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實際上牽扯到企業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銜接的有關問題。
雖然很多人接觸的少,但是確實有相應的文件規定,是人社部規2017年第1號文件關於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後的相關待遇計發參數問題的通知。
不過,這一個規定主要是針對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實現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人才流動的,養老待遇計算辦法的確定文件。
如果是在養老保險辦法改革後,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養老保險的繳費記錄轉移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實際上由於計發辦法是一種方式,可以說跟在企業工作退休金是完全一樣的。
不過由於機關事業單位有10年的過渡期,上述計算方法是過渡期以後退休的人員。過渡期內退休的,要按照同等條件的人員確定其老辦法退休待遇,然後再實行新老辦法待遇比較計算養老金。情況還是有點複雜。
至於2014年10月之前的人員流動文件,是勞社部發2001年13號文件,《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
文件中規定職工由企業進入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併。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算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賬戶仍然由社保機構管理,退休時個人賬戶儲蓄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扣減機關事業單位辦法的計發的養老金。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進入機關事業單位比較早,那麼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齡是相互認定的,一起用於養老金計算模式。即使是2014年10月改革以後也是這樣,可以用於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根據退休時的職務、職稱或技術級別確定的視同繳費指數計算。
相應待遇撥付基金,是屬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不過有一部分待遇是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髮放,就是之前個人賬戶的部分。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2005年開始辦法有所改變,不再是1/120,而是根據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確定。60歲退休是139個月,50歲退休是195個月,55歲是170個月。這一部分待遇會抵發機關事業單位的部分養老金。
所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有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企業的繳費年限會通過連續工齡的方式,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計算方法辦理退休。
但是如果是2014年10月之後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又在2024年10月之後退休,雖然說使用的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方法,但實際上是跟企業退休方式差不多的,這也是我們國家養老金並軌的一種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