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人(Whistle blower)屬於一個舶來詞,起源自英國警察發現有罪案發生時會吹哨子的動作,以引起同僚以及民眾的注意。後來在美國被用來指代舉報者。
目前我們所指的「吹哨人」是為使公眾注意到政府或企業的弊端,以採取某種糾正行動的人。一般來說,弊端或不當行為指有人違反了法律、規則或規例,進而直接威脅到公眾的利益,例如欺詐,以及貪污腐敗。
舉報,指檢舉,報告。語出清·黃六鴻《福惠全書·教養·禮耆德》 :「擇本鄉年八十以上,素有德行,從公確實舉報。」在現代漢語中,舉報是一個敏感詞彙,有激昂於大義的光明一面,也往往伴隨嫉妒、報復、敲詐、虛妄等人性的陰暗一面。
而在各國文化中,「內部人」或「告密者」這樣的名詞,都會傳遞的負面印象。為此,美國民權活動家拉爾夫·納德在70年代提出了「吹哨人」的說法——— 吹哨人這一名詞很好地傳遞了為社會公義挺身而出的正面形象,被一直沿用至今。
在美國,獎勵和保護舉報人的相關立法也被稱作《吹哨者法案》 。2008年,《多德弗蘭克方案》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進行了修訂,增加了第21f條「證券舉報人激勵和保護」。神秘的內部人士爆料具有威懾力,就像在作案現場吹響哨聲,有助於大幅降低行政監察成本,遏制違規發生。
但美國吹哨人制度最關鍵的一環並不在於吹哨人保護法案,而是False Claims Act(謊報法案)。這個法案的目的在於對付那些通過欺詐的方式從政府那裡獲得不正當收入或逃避繳納費稅的個人或企業。比如一些政府官員徇私舞弊,謊報虛報開銷的行為或企業逃稅的行為。同時,這個法案有個「分享者條款」(qui tam)還鼓勵第三人("relators")進行告密,舉報不法的行為人。如果該第三人舉報所查屬實,該人能夠得到15%-20%的政府罰款作為舉報的獎勵。
吹哨人方案有三大支柱,保護、保密以及獎勵。根據第21f條,那些合格的舉報人自願提供了第一手信息、促成了成功執法行動/相關訴訟,並最終產生超過100萬美元以上罰款,SEC將會貨幣獎勵給給合格的舉報人。獎勵金額相當於是貨幣處罰金額的10%到30%。
為了保證對舉報人的獎勵不減少對證券違法行為受害人的補償,國會建立了一個單獨的基金,稱之為「投資者保護基金」。對合格的舉報人的獎勵將從投資者保護基金中支出。SEC委員會專門在執法部門下設立了一個辦公室(簡稱OWB)來執行吹哨人方案。
當然,吹哨人方案的目標是補充而不是取代現行的公司合規監管框架。對於那些舉報違法行為的人士,吹哨人方案在有可能得情況下,同樣鼓勵他們在公司現有的合規框架內發揮作用。
可見吹哨人制度本身在打擊徇私舞弊和瞞報稅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來,國內有些學者主張借鑒美國的吹哨人並將其適用於我國的食品安全領域,鼓勵企業內部的員工採取相同的方法進行告密。由於缺乏公益訴訟制度,所以只能政府事後獎勵的方式來進行。但是因為缺乏相關的告密者保護措施所以很多獎勵方式的效果不佳,同時告密者被報復的事件也時有發生。
在豐富執法手段的整體布局下,中國版的吹哨人方案也宣告出爐。2014年6月27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將實踐中長期存在的違規舉報制度化為監管工具。主要內容如下:
Ø 鼓勵實名舉報——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舉報人在舉報時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名稱)、證件號碼和有效聯繫電話等身份信息的屬於實名舉報。
Ø 對舉報信息保密——對舉報人的姓名(名稱)、證件號碼、聯繫方式、工作單位、地址等身份信息實行編碼管理,在調查、處罰以及舉報獎勵評審等各階段均使用編碼。
Ø 獎勵安排——舉報事實清楚、線索明確,經調查屬實,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且罰沒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按罰沒款金額的1%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已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後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的,酌情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對於舉報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或涉案數額巨大的案件線索,經調查屬實的,獎勵金額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Ø 法律責任——舉報人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騙取舉報獎勵或誣告陷害他人。對於利用舉報騙取舉報獎勵或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提出改革的目標,需要執法的底氣。2013年至2016年間,監管機構將最大的精力分配在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推進監管轉型。這其中,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就是一個有力的工具創新。
相信經過此次「戰疫」,我國的「吹哨人」法律制度將會被重視、被完善。李文亮醫生作為疫情「吹哨人」,我們也會永遠將其銘記於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