額再次辦理分期,監管規定的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除外。銀行應當明確分期業務最低起始金額和最高金額上限。分期業務期限不得超過5年。客戶確需對預借現金業務申請分期還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期限不得超過2年。


(五)關於息費收取及信息披露。《通知》要求銀行在與客戶訂立信用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複利、費用、違約金等條款、風險揭示內容應當嚴格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並以明顯的方式向客戶展示年化利率水平。除現金提取業務外,向違約或逾期未還款的客戶收取的息費總額不得超過其對應本金。


針對分期業務,《通知》專門要求銀行在分期業務合同(協議)首頁必須以明顯方式展示分期業務可能產生的所有息費項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費計算方式。向客戶展示分期業務收取的資金使用成本時,應當統一採用利息形式,不得採用手續費等形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客戶提前結清信用卡分期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實際佔用資金金額及期限計收利息。


同時,《通知》明確提出銀行應當科學確定信用卡息費水平,持續採取有效措施,堅決促進信用卡息費水平合理下行。


(六)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通知》要求銀行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制度和工作機制。充分披露用卡風險、投訴渠道和解綁程序,並確保銷售行為可回溯。應當強化客戶數據安全管理,不得與違法違規進行數據處理的機構開展合作。要求銀行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


(七)關於外部合作行為管理。《通知》要求銀行對合作機構制定明確的准入、退出標準和管理審批程序,實行名單制管理。應當通過自營網絡平台辦理信用卡核心業務環節,確保債權債務關係清晰準確。對銀行針對通過單一合作機構的發卡量和授信餘額分別設置集中度指標。合作發放聯名卡的聯名單位應當是為客戶提供其主營業務服務的非金融機構,合作內容限於聯名單位廣告推介及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權益服務。


三、《通知》在支持鼓勵信用卡創新方面有何舉措?


答:銀保監會鼓勵銀行業主動適應經濟發展和消費者金融需求的升級變化,合理應用新技術、新渠道、新模式不斷優化信用卡服務功能,豐富產品供給,持續有效降低信用卡各種使用成本,為擴大科學理性消費提供有力支持,切實增強人民群眾辦卡用卡的獲得感、便利感、安全感。《通知》明確提出將按照風險可控、穩妥有序原則,通過試點等方式探索開展線上信用卡業務等創新模式。


四、《通知》對整改過渡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文件實施之日起24個月內完成整改。銀保監會還將持續督促銀行以落實《通知》為契機,切實增強審慎合規意識,壓實風險管控責任,規範業務經營行為,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努力實現高質量發展。




關於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為規範信用卡業務經營行為,落實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合作機構管理責任,提升信用卡服務質效,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促進信用卡行業以高質量發展更好支持科學理性消費,制定本通知。


一、強化信用卡業務經營管理


(一)【戰略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審慎穩健的信用卡發展戰略,經本機構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審核同意,並持續有效實施和定期評估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依據發展戰略合理制定信用卡年度經營管理目標與計劃。


(二)【績效考核】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信用卡業務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和薪酬支付機制。合規經營類指標和風險管理類指標權重應當明顯高於其他類指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評估和確定對信用卡業務風險有重要影響的崗位和人員範圍,實施嚴格的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延期追索、扣回管理。


(三)【資產質量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信用卡資產質量分類標準和認定程序,全面準確及時反映資產風險狀況。加強資產質量遷徙趨勢分析,設定風險預警指標,持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預警、防範和處置風險,準確掌握不良資產的規模和結構,按程序及時核銷。


(四)【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實施信用卡業務的員工行為管理,開展持續監督和定期排查,實施對重要崗位、重點人員業務行為的全流程監督,建立並完善違法違規行為問責和記錄機制。


(五)【員工培訓】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從事信用卡業務員工的合規培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培訓,每人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0小時。


二、嚴格規範發卡營銷行為


(六)【發卡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卡數量、客戶數量、市場佔有率或者市場排名等作為單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持續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偽冒欺詐辦卡、過度辦卡等風險。對單一客戶設置發卡數量上限。強化睡眠信用卡動態監測管理,嚴格控制佔比。連續18個月以上無客戶主動交易且當前透支餘額、溢繳款為零的長期睡眠信用卡數量占本機構總發卡數量的比例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20%,政策法規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過該比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新增發卡。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動態調降長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標準。


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信用卡綁定支付賬戶等其他賬戶時應當尊重客戶真實意願,並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除綁定服務。對客戶申請銷卡的,應當在確認無未結清款項後,及時完成辦理。


(七)【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用卡業務應當切實加強營銷宣傳管理。在與客戶訂立信用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複利、費用、違約金等條款、風險揭示內容應當嚴格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以明顯的方式向客戶展示年化利率水平,確保客戶注意和理解條款內容,並向客戶主動告知諮詢、投訴受理渠道。在為客戶開通信用卡網絡支付功能時,應當充分履行事前告知義務,與客戶就網絡支付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就開通事宜取得客戶確認同意。


