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寨溝7.0級地震發生後,一個時常被提及的話題再次得到廣泛關注,那就是處於還貸期間的房子,若在地震中被毀,房貸需要繼續還嗎,其實答案是肯定的,因為這是房屋只是貸款的抵押物,抵押物滅失,但借貸關係繼續存在。
關於房屋抵押貸款,在實際中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抵押物毀損貸款人失蹤,銀行將終止合同關係,尚未償還的貸款,將會核銷處理;
第二,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且無抵押物繼承人的,銀行可按法律規定,回收抵押物,未歸還貸款按照壞賬進行處理;
第三,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有抵押物繼承人的,由繼承人承擔借款合同關係,繼續歸還貸款;
第四種,抵押物尚存貸款人亦未失蹤的,繼續履行貸款關係。
地震,特別是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受災群眾面對着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災害、心靈受到創傷、財產被摧毀、生活無着時,如果還要他們來承擔被震毀住房的房貸債務,從人道的角度來說,是不應該的。國家也因此出台過了一些特殊政策,比如: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銀監會緊急下發《關於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應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
2008年5月23日,銀監會下發《關於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對於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
為了地震災害帶來的減少損失,近年來,國家出台了地震巨災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財產損失。另外一點,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有着強大的地震救助和災害重建能力,在多次自然災害恢復重建過程探索出了一條適合我國具體國情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