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媒報道,過去台灣許多一線用槍警察得獨自面對懲處、涉訟,造成很多警察遭遇悍匪時卻不敢開槍,日前台南殺警案引發台灣關注警察用槍議題。台當局「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修正「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察人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若認為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圖源台媒
台灣現行「警械使用條例」僅規定警察使用警刀、槍械的時機,然而,警察人員面對實際情況時,常須經冗長思維程序,才能決定使用何種警械,容易延誤判斷時機,造成不必要的傷亡,因此,三讀條文參酌「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的特別條款規定,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主觀上認為若不制止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能將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安全,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至於何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三讀條文明定4種情境,包含:第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他人;第二,有事實足以認定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他人;第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第四,有其他危害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另為釐清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是否妥適,三讀條文新增規定,台當局「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其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調查小組判斷警械使用妥適得考量警察當時的合理認知。
對於「修法」通過,民眾黨「立委」張其祿表示,警械條例已經20年沒有調整,「修法」有其急迫性在,過去有太多警察都擔心法律依循問題,寧可處在危險狀況下,讓原本應該成為後盾的法律變成絆腳石,民眾黨有三大主張:增加警察使用警械的時機跟彈性、釐清使用警械的正當性跟目標、合法使用警械的權益跟民眾權益,公家要負起賠償責任。
國民黨「立委」游毓蘭也指出,過去很多警察執勤時不敢用槍,就是因為要獨自面對訴訟問題,自己過去就主張使用警械造成損害應該公家賠償,讓警察有更多保障,調查小組的成立,可以避免過去法院的部分判決遠離警察實務、專業等,建立標準,讓第一線警察掌握何時能大膽用槍。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此次「修法」確實延宕,「立法院」應該向警察同仁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