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以案釋法

七台河市人民檢察院控申處
四級高級檢察官 徐迪
刑事賠償知多少
案情簡介
1992年11月4日,公安機關接到范某報案稱其丈夫王某被人殺害。經偵查,公安機關認定唐某因挖自來水管道與被害人王某發生爭吵,唐某持殺豬刀連捅王某胸腹部四刀至其死亡。1993年4月23日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因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995年8月8日公安機關對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該案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被撤銷案件。唐某被羈押1000天。2007年唐某以無罪逮捕被錯誤關押為由,正式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檢察機關最終向唐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83,660.00元。

法條鏈接

賠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人身侵權的刑事賠償範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財產侵權的刑事賠償】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 【國家免責的情形】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標準
第三十三條 【侵犯人身權的賠償金的計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額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的計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五條【精神損害賠償】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 【侵犯財產權賠償金的計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檢察官提醒

國家制定、出台並不斷修改《國家賠償法》,目的在於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其依法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但國家賠償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不是無限責任,《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範圍及標準,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正確認識國家賠償,在人身權、財產權受到公權力侵犯時,切莫「信訪不信法」,要學會運用法律手段、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申請國家賠償,以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只有法律的權威得到尊重,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才能得到彰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