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論壇」從「蕭元案」管窺典藏美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2022年07月01日05:34:05 熱門 1436

「美術論壇」從「蕭元案」管窺典藏美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 天天要聞

翠玉白菜 玉雕,清代,台北故宮博物院所藏

從「蕭元案」管窺典藏美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文/范美俊

「美術論壇」從「蕭元案」管窺典藏美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 天天要聞

編輯 聞是

摘要:2015年7月,廣州美院圖書館前館長蕭元因採用贗品調包館藏名人畫作143幅而受審。顯然,這樣的爛事並非絕無僅有,但憂心或憤怒並不解決問題,得思考一些解決方案,比如法律保護與制度建設。顯然,蕭元案涉及到美術藏品的法律保護,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考察,發現該案有不少可以關聯之處。若以此為契機,參考一些典藏榜樣並有一些法制建設,從而形成全面的法制與管理壓力,那就不僅僅是亡羊補牢了。

關鍵詞:蕭元 美術藏品 法律

2015年7月21日,廣州美院圖書館前館長蕭元在廣州中院受審。檢方指控其將館藏齊白石、張大千等名人畫作143幅用贗品調包,其中委託拍賣了125幅共獲贓款3000多萬元,而剩餘畫作經評估高達7000多萬元。該案曾廣受關注,我在外出途中的列車上還接受了《美術報》的電話採訪。

顯然,這樣的爛事並非絕無僅有,讓人不禁對那些有藝術、文物價值而且已被公立文化機構典藏的國有美術作品的安全憂心起來。但是,憂心或憤怒並不解決問題,得思考一些解決方案,如法律保護、制度建設什麼的。我國法制建設的基本方針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蕭元案」涉及美術藏品的法律保護,筆者詳看了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保法》,後文的細則均引自該法),發現該案並不存在無法可依的法律漏洞,而是認識和管理出問題後導致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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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思聰 盧沉《地獄之門》《背井離鄉》構圖稿 紙本鉛筆,15.6×54.3cm,無年款,北京畫院藏

一、「蕭元」不是個例

蕭元稱,在他任圖書館長前後作品調包現象就長期存在。應該說,這樣的監守自盜不是個例。

無獨有偶,北京某高校圖書館的工作人員胡某,因盜賣館藏古籍獲利近120萬元案發。2015年6月30日一大早,警察在其家中的陽台、衣柜上起獲古籍共計238套500餘冊。為不露馬腳,她毫無職業敬畏地把古籍封面上的藏書印悉數摳掉,手段比蕭元更陰險。而蕭元之所以被校友舉報,直接的證據正是捲軸畫上的標籤。胡某說,這一切源於職稱沒評上,於是「辦了幾張養生保健、美容減肥卡,四十來萬元就花掉了。」理由很正當啊!胡某的臉再燦爛,即便一次抹兩瓶上萬塊的精華液什麼的,也不能掩蓋其職業素養的低劣與人格的卑鄙。

多年前看電視新聞,北京某廣場抓獲一位倒賣端硯的中年男子,居然是某文管部門的處長,這傢伙也真是可愛,竟然拿單位的藏品親自上街兜售外帶點專業講解啥的。可能他也有充足的理由:副廳長沒當上、最近心情不好。某現當代文學教授上課時說,他剛在圖書館發現一本奇特的小書,定價僅幾毛錢,遂決定賠上數倍於定價的錢「合法」佔有。頓時,我覺得此人特別無恥!

《文保法》對類似行為的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四十九條 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借用國有文物,不得非法侵佔國有文物。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違法必究,犯法就要受到追究以維護法律威嚴。顯然,蕭元不僅違法也犯罪了,其狸貓換太子的卑劣手段,非君子所為。就典藏藝術品而言,外盜的危害似乎永遠沒內盜大,這很是讓人悲哀。多年前某美院發生竊案,百餘張藏品凈揀大名家的偷,顯得相當在行。目前,蕭元案適用的法條是「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還有些爭議。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是指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若判定犯盜竊罪,將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若判定犯職務侵占罪,將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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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思聰 盧沉《背井離鄉》素描稿,紙本鉛筆,79×109cm,無年款,北京畫院藏

