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是土生土長的嘉興人,70多歲,老伴在十幾年前因病去世,留下他和兒子住在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子里。老李的兒子沒工作,老李每月從退休金中撥出一部分給兒子當生活費。老李的女兒離異後再婚,很少來看望老李。
1995年,老李的兒子結婚了,兒媳進門後,在生活上把老李照顧得妥妥帖帖。不久後兒子外出上班,兒媳就獨自承擔起照料公公的責任。一年到頭,老李有個什麼感冒發燒或者生病住院的,都是兒媳在細心照料,從不見自己的一雙兒女。日子久了,老李對兒媳很感激,決定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贈與兒媳。怕兒女們反對,老李和兒媳偷偷辦理了贈與協議。
世事難料,這麼好的兒媳自己的兒子卻不懂得珍惜。由於長期兩地分居,2017年1月,老李的兒子提出離婚,在分割夫妻財產時,發現了房子的事情。
老李的兒子認為,房產是母親生前與父親以一套房改房調換取得,應為父母的共有財產。母親去世後,自己和妹妹作為繼承人,該房屋應為三人的共同財產,父親無權私自進行處理。老李則認為,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有權處理,「我看重的就是誰能照顧我、給我養老送終,那兩個孩子指望不上啊。」
自此,一家人爭吵不斷,甚至大打出手,儼然成為一場家庭「戰爭」。
【律師說法】
接受老李求助的是晚報「律師在身邊」的本期嘉賓張國偉律師,浙江國傲律師事務所團支部書記,嘉興市律師協會民商事委員會委員。
張國偉律師接受諮詢後,針對案情進行了分析: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本案中,該房產系老李及其老伴的夫妻共同財產,現老李老伴過世,訴爭房產的一半歸老李所有,另一半作為老李老伴的遺產,由老李及子女進行繼承。因各繼承人未對遺產進行析產繼承,故該房屋應為老李及其子女的共有財產,老李無權單獨處分該房產。
現老李未經子女同意,擅自將共有財產贈與兒媳,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現老李兒女未追認,該贈與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律師提醒】
經律師建議,老李向當地司法所提出了調解,經司法所協調,由老李子女追認該贈與協議,老李的兒媳以現金形式適當補償老李子女,房屋仍由老李居住。律師提醒:在處分不動產時,應明確是否有權處分,否則容易產生糾紛。
來源:南湖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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