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卡、儲值卡、商業預付卡的開票計稅問題講解

2022年09月28日07:21:10 熱門 1235

充值卡、儲值卡、商業預付卡的開票計稅問題


各地國稅

地區口徑

福建國稅

12366營改增熱點問答(8.29)2016.9.8

1、銷售各種類型的充值卡、儲值卡取得預收資金均是否都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的規定?

答:均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的規定。

標註:注意加油卡並不適用該公告的規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 號)規定:加油站以收取加油憑證(簿)、加油卡方式銷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

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紀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銷售預付卡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通過購買充值卡、儲值卡購進的貨物、服務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答: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標註:按照53號公告的規定,通過充值卡方式進行的採購消費,是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這是一個鏈條的中斷,確實是有值得探討的地方。

3、轉售充值卡、儲值卡的如何繳納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

答:轉售充值卡、儲值卡,相當於交付現金,不繳納增值稅,也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標註:請注意53號公告中提到單用途預付卡是可以代售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關於這一點,與福建國稅的意見有一些補充。多用途預付卡,沒有提到轉售的處理,小編認為,應視為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但也不屬於應稅行為判斷。福建國稅從現金交付的角度進行解釋,小編認為對於非代售的單位是可以這樣理解的。

4、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並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什麼稅目徵收增值稅?

答:收取的手續費、結算費等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徵稅。

湖北國稅

12366諮詢熱點問題解答(2016年8月) 2016.9.7

企業銷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如何開具發票?

解答:企業只能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註明「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持卡人實際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企業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山東國稅

2016年9月6日12366營改增熱點問題 2016.9.6

3、首次辦理預付卡或者多次充值需要開具發票嗎?按照多少稅率開具?

答: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點擊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文件執行。

河北國稅

關於發佈《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七》的通知2016.10.11

十九、關於納稅人銷售預存卡、儲值卡發票開具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和支付機構預付卡發票開具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做了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應嚴格按照規定。

售卡方和支付機構銷售單用途卡和多用途卡以及對單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充值業務,均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執行。銷售成品油納稅人售賣加油卡適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2號)規定。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三)》第三條關於「關於生活服務業納稅人銷售預存卡、儲值卡銷售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相關規定廢止。

標註:原來第三條的規定是這樣的:生活服務業試點納稅人以銷售預存卡、儲值卡(或其他具有預存功能的卡、折等)方式銷售服務,應在發生應稅服務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售卡時即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浙江國稅

2016年10月熱點問題彙編 11月3日2016.11.3

我公司是大型連鎖超市,有銷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方式銷售貨物。原來都是在銷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並收取銷售款同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聽說有新政策規定9月1日以後,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時不再確定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了,請問是這樣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第(十一)款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標註:大型商超銷售單用途卡時有利了,原來是依據先開具發票先計稅的條款進行的增值稅處理(企業所得稅仍是在實際業務發生時處理),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件直接否定了這個依據,那依據新文件,在實際業務發生時計算繳納增值稅。

公司在電信預沖了電話費3000元,電信分10個月反衝,每月300元,且規定有保底消費,請問我公司每月的話費消費能否要求電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電信預沖話費屬於「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範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貴公司預沖電話費按規定可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實際消費後,電信企業不能再給你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所屬層級:地方熱點問答

[學習理解]

預付卡的增值稅處理規定,是對傳統增值稅原理的一個特例規定。有如下幾個問題,值得我們的納稅人關註:

一是,納稅人取得預付卡時,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此時要這個發票的結果是相當於結算之用。取得的這個發票,購買方自用的也不宜直接作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根據消費的情形判斷是不是可以稅前扣除。如果是購入後送人的,則相當於是發生了業務招待費等支出,此時宜認可計算稅前扣除金額。小編想到的是,這個發票在這兒的用途如何定性呢?

二是,持卡人消費,有兩種情形:購買方自己持卡消費,不得再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送人持卡消費,不得再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銷售方這時發生了實際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在這個環節,有納稅義務的一方反而是不得向客戶開具發票的。結合一、二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在這個交易中,並沒有一方得到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這是一個難以理解的問題。

三是,預付卡的業務問題,或許是方便了售卡方的業務處理,但是卻給購買方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如果限制了售卡方在售卡時開具發票,或許這個業務就真的不好開展了,畢竟取得一個發票是買卡人的一個初步想法。

四是,之前預付卡的業務,在營業稅下是使用差額的計算處理,有的購買方不想取得購卡的發票,轉而售卡方向第三方銷售機構取得一些銷售貨物的發票(因為約定其不得再銷售時開具發票,相當於有一些發票的「額度」是可以使用的),再轉交給購卡方入賬。這就有一點「虛開」的問題了,小編認為,營改增之後,這種情形或許仍將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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