(八)【銷售回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積極採取錄音錄像等措施完整客觀記錄和保存信用卡發卡業務辦理、風險揭示、信息披露等重要銷售環節信息,確保記錄信息全面、準確、不可篡改和可回溯,並持續滿足我國境內金融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的要求。記錄信息應至少包括:信用卡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與信用卡申請相關的財務狀況、信貸記錄、宣傳銷售文本、簽署後的信用卡章程和領用合同(協議)、重要提示及確認信息等。記錄的信息資料自與客戶業務存續期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2年。


(九)【營銷人員管理】未經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內部統一資格認定,任何人員不得從事該機構信用卡發卡營銷活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本機構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提供信用卡營銷人員信息查詢方式。信用卡營銷人員應當事前向客戶出示載有發卡機構標識及個人工作信息的工作證件,並向客戶告知信用卡營銷人員信息查詢方式。


(十)【禁止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施嚴格的信用卡營銷行為管理。不得承諾發卡或者承諾給予高額授信;不得進行欺詐、虛假宣傳;不得採取默認勾選、強制捆綁銷售等方式營銷信用卡。


三、嚴格授信管理和風險管控


(十一)【資信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信用卡客戶的資信審核,通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合法渠道了解分析客戶信用狀況,實施必要的多維度交叉驗證,自主審核判斷客戶身份和鑒別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對經查在不同機構存在多項債務記錄的客戶,應當從嚴審核,嚴格防範多頭借貸風險。


(十二)【授信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收入狀況、財務狀況等合理設置單一客戶的信用卡總授信額度上限,並納入該客戶在本機構的所有授信額度內實施統一管理。在信用卡總授信額度內,預借現金業務授信額度不得超過非預借現金業務授信額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單一客戶實施充分盡職調查,對所獲知該客戶在其他機構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額度實施合併管理。在授信審批和調升授信額度(含臨時調升額度)時,應當在該客戶本機構信用卡總授信額度內相應扣減累計已獲其他機構信用卡授信額度,監測新發卡客戶同時在其他機構申請信用卡情況,實施相應的額度扣減。


(十三)【調額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施嚴格審慎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動態管理,至少每年對信用卡客戶的授信額度實施一次重新評估、測算和確定。對於風險狀況明顯惡化的客戶應當及時採取調減授信額度等措施。對調升授信額度的客戶應當重新進行授信審批,未經客戶同意不得調升授信額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設置調升授信額度審批權限,合理設定授信額度臨時調升的幅度、次數、時間間隔和有效期等。


(十四)【風險模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風險模型開發、測試、評審、應用、監測、校正、優化和退出的全流程管理機制,確保風險模型開發與評審環節相互獨立,並至少每年對風險模型進行重新評審和及時更新優化。使用合作機構提供的風險模型時,應當遵循可解釋、可驗證、透明、公平原則,不得將風險模型管理職責外包。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了解信用卡相關風險模型的作用與局限。


四、嚴格管控資金流向


(十五)【資金流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準確監測和管控信用卡資金實際用途。信用卡資金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投資等領域,嚴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領域。


(十六)【異常用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套現、盜刷等異常用卡行為的監測分析,持續優化交易監測規則,提升預警能力,持續有效防控各類欺詐風險。依法完整記錄、保存信用卡交易等信息,並持續滿足我國境內金融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的要求。未收到收單機構應當按規定發送的交易信息的,應當及時告知銀行卡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清算平台等相關機構。對確認存在套現行為的客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有效限制措施,控制信用卡資金風險。


五、全面加強信用卡分期業務規範管理


(十七)【業務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規範信用卡分期業務管理。為客戶辦理分期業務應當設置事前獨立申請、審批等環節,以簡明易懂方式充分披露分期業務性質、辦理程序、潛在風險和違約責任等,並由客戶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確認知曉。應當與客戶就每筆分期業務單獨簽訂合同(協議),不得與其他信用卡業務合同(協議)混同或者捆綁簽訂。信用卡分期資金需劃轉至客戶本人賬戶的,應當劃轉至除信用卡之外的本人銀行結算賬戶,並按照預借現金業務進行額度和期限管理。


(十八)【禁止性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已辦理分期的資金餘額再次辦理分期,《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除外。不得對分期業務提供最低還款額服務。不得僅提供或者默認勾選一次性收取全額分期利息的選項。


(十九)【額度與期限】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審慎設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額和期限,明確分期業務最低起始金額和最高金額上限。分期業務期限不得超過5年。客戶確需對預借現金業務申請分期還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期限不得超過2年。


