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玲 高一飛
《倫敦宣言》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司法倫理要求外,更加強調了自由裁量權、尊重與傾聽能力、稱職與透明度等倫理標準應當成為司法官的共同價值觀。
歐洲司法委員會聯盟大會於2010年6月2日至4日在倫敦召開,大會通過《倫敦司法倫理宣言》(2010)(LondonDeclaration2010onJudicialEthics),簡稱為《倫敦宣言》。根據《倫敦宣言》,歐洲的司法倫理準則分為兩大部分,包括八個方面的基本價值觀和七個方面的智慧和能力。
第一部分解決的問題是社會和公民期望司法官能做什麼。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品格。司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保持良好的品行。該原則有兩項責任:廉潔和榮譽。
2.公正無私。在執行司法職責時,司法官不得有任何偏私或偏見。在本人或者相關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或者在旁觀者看來,司法官不能公正審理案件時,司法官應當主動迴避。
3.保留權利和自由裁量權。為了使自由裁量權能夠公正行使,司法官應避免對其判決作出任何評論,即使是受到媒體或學術評論家的批評,即使在上訴過程中他作的判決被推翻。他發表意見的方式只能是判決書的說理。當然,司法官還是可以解釋其法律規則及其程序。
4.盡責。司法官要在合理時間內作出符合司法事項的處理和判斷,並確保判決的質量。司法官應加強培訓以避免因其不專業而導致訴訟拖延。
5.尊重他人意見和傾聽能力。尊重可被理解為司法官面對公眾地位和尊嚴的態度。傾聽可被理解為司法官面對當事人及其律師提出的事實闡述和技術推理的態度。在工作中,法官應考慮並關注和案件有關的所有訴求,用心傾聽審判各方當事人及其代表的訴求。
6.平等對待。平等對待要求司法官承認每個個體的唯一性並平等對待,要確保各方都能被聆訊、理解並受到尊重。司法官應確保任何人不會認為自己被忽視或受到鄙視。
7.稱職。司法官應當考慮到每個案件的特殊性,包括新的和未知方面的因素並在適當時間內予以處理。司法官也可以用其說服力解決衝突;如果有必要的話,司法官的工作可以是社區工作的一部分。
8.透明度。司法程序中司法信息公開,有利於獲得社會認可。公眾平等獲取民事和刑事訴訟信息提高了透明度,也增強了社會公信力。
第二部分為司法者應當具有的智慧和能力。由於審判行為的複雜性,要求司法官具有很多美德或品質才能實現正義,特別是處理複雜情況的工作態度和能力。
1.智慧。司法官通過對現實和法律的了解,通過其合理、公正和謹慎的行為,展示其智慧。在履行司法職責時不能膽怯或退縮,司法官在適用法律判決案件時應具有創造性,包括那些不是由現行法律解決的案件。由於法律可能落後於社會的發展,法官在運用技術時需要司法智慧。
2.忠誠。司法官應該忠誠於司法工作。司法官忠誠不能超越法律授予的應有權力。
3.人性。司法官與律師、行政人員、當事人等溝通時,均應表示尊重。人性包括司法官對案件的敏感度,在對事實和判決作出評估時,司法官會在同情、憐憫、仁慈、懲罰之間作出權衡。這樣適用法律,才被視為是合法、公平的。
4.勇敢。勇敢和獨立可能讓司法官不得人心和身感寂寞。隨着社會的發展,司法官必須在身體和道德方面展示其勇敢:執行特定程序;應對各種壓力,如政治、社會和公眾輿論以及來自媒體和特權階級方面的壓力;迎接現代社會新問題的挑戰。
5.嚴謹和審慎。嚴謹要求司法官在法律訴訟期間表現得體、禮貌、沒有嚴肅過度、也有適當幽默。然而,在執業時保持審慎的態度並不排除社區實踐中的靈活性。行事謹慎的司法官會以合理方式將其法律知識和案件特殊性結合起來。
6.工作能力。司法官需要培養其司法技能並保持高質量工作;如果是與團隊工作,司法官應考慮同事的觀點並培養他們的團隊合作技能;司法官可以通過參與法院管理培養其管理技能。
7.傾聽和溝通能力。司法官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應認真傾聽當事人的訴求。這不僅意味着真正的敞開心扉,也意味着自己的能力能夠接受挑戰和考驗。傾聽應當是中立的、有距離的,謙遜、人道而又冷靜。司法官判決中也應當具有良好的表達能力(無論書面或口頭),確保其判決是可理解的,應當說明判決理由,以使相關人員能夠以理解的方式作出判決的邏輯推理。
《倫敦宣言》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司法倫理要求外,更加強調了自由裁量權、尊重與傾聽能力、稱職與透明度等倫理標準應當成為司法官的共同價值觀。而在其工作要求方面,也提出了智慧、人性、勇敢、嚴謹和審慎、工作能力和傾聽能力以及有效溝通能力等新的內容。數量由原來的6個擴大到了16個,更多強調現代社會司法的複雜性和社會性給司法官司法能力帶來的挑戰。
(作者單位: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