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 訴請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獲支持
瑞昌法院網訊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一審判決確認原告廖某某與被告瑞昌某木業公司自2018年5月11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據悉,2018年5月11日,廖某某在被告瑞昌某木業公司工作,在5號鋸台從事接板工作,工資按接板方量計算,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6月20日中午,廖某某駕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8月5日,瑞昌某木業公司向廖某某支付了工資7677元。廖某某認為其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於2019年6月向瑞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仲裁委裁決沒有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廖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被告瑞昌某木業公司認為,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只是臨時僱傭關係,請求法院維持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裁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告與被告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在雙方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存在爭議,而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從該條規定的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結合本案來看,第一,原告廖某某、被告瑞昌某木業公司具有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第二,原告廖某某與被告瑞昌某木業公司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原告的日常工作內容主要是接板工作,其在5號鋸台接板是受被告的安排,被告每天派員對鋸台接板情況進行統計,根據統計情況製作出車間生產日報表用於結算原告的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第三,原告從事的鋸台接板工作是被告的主要業務組成部分,也是核心業務組成部分。因此,法院認為,原告廖某某與被告瑞昌某木業公司之間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瑞昌某木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