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審:這樣開車出了事故,交強險可以不予理賠

2022年07月15日09:13:06 熱門 1340


法院二審:這樣開車出了事故,交強險可以不予理賠 - 天天要聞

裁判要旨:行為人因飲酒駕駛肇事後逃逸,並找人「頂包」致使公安機關無法進行酒精測試,從而無法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醉駕。行為人在賠償事故受害人損失後,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予以理賠,如這種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得到支持,破壞的將是整個社會秩序,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不應得到支持。

趙某寶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駕駛員飲酒駕車且逃逸,保險公司無須在交強險範圍內對駕駛員予以理賠,否則將縱容違法行為的發生,引導錯誤的價值取向


案件索引


一審: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379號

二審: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15民終1036號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7日19時許,趙某保駕駛越野車,沿X009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裕安區固鎮鎮鴻都星城小區附近時,撞上錢某冉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致錢某冉受傷,後趙某保逃離現場。事故當天,趙某保找他人頂替被公安機關查獲。交警部門認定:趙某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錢某冉無責任。


2018年9月28日,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趙某保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18年5月7日,趙某保與錢某冉就後續賠償事宜,達成了賠償協議。協議內容為:趙某保一次性支付錢某冉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交通費、後續治療費、輔助器材費等一切損失費用共計25萬元(此款不含趙某保前期支付的13萬元醫療費)。同日,錢某冉出具收條一張,寫明收到趙某保賠償款25萬元。趙某保在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過程中,承認自己當晚酒後駕車發生事故後又找人頂替的事實。


趙某保所駕駛的越野車在人保財險六安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


趙某保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22000元。


法院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趙某保飲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逃逸,人保財險六安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範圍內對趙某保賠償他人的賠償款予以理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的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趙某保在自己飲酒的情況下,明知不能駕駛機動車,仍冒險開車上路,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找人頂替,致使交警部門無法對其進行酒精測試,從而不能確定趙某保系「飲酒駕駛」還是「醉酒駕駛」,由此產生的後果完全是趙某保自身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趙某保酒後駕駛車輛屬於嚴重違法的行為,亦是社會危害極大的行為,如果對違法行為予以賠付,會縱容違法行為的發生,引導錯誤的價值取向,也有違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另外,交強險是法定保險,具有社會公益性和救助性,是針對機動車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而設立的,主要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有利於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醫療救助,且賠償費用是用於補償受害人而不是賠償肇事者。綜上,對趙某保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作出(2019)皖1503民初379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趙某保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趙某保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認為趙某保在自己飲酒的情況下,明知不能駕駛機動車,仍冒險開車上路,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找人頂替,致使交警部門無法對其進行酒精測試,從而不能確定趙某保系「飲酒駕駛」還是「醉酒駕駛」,由此認定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事實明顯錯誤。趙某保飲酒後駕車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被上訴人是否理賠應由保險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不能因為趙某保有違法違規行為就剝奪其應當獲得的合法權益。2、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爭議焦點是趙某保飲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逃逸,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範圍內對賠償他人的賠償款予以理賠,而非酒後能否開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該條規定的是機動車駕駛員飲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並非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本案應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為醉酒駕駛,而人保財險六安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趙某保系醉酒駕駛,故不應免責。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人保財險六安公司應否承擔交強險範圍內的賠償責任。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對其共同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均予以認可。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交強險免賠能夠適用於本案的情形只有醉酒駕駛這一種。上訴人趙某保認為醉酒駕駛保險公司才能免除交強險賠償責任,但本案無任何證據證明趙某保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屬醉酒駕駛,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趙某保存在醉駕情形,故保險公司應予賠償,醉酒駕駛的舉證責任在被上訴人人保財險六安公司一方。人保財險六安公司認為趙某保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並且構成刑事犯罪,其損失應當由其自身承擔,事發後其逃離現場,躲避事實的查明,致無法查清其是否屬於醉駕,該責任在趙某保,故其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圍繞雙方的觀點,歸納本案的爭議核心是趙某保事發時能否認定為醉駕,人保財險六安公司應否對趙某保醉駕承擔舉證責任。


(1)關於趙某保事發時能否認定為醉駕問題。趙某保自認其在交通事故發生前飲酒,其屬於飲酒駕駛。事故發生後,趙某保非本人報案,而是由他人電話報案,並自稱為事故車輛的駕駛人,後被交警部門認定為「找他人頂替」行為,趙某保事發後雖未離開事故現場,但在派出所幹警到場詢問時,其矢口否認車輛是其開的,且在交警部門第一次詢問時,仍然否認事故車輛由其駕駛,趙某保故意逃避事故責任,導致公安機關無法查清事發時其是否屬於醉酒駕駛,該責任應當由其承擔。從已查清的事實無法確定趙某保事發時是否屬於醉駕,但事發後趙某保的一系列違法行為,均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還有民事責任。對其飲酒後的駕駛狀態,讓普通人都會產生其可能醉酒的合理懷疑。


(2)關於人保財險六安公司應否對趙某保醉駕承擔舉證責任的問題。人保財險六安公司不應承擔該舉證責任,理由如下:一、保險公司不具有對趙某保醉駕的取證職權,其舉證的來源應依賴於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中所採集的證據;二、交警部門未對趙某保進行酒精檢測無過錯。趙某保事發後找人頂替,謊報事故車輛駕駛人,其自己也未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導致交警部門在處理事故過程中,未能採集到趙某保的酒精檢測樣本,不能作相關的認定,該責任在趙某保;三、趙某保的違法行為,不能讓人保財險六安公司買單。趙某保事發後不及時報案,找人頂替冒充駕駛人,事後在接受公安人員的詢問時,一而再再而三的否認其是事故車輛的駕駛人,導致最終無法確認其事發時是否構成醉駕,現又以人保財險六安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其構成醉駕為由,而要求其賠償。這種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得到支持,破壞的將是整個社會秩序,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綜上,趙某保事發時是否構成醉駕的舉證責任,本在人保財險六安公司一方,但因趙某保的違法行為阻卻了保險公司的舉證責任。