二、藏品的歸屬及保管

據我所知,不少公立單位都有一些現當代書畫存貨,多是筆會交流留下來或無償贈送的。有的裝裱上牆後現已殘破不堪,還有一些隨意被鎖在辦公室的柜子里,並沒有專門的保管室,甚至連賬目也沒有。某高校就有張大千、黃賓虹黃君璧等名家作品,原來中國畫專業的學生還可以借到教室對臨而現在基本不太可能了。為分散風險不少作品分給老師保管,其實這也相當冒險,若受損或丟失了怎麼辦?而這樣的事情,在現實中已發生過。

或許在某些人看來,公立機構典的藝術藏品只是「單位」或「領導」的。其實,它們屬於國家,收藏機構僅是保管者而已。《文保法》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第五條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近年的藝術品市場很火爆,這些作品自然是一筆不菲的財富。拋開經濟價值不談,這些藏品是構成近現代美術史有研究價值的實物,被盜換後的學術危害將很嚴重。某友研究黃賓虹,得知貴州省博物館有4件重要藏品,不禁對該館刮目相看。假如,它們被盜換了呢?所以,當故宮爆出「十重門」之後,國人的憤怒可以理解。

當下的嚴重問題是:不少公立機構的藏品並未作統計,產權歸屬也未作明確。舉個例,30年前數位著名書畫家到某畫院交流,留下的作品歸誰?誰登記造冊,誰又負責保管?而《文保法》的強制規定是:

第三十六條 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必須區分文 物等級,設置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國家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

可以看到,這類藏品在建檔,管理和備案等方面都「有法可依」,而是否做到「有法必依」就不好說了。若管理不嚴,各種不露痕迹的監守自盜定會層出不窮。藏品不登記、不公開,或許與一些典藏機構的私利有關。有些很具學術價值的藏品,為確保單位出成果就秘而不宣。2015年7月29日,北京畫院美術館舉辦「大愛悲歌——周思聰、盧沉《礦工圖》組畫研究展」。這是周思聰、盧沉夫婦後人將《礦工圖》系列作品及草稿整體捐贈給北京畫院後,受贈單位搞的一個大型展覽,既是緬懷兩位藝術家,也是向社會宣示:這些藏品將得到較好的保存。未來的美術史研究,未必在圖書館,更不在研討會上,而是在博物館、檔案館、美術館等有「東西」的地方。比如研究林風眠,總不至於從網上隨便下載幾張圖就分析起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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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思聰《背井離鄉習作稿》紙本設色,69.3×52cm,1978年

三、典藏的榜樣及啟示

相較國內一些機構對美術藏品的保護不力,業界一些好的做法值得借鑒,如制度嚴密、管理嚴格、民眾監督等。當然,也要講職業操守。

台北故宮保護文物堪稱業界良心。2007年,民眾發現藏品《翠玉白菜》螽斯頭上的一根細如髮絲的長須斷掉一公分,並懷疑是此前在高雄展出時弄壞的。頓時,故宮成為眾矢之的,不得不動用各種文件、照片和數據自證清白,後來查到至少在1969年日本二玄社拍照時就已斷掉,這才鬆了一口氣。2011年11月的《外灘畫報》刊載《專訪台北故宮博物院院長周功鑫:『故宮絕不能只是給少數人提供特權』》一文,文中該院登錄保存處兼安全管理處處長嵇若昕告訴記者:1989年開始的文物清點,除了一頁紙、一包鹽,2972箱從大陸運到台灣的文物全部在冊。而一頁紙,是明朝一具女屍的驗屍報告及裸體畫面的公文,清朝人把這張紙再利用記述了當時的戰爭。而一包鹽,是清代從新疆進貢的湖鹽,揮發殆盡後只剩下了包裝紙,經批准才得以註銷。

某電視節目,周功鑫針對某些政要私拿故宮藏品的傳言,怒斥:沒這樣的事!國寶輾轉遷台經歷的苦難相當多,當國家面臨生死存亡的時刻,每一件文物或許就是一個民族文化不亡的最直接證物。老一輩故宮人守護國寶的故事很是讓人動容,其使命感或許是今天那些因職稱沒評上、待遇低等理由就玩忽職守甚至監守自盜的人所欠缺的。

1902年,在美國當僕人的中國勞工丁龍捐獻其全部積蓄1.2萬美元,希望在一所美國大學設立漢學系傳播中華文化,其主人卡本蒂埃(1824-1918)將軍陸續捐款近50萬美元,遂成今之漢學研究重鎮——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系。慈禧和清代官員當年捐贈的《古今圖書集成》等文獻,至今還保存完好,本身已是文物了。這種敬畏異國文化的行為,讓國內糟蹋、盜賣甚至破壞藏品的人情何以堪!?

