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銀川的一家小餐廳近日「火」上了熱搜。不過「火」的理由並不是因為菜品好吃,而是因為餐廳後廚着火後,廚師和餐館負責人卻丟下顧客先跑了,導致三名顧客被困。

火災發生時的監控畫面 網絡視頻截圖
據初步判斷,該餐廳起火原因是廚師李某在後廚煉油時,操作不當導致油鍋起火,隨後火勢又蔓延到了其它可燃物上。好在救援及時,餐廳內大火被成功撲滅,三名被困的顧客被消防部門救出,被120救護車送往醫院。後經民警了解,三人身體並無大礙。
消防部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餐廳的負責人楊某以及廚師李某移交到了銀川金鳳區公安分局滿城北街派出所。
警方問及着火時是否對店內的顧客進行了引導疏散,廚師表示,當時有煙上不去,喊了兩嗓子。餐廳老闆娘則直言,「當時人都傻了,現在腸子都悔青了。」

涉事廚師
最終,因為未盡到組織引導顧客疏散的義務,餐廳負責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因過失引起火災,廚師被行政拘留十日。

涉事餐廳老闆娘
消息曝光後引發了一定爭議。有網友認為遇火逃跑是人的本性,處罰過了;也有人認為店老闆和廚師太自私,沒有負起責任,該罰。
律師說法:
通過這個案例,進一步跟大家介紹我國法律中關於火災的安全保障義務問題。
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來源於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和第十八條分別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人身、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侵害後果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活動責任主體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對於火災事故,根據我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也做出了處罰的相關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第六十八條:「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廚師煉油時的操作不當導致發生火災,主觀上存在過失;餐廳負責人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者,在發生火災時負有組織引導疏散消費者、採取消防措施以及報火警的義務,二人先行逃脫置消費者安危於不顧。
在法律層面,火災被成功撲滅,沒有造成消費者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損害,但二人未履行相關責任義務,其行為違反了消防法的相關規定,同時二人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按照消防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本案中警方對廚師和餐廳負責人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罰於法有據且得當。
在情理方面,在發生火災時,二人也理應積極協助實行救助行為,而不可一跑了之,因此二人的行為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律。
此外,廚師操作不當引起火災存在過失,但其屬於餐廳的員工且不屬於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罰款等民事責任應當由餐廳承擔。
最後,提醒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也提醒大家積極學習消防知識,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火災應當理性地處置,在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利用合法途徑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高爽說法》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縱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顧曉寧
來源:東方網·縱相新聞、封面新聞、@中國消防、西湖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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