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疫情防控措施
是每一位公民必須遵守的義務
如果刻意隱瞞行程、不參加核酸檢測
故意、過失傳播新冠肺炎
小心出了病房
進了牢房
男子送隔離途中脫逃,警方:嚴處!
2022年3月30日22時30分,漢川市公安局接武漢警方通報,漢川籍由滬返鄂人員劉某(男,32歲,漢川新河鎮人)在漢口火車站出站後,防疫人員對其查驗行程碼和車票信息,並按防疫相關規定準備送其去核酸檢測並隔離,在前往轉運車途中,劉某趁防疫人員不備逃走。經武漢警方調查,劉某已乘坐的士回到漢川。
接通報後,漢川市公安局高度重視,迅速組織相關單位會同屬地派出所開展查找工作,於31日凌晨1時30分許將劉某找到,並立即聯繫衛生防疫部門將其送至隔離點。經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目前正在隔離觀察。待其隔離期滿後,漢川警方將依法依規對劉某違法行為從嚴從重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此外,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刻意隱瞞行程,鄭州1名確診男子被立案偵查
3月31日,鄭州市鄭州市公安局犯罪偵查局發佈通告稱,3月18日以來,鄭州市出現多例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經查,確診病例鄺某某(男,34歲)存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行為。該病例於3月24日從外地入鄭,未按要求主動向社區報備,未按規定掃碼登記,刻意隱瞞行程,逃避疫情防控檢查,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聚餐、購物,造成新冠肺炎病毒傳播。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目前,已被鄭州警方立案偵查。
偽造行程卡逃避檢查?處罰!
自遼寧出現新一輪本土疫情以來,遼寧省一手打擊涉疫違法行為,已累計查處隱瞞行程軌跡、逃避防疫檢查的大貨車司機近百人;一手加強信息管理和公路服務,努力保障物流通暢。
記者從遼寧省公安廳了解到,本輪本土疫情發生後,少數貨車司機隱瞞行程記錄逃避防疫查驗。目前,遼寧全省已查獲此類涉疫違法貨車司機近百人,均已實施處罰。
類似故意隱瞞行程軌跡的行為,會給疫情傳播帶來重大風險,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追究行為人違法甚至犯罪責任。
違規組織聚餐?3人被立案調查
3月28日,南昌公安發佈通報稱,3月26日晚,南昌市西湖區桃花鎮居民李某某公然違反南昌市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組織20人聚餐,陳某某、王某夫婦參加;3月27日晚,陳某某、王某夫婦又組織7人聚餐,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目前,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已經對李某某、陳某某和王某進行立案調查,並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無故不參加核酸檢測,15人被立案調查
3月21日,河北三河市公安局發佈通報:為了排除疫情潛在風險,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三河市自3月13日起已連續安排多輪全員核酸檢測,絕大部分人民群眾能夠自覺履行檢測義務,積極主動參加核酸檢測,但工作中公安機關仍發現有極少數人無故不參加全員核酸檢測,給全市居民帶來了健康隱患。
為此,公安機關自2022年3月21日凌晨開展了全員核酸檢測情況集中清查行動,截至上午8:30,公安機關對無故卻從未參加核酸檢測的張某某、李某、王某某、喬某某等15名情節嚴重人員進行了立案調查處理。
初篩陽性仍坐動車致201人密接!立案偵查
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在對外省市返莆人員進行核酸檢測時,發現曾某(男,涵江區人)初篩陽性,經複核為確診病例。曾某在明知自己核酸檢測陽性情況下仍乘坐D3205次動車回到莆田,又坐上網約車回家,導致多人感染200餘人密接。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其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據了解,D3205從上海虹橋到廈門北的動車,一共途經18站,包括上海、杭州、紹興、溫州等地;D3141從江蘇南京到福建龍岩的動車,一共途經23站,包括常州、蘇州、無錫、上海、嘉興、杭州等地。目前,福建省內也已出現多起D3205動車關聯病例,甚至連河南、溫州等地都發佈通報發現D3205次動車感染者。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
在這裡提醒大家
以下疫情防控30種違法違規行為
及法律後果一定要了解
↓↓↓
疫情防控
30種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後果
01
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5、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
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6、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相關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相關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9、具有發熱、乾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離結束後,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所開設棋牌檔、麻將室,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採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4、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02
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經濟管理秩序行為
16、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
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17、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8、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03
其他違反疫情防控管控違法犯罪行為
19、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立案偵查。
20、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
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將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
21、故意泄露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將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國家機關或者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構成故意傷害罪;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構成尋釁滋事罪;採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構成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
2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首診負責制,擅自接診發熱病人,造成嚴重後果的
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4、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構成污染環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26、檢測機構未經檢驗檢測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報告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或者制售或購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7、在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構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29、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在出入境時採取逃避、矇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人身或者物品的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及其他違反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30、對輸入《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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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黔微普法綜合整理自中原盾、福州晚報、法治浦東、法治上海、瀛洲法宣、法萌普法 有趣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