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本期關鍵詞
盜掘古墓葬案
2023年7月6日,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盜掘古墓葬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胡某春、秦某華、朱某平、趙某貴、胡某峰分別被判處十三年六個月至十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五名被告人違法所得全部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審庭審現場
2021年年底,被告人胡某春、秦某華、朱某平、趙某貴、胡某峰商議通過盜掘古墓,挖出陪葬品銷贓獲利,並準備鐵鏟、手電、探針、起子等盜墓工具,於2022年1月至5月期間,在桂林市臨桂區、雁山區、靈川縣、陽朔縣等地多次盜墓。經鑒定,被盜掘的墓中有59座為古墓葬。本案中胡某春參與盜掘古墓葬共22次,秦某華共22次,朱某平共18次,趙某貴共10次,胡某峰共6次。案發後,公安機關依法扣獲被告人持有的花紋陶罐、古錢幣一批共28件,追繳扣獲銷贓的青花罐、梅瓶等52件。經鑒定,盜掘的涉案物品中清陶帶蓋梅瓶等4件/套為三級文物,青花罐、錢幣等41件/套為一般文物。五被告人將部分盜得的陶罐、梅瓶等物品進行出售,非法獲利共計9,175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

一審庭審現場
被告人胡某春、秦某華、朱某平、趙某貴、胡某峰多次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互有分工,作用相當,均為主犯,均應對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五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華民族歷史上建造並留下的墓穴及其有關設施。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是寶貴的精神財富,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每個公民都有保護古墓葬、保護歷史的義務和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盜掘古墓葬的犯罪行為,不僅是「刨人祖墳」,損害了墓葬後代人的情感,還嚴重危害了國家文物安全,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想要通過盜掘古墓葬「一夜暴富」,就是在給自己「挖墳墓」。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2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
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臨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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