(二十)【息費披露形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分期業務合同(協議)首頁以明顯方式展示分期業務可能產生的所有息費項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費計算方式。向客戶展示分期業務收取的資金使用成本時,應當統一採用利息形式,不得採用手續費等形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一)【息費收取】客戶提前結清信用卡分期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實際佔用的資金金額及期限計收利息。


六、嚴格合作機構管理


(二十二)【合作機構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用卡業務合作時,應當切實落實業務合規審查主體責任,加強與合作機構在從業人員合規和消費者保護培訓等方面的協作。總行信用卡業務管理部門或者信用卡專營機構總部應當對合作機構制定明確的准入、退出標準和管理審批程序,並實行名單制管理。應當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作合同,明確約定雙方權責。發現合作機構提供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條件或者服務的,應當拒絕合作或者根據合同約定終止合作。本通知所稱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廣告推介、支付結算、信息科技、增值服務和催收等業務環節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


(二十三)【合作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自營網絡平台受理信用卡申請、客戶信息採集、身份驗證、發卡審核、合同(協議)條款簽訂、信用卡交易和賬單信息查詢、還款等業務環節,不得通過合作機構管理和控制的網絡平台、頁面或者其他電子渠道實施,確保債權債務關係清晰準確。對於通過其他合作機構渠道場所轉入本機構自營網絡平台的消費者,應當要求合作機構就渠道場所權屬主體區別做出專門提示。


(二十四)【集中度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單一合作機構或者具有關聯關係的多家合作機構各類渠道發起申請並獲批信用卡的發卡數量合計不得超過本機構信用卡總發卡數量的25%,授信餘額合計不得超過本機構信用卡總授信餘額的15%。


(二十五)【聯名卡管理—主體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本機構聯名卡的經營管理主體責任,確保聯名卡合作雙方在所有信用卡相關業務環節平等呈現各自品牌,不得直接或者變相由聯名單位代為行使銀行職責或者用聯名單位品牌替代銀行品牌。應當持續加強對聯名單位經營風險、聲譽風險和其他不利影響的分析和監測,嚴格防範風險向本機構傳導。除通過本機構自營渠道取得客戶單獨授權的,不得向聯名單位回傳與其權益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通過發行聯名卡或者藉助聯名單位渠道超出經營區域限制開展業務。加強與銀行卡清算機構協作,建立完善聯名卡發卡業務規則。


(二十六)【聯名卡管理—聯名單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審慎充分評估聯名單位與信用卡產品定位的匹配度。聯名單位應當是為信用卡客戶提供本單位主營業務領域增值服務的非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與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屬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等合作發放聯名卡,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七)【聯名卡管理—服務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聯名卡合作的業務範圍,應當限於聯名單位廣告推介及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權益服務。聯名單位提供數據分析、技術支持、催收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另行簽訂專門合同,並按照收益風險匹配原則分別約定雙方權責,不同合作內容類別之間不得相互混同和交叉捆綁。


(二十八)【聯名卡管理—服務收費】聯名單位在聯名卡業務合作中直接或者變相參與信用卡收入或者利潤分成,或者將收費標準與信用卡透支金額等指標不當掛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停止與其進行聯名卡合作。


(二十九)【催收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嚴格制定並實施催收業務審計檢查、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規範催收行為,不得違法違規提供或者公開客戶欠款信息,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斷加強本機構催收能力建設,降低對外包催收的依賴度。


七、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


(三十)【消保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制度和工作機制,並納入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定期嚴格審查信用卡格式合同,避免出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和內容。


(三十一)【合理定價】在依法合規和有效覆蓋風險的前提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科學確定信用卡息費水平,提升服務質效,持續採取有效措施,堅決促進信用卡息費水平合理下行。除現金提取業務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違約或者逾期未還款的客戶收取的息費總額不得超過其對應的已發生透支本金。


(三十二)【數據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數據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徵信管理有關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應當在合作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使用客戶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客戶信息保密責任義務,以及防控客戶信息泄露風險的有效措施。不得與違法違規進行數據處理的機構開展合作。


八、加強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


(三十三)【日常監管】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風險識別、監測、預警、防控和處置,不斷強化對與信用卡業務相關聯的各類業務活動的延伸監測和規範。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三十四)【線上信用卡業務】銀保監會按照風險可控、穩妥有序原則,推進信用卡行業創新工作,通過試點等方式探索開展線上信用卡業務等創新模式。


(三十五)【強化行業自律】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職能,持續完善信用卡業務自律規則和風險評價體系等,加強自律懲戒和通報。


(三十六)【過渡期安排】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制定並向監管機構報送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目標和時間進度安排。已開辦信用卡業務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在24個月內完成整改。


(三十七)【其他安排】本通知印發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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