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總督和巡撫,誰的權力更大一些?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考慮過清朝為什麼會出現巡撫和總督?這個得從頭說起。



明朝建立了這個政權之後,為了管理一個省,實行了三權分立。什麼叫三權分立呢?我們來看,主管一省的民生稅收的叫做承宣布政使,簡稱布政使。清代的時候,管這一類官員叫藩台

主管一省的刑法、法律問題的叫做提刑按察使,主管一生軍務的叫都指揮使。當然後邊要加一個司,叫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史司。一個管民生稅收,一個管刑法,一個管軍務,這就是三權分立。

這麼做的一個好處是什麼呢?就是防止地方權力過大之後當土皇帝。但是把權力分開後,會發現一個問題:在處理一些大型事情的時候,這三個部門之間彼此互相不統一,不協調,誰都管不了誰。但是遇到事的時候,這仨部門還需要協調,那怎麼辦?所以朝廷就派了人,總督某地軍務,總督某地的軍糧,總督某地的河道,然後巡撫某地。

比如說那個洪武二十五年的時候,朱元璋想從南京遷都到西安,所以就讓他兒子去巡撫西安,所以巡撫這一職位在明代初期的時候,就是一個工作名稱,而不是一個官職,官員幹完這工作之後回朝廷交差,這工作就結束了。

總督軍務的人,管不了都指揮使,所以就給總督一個兵部尚書頭銜,兵部尚書相當於國防部部長。然但是依然管部了所以怎麼辦?給你一個督察院右都御史頭銜。在督察院正職是左督御史,給總督右督御史銜。督察院是監督官員的,給總督這樣的職位,可以管理官員。

到了明代中期的時候,這個巡撫就從一個差事的名稱變成了一個固定的官職,到了清代,總督和巡撫的制度都被繼承下來,特別是到了乾隆25年,乾隆皇帝規定,全國一共有八個總督,而且總督管理的區域跟巡撫管理的區域還不一樣,巡撫就是基本上就是管理一省,總督有的時候是管一省,有的時候是管兩省,有的時候是管三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