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現行21個稅費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全彙集

2022年07月05日02:53:06 熱門 1953

本文彙集了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耕地佔用稅、資源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煙葉稅、關稅、環保稅土地增值稅、船舶噸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等21個稅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增值稅

一、基本規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二、銷售貨物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自2011年8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並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

三、銷售勞務

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四、銷售應稅服務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政策依據:

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

2、《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五、貨物代銷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企業在委託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於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徵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政策依據: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六、貨物視同銷售: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七、服務視同銷售: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政策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

八、貸款服務: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政策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解讀:關於貸款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納稅人提供貸款服務,一般按月或按季結息。公告明確了納稅人結息日確認的利息收入如何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

九、建築服務扣押質保金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69號)

十、電力產品:

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並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二)供電企業採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的,銷售對象屬於企事業單位,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於居民個人,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三)供電企業採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行電量的當天。

(四)發、供電企業將電力產品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為發出電量的當天。

(五)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六)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以外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電力產品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

十一、油氣田企業: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油氣田企業收訖勞務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勞務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

十二、進口貨物:

納稅人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消費稅

一、基本規定: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二、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 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四、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收回後繳納消費稅。

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託方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五、進口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六、金銀首飾

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據的當天;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託方交貨的當天。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

七、自產石腦油連續生產

生產企業將自產石腦油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汽油等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用於連續生產乙烯等非應稅消費品或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企業所得稅

一、基本原則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二、一般銷售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採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三)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四)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於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三、分期確認收入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四、接受捐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五、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佔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四)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於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製作費,應根據製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後,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於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特許權費。屬於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於提供初始及後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複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六、利息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一)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

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2.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

七、房地產銷售收入

其一、完工條件

第三條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着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他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

1.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3.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並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

其二:收入範圍

第五條 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範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並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其三:確認時間

第六條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1.採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於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採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於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餘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採取委託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採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採取視同買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屬於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託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於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於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於買斷價格,以及屬於受託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採取基價(保底價)並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屬於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託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於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託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於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由受託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採取包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後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其四:確認方法

第七條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1.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15%。

2.開發項目位於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0%。

3.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5%。

4.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於3%。

第九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並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併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八、租金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企業新建的開發產品在尚未完工或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預約協議的,自開發產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預租價款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

九、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十、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十一、債務重組收入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十二、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十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十四、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議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於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個人所得稅

一、基本規定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二、表格總結

「收藏」現行21個稅費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全彙集 - 天天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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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

一、基本規定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車船稅法第八條所稱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應當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1號)

二、新購置車船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購置的新機動車,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從購買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對於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所載日期為準;對於進口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年第75號)

三、被盜搶、報廢、滅失車船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

四、已完稅車輛轉讓

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已經繳納船舶車船稅的船舶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在原登記地不予退稅,在新登記地憑完稅憑證不再納稅, 新登記地海事管理機構應記錄上述船舶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或海事管理機構名稱,並將完稅憑證的複印件存檔備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於發佈<船舶車船稅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1號)

五、購置船舶

購置的新船舶,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應納稅月份數=1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取月份)+1

其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得船舶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船舶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於發佈<船舶車船稅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1號)

六、車船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

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

車輛購置稅

一、基本規定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二、具體時間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政策依據:《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


三、不同購置情形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為購買之日,即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三)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

四、車輛用途改變不再屬於減免稅範圍

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

耕地佔用稅

一、基本規定:

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佔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

二、未經批准佔用耕地: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

三、損毀耕地

因挖損、採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

四、佔地用途改變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佔用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

根據稅法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

根據《耕地佔用稅法》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需要補繳耕地佔用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用途當日,具體為:經批准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批准文件的當日;未經批准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的當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

五、佔地時間確定

納稅人佔地類型、佔地面積和佔地時間等納稅申報數據材料以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為準;未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認定意見。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

未經批准佔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其實際佔地的當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

資源稅

一、基本規定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二、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

三、水資源稅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

四、中外合作開採陸上、海上石油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採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後,依法繳納資源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五、不同銷售方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

1.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6號)(註:暫存,本文件尚未廢止)

六、代扣代繳義務發生時間

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6號)(註:暫存,本文件尚未廢止)

納稅申報期限規定:

(一)資源稅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二)水資源稅

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徵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徵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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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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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規定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二、 具體規定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

(二)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徵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

(三)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

發生上述情形,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政策依據:《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

購房人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當其從銀行取得抵押憑證時,購房人與原產權人之間的房屋產權轉移已經完成,契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必須依法繳納契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徵收契稅的批複 國稅函〔1999〕613號

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基本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出口企業實現免抵

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


三、異地預繳增值稅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 號)

房產稅

一、基本規定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國發〔1986〕90號發佈,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二、購置房產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三、出租房產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註:關於此條款,部分省份專門下發文件進一步明確,如廣東: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司,明確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凡是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產權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租金收入當月起計征房產稅。

政策依據:《關於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719號)

四、自建房產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

五、融資租賃房產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六、臨時建築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

七、企業停產撤銷閑置房產

企業停產、撤銷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准可暫不徵收房產稅;(劃線內容已廢止)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徵稅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復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九、房產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基本規定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二、新徵用的土地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三、購置房產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四、出租房產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五、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印花稅

一、基本規定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二、最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煙葉稅

煙葉稅是以納稅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為計稅依據徵收的一種稅。煙葉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關稅

關稅是指貨物經過一國關境時徵收的一種稅。

進口貨物的,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出口貨物的,除海關特准之外,以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環境保護稅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附着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或個人,以轉讓所得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

(一)採取查賬徵收方式

1.簽訂轉讓房地產合同。納稅人與當事人簽訂轉讓房地產合同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法院判決或裁定。法院在進行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過程中,判決或裁定房地產所有權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判決書、裁定書、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3.仲裁機構裁決。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裁決房地產權屬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仲裁書明確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二)採取核定徵收方式

納稅人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船舶噸稅(簡稱噸稅)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以下簡稱噸稅)。

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後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政策依據:《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綜[2010]98號)

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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