(3)關於人保財險六安公司應否承擔交強險賠償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趙某保在事發前有飲酒行為,該行為導致其應該對在事發時沒有達到醉酒程度,負有舉證責任。當然,趙某保事發後如及時報案,接受交警部門的調查,對其進行酒精檢測,是否構成醉酒駕駛的事實完全能夠查清。現趙某保也不能舉證證明事發時其未達到醉酒的程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原判人保財險六安公司不承擔交強險範圍內的賠償責任適當。


(4)關於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原判根據趙某保飲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逃逸這一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等規定,以趙某保酒後駕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被上訴人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即可免責,結合趙某保的嚴重違法行為存在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據此駁回趙某保的訴訟請求,忽略了保險公司交強險免賠只有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盜搶機動車、故意製造事故這四種法定情形,肇事逃逸、飲酒駕駛並非交強險免賠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在論理中主要圍繞醉駕的認定及其舉證責任的承擔進行說理,更能讓趙某保看的明白。


當然,原判認為「趙某保酒後駕駛車輛屬於嚴重違法的行為,亦是社會危害極大的行為,如果對違法行為予以賠付,會縱容違法行為的發生,引導錯誤的價值取向,也有違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以正確的價值取向為引導,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值得肯定。故作出(2019)皖15民終103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延伸閱讀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2021)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工作要求,正確貫徹實施民法典,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進一步增強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努力實現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價值目標,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價值取向,努力踐行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價值準則,結合審判工作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法治與德治相結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忠於憲法法律,將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有機結合,深入闡釋法律法規所體現的國家價值目標、社會價值取向和公民價值準則,實現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二)以人民為中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應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準確闡明事理,詳細釋明法理,積極講明情理,力求講究文理,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司法裁判的滿意度,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平正義。

(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立足時代、國情、文化,綜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導向作用,不斷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認同、社會認同和情理認同。


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的重要指引,作為檢驗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標準,確保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對於裁判結果有價值引領導向、行為規範意義的案件,法官應當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範、評價、教育、引領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釋法說理時,應當針對爭議焦點,根據庭審舉證、質證、法庭辯論以及法律調查等情況,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重點說明裁判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過程和理由。


四、下列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

(二)涉及疫情防控、搶險救災、英烈保護、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助人為樂等,可能引發社會道德評價的案件;

(三)涉及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以及特殊群體保護,訴訟各方存在較大爭議且可能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

(四)涉及公序良俗、風俗習慣、權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訴訟各方存在較大爭議且可能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

(五)涉及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法律規定、司法政策等進行深入闡釋,引領社會風尚、樹立價值導向的案件;

(六)其他應當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案件。


五、有規範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的,法官應當結合案情,先行釋明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再結合法律原意,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一步明晰法律內涵、闡明立法目的、論述裁判理由。


六、民商事案件無規範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直接依據的,除了可以適用習慣以外,法官還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引,以最相類似的法律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如無最相類似的法律規定,法官應當根據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等作出司法裁判,並在裁判文書中充分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闡述裁判依據和裁判理由。


七、案件涉及多種價值取向的,法官應當依據立法精神、法律原則、法律規定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判斷、權衡和選擇,確定適用於個案的價值取向,並在裁判文書中詳細闡明依據及其理由。


八、刑事訴訟中的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民事、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在訴訟文書中或在庭審中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用口頭反饋、庭審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屬於本意見第四條規定的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明確予以回應。


九、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應當正確運用解釋方法:

(一)運用文義解釋的方法,準確解讀法律規定所蘊含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內涵,充分說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個案中的內在要求和具體語境。

(二)運用體系解釋的方法,將法律規定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聯繫起來,全面系統分析法律規定的內涵,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

(三)運用目的解釋的方法,以社會發展方向及立法目的為出發點,發揮目的解釋的價值作用,使釋法說理與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

(四)運用歷史解釋的方法,結合現階段社會發展水平,合理判斷、有效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推動社會穩定、可持續發展。


十、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應當使用簡潔明快、通俗易懂的語言,講求繁簡得當,豐富修辭論證,提升語言表達和釋法說理的接受度和認可度。


十一、人民法院應當探索建立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案件識別機制,立案部門、審判部門以及院長、庭長等應當加強對案件訴訟主體、訴訟請求等要素的審查,及時識彆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重點案件,並與審判權力制約監督機制有機銜接。


十二、人民法院應當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等相關要求,統一法律適用,確保同類案件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一致性。


十三、對於本意見第四條規定的案件,根據審判管理相關規定,需要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法官應當重點說明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意見。


十四、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法官業務培訓,將業務培訓與貫徹實施民法典結合起來,堅持學習法律知識、業務技能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重,增強法官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不斷提升法官釋法說理的能力水平。


十五、人民法院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法信」平台、12368訴訟服務熱線、中國應用法學數字化服務系統、院長信箱等途徑,認真收集、傾聽社會公眾對裁判文書的意見建議,探索運用大數據進行統籌分析,最大程度了解社會公眾對裁判文書的反饋意見,並採取措施加以改進。


十六、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優秀裁判文書的示範引領作用,完善優秀裁判文書考評激勵機制,積極組織開展「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優秀裁判文書」評選工作,評選結果應當作為法官業績考評的重要參考。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收集、整理和彙編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典型案例,加強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帶動人民群眾將法治精神融入社會生活,培育和營造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環境。


十八、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執行等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實施細則,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十九、本意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轉自:保險訴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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