另外,一些國外收藏機構對中國文物的保護也值得學習。1900年6月22日,敦煌藏經洞被發現,上報當局後竟然沒有運到省城的路費。眾所周知,大量文物後來就被當時的實際管家王道士以半賣半送的方式給了外國文化強盜。再後來官家終於答應將文物送京,但途中雁過拔毛式的陰損又是無數。而那些被外國人弄走的文物,至今還算完整地保存在恆溫恆濕環境中。因此,「我好恨!」的余秋雨質問:「偌大的中國,竟存不了幾卷經文!比之被官員大量糟踐的情景,我有時甚至想狠心說一句:寧肯存放在倫敦博物館里!」[1]

無疑,國人對文物的漠視及貪念,在短時間還無法從道德、理性及教育等層面加以解決,還得靠最低的道德底線——法律,這也是強制性的高壓線。罪刑法定,該案按正常情況最終會有一個法律的說法。2016年12月23日,蕭元在取保候審期間病亡,廣州中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裁定該案終止審理,但在微信等媒體上依然受到關注。相較於《刑法》的給力,我感覺《文保法》則稍顯無力,多是一些「責令改正」的條文。醉駕在以前不太算是事,而在新加坡是鞭刑,現在入刑後才引起國人重視。當然,宣傳、教育以及道德自律,永遠都不會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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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思聰 盧沉 《礦工圖》局部 紙本設色,68.5×68.5cm,1981年,北京畫院藏

四、困境中的法律介入

有藏品的公立機構不少,但有的甚至還沒清點過。所以,這些藏品都可能面臨蕭元案那樣「國有資產流失」的危險,這該如何是好?

就筆者看來,應依據相關法規行動起來,《文保法》就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五)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將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備案的;

因此,建議那些有美術藏品的機構,首先得清理、拍照、編號和登記,確認作品權屬後上報主管部門定級備案,然後可將藏品加蓋收藏印並出版圖錄,最後制定出管理細則由專人負責保管,貴重物可送銀行保險箱。另外,將全部或部分藏品上網展示接受監督。

無疑,對監守自盜的譴責與法律制裁還是不夠的,得有完善的管理與監督機制。畢竟,僅偷換一張畫,就是普通人上幾輩子班都未必能掙得到的數幾百巨款,這樣的誘惑不是每個人都能抵禦。應該說,廣州美院圖書館的出借制不是沒有,但在個人私慾面前,或在大家心照不宣的群體私慾面前,制度就可能形同虛設。馬未都在接受央視《新聞1+1》的採訪時就說:「熟人」,讓一些中小博物館制度很難執行。更何況,蕭館長掌管全部鑰匙,可以如在自家屋裡探囊取物那樣任意調換。

蕭元案發後,各種冷嘲熱諷或借題發揮,其實沒什麼實際作用。孫志剛廣州之死,讓一個莫名其妙的收容遣送制度廢止了,蕭元案能引起「觀人風者」的重視催生出一部《文保法》夠不到的新法或地方條例嗎?如果真的出台了而且藝術藏品的保護從此嚴格而規範,那麼蕭元將如孫志剛那樣將載入法治史冊,其個人牢獄會有更大的社會價值。有關部門,能否給點力?

另外,建議出版一本畫冊,143張原作及偷換的贗品全部刊登並附上案件簡介,這不僅是書畫鑒定教科書,更是法律警示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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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龍(1857-1936 )

結 語

在利益面前,所謂的良知良能、職業道德往往不堪一擊。此案最終因嫌犯病亡而塵埃落定,而類似的犯事者的牢獄之災未必是法律最好和最後的結果。若以此為契機有一些法制建設,如國家或地方出台一些藝術藏品的指導意見或保護條例,再或是《文保法》作執法大檢查或新修訂,形成全面的制度壓力。這就不僅僅是亡羊補牢,更是未雨綢繆,可謂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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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余秋雨.道士塔[A].余秋雨.文化苦旅[M].東方出版中心.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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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美俊:美術理論家,美術評論家,中國美協會員,中國書協會員,四川大學錦城學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國書畫史與藝術理論,兼及書畫批評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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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美術館》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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