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代「道」這一職務御史寫的文章不下十篇,但每次總是有讀者提出一些別有創意的問題。本文的創作思路也是來自讀者的提問,問題看似很簡單:道員是知府的上級嗎?
乾隆朝以前道員不是正式官職且品級不定
清代的道是沿襲明代而設置的,分為分守道(布政司衙門派出)、分巡道(按察司衙門派出)。分守道主管錢糧,分巡道主管刑名。
道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了更好地協調府與省之間的關係,也可以理解為一種臨時性的差遣。
因為具有差遣性質,所以道員的人選並非是一成不變的。有些重要的地區,派出布政司左、右參政(從三品),或是按察司副使(正四品);事務較簡的地區則由僉事、同知(正五品)出任。
如此一來便會出現一個棘手的問題,那就是道原本是介於省與府之間的一個行政機構,而且道一般都兼轄一府或數府。但反映在品級上,卻出現了道員比知府級別低的情況。
職務與品級的不對稱,就難以順利開展工作。道理很簡單,一個正五品的道員在正四品知府面前,那是無論如何也強硬不起來的。
乾隆以前,道員尚沒有列入正式的職官編製,所起到的作用也不明顯。乾隆十八年,乾隆皇帝下了一道上諭,首先解決了道員的編製問題,取消了以往名目繁多的兼銜,將道員定為正四品官。文獻的記載為「直省守巡各道,著俱為正四品,停其兼銜」。
十八年這道上諭只是把以前複雜的情況簡單化了,但沒有從法律層面確立道員與知府的隸屬關係。
乾隆二十八年,乾隆帝再次降諭:「外省知府向為正四品,今道員既裁去兼銜,統為正四品,知府乃其所屬,自應量為區別。著將各省知府改為從四品。」
這道上諭下達之後,道員與知府官品有了等差,隸屬關係才算正式確立。順帶提一句,清代的官制在乾隆朝基本完善定型,所以諸位在談及某些職務的時候,一定要區別對待。
有了隸屬關係並不一定就是上下級
區分道員與知府的關係,不能按照搬府、州、縣那樣去看待。這是因為道員的職掌是有側重性的,主要偏重巡察,以監督、稽核官吏,整飭吏治,這也是道員設立的主要動機。
如果用現在的情況進行對比的話,道員就好比是省紀委派出的監察組。在具體行政方面,道員是不可以干涉地方政務的。
前面說了,道員有兼管轄區錢糧、刑名的職能。不過這是一種狹義的說法,所謂的錢糧,是指不定時盤查所屬府、直隸州的倉庫;所謂的刑名也僅僅局限於監督。
清代的刑名比較複雜,以命、盜案為例,刑部規定需要採取四級審核制。比如州縣發生的命案,第一級必須在州縣衙門進行驗屍審理,然後將報告遞交至府,按察使衙門是第三級,督撫衙門是第四級。
案件只有經過四級衙門的審核無誤後,方能遞交刑部。這裏面就存在一個問題,因為府的複審直接對按察司,而直隸州、直隸廳與府屬於同級別的單位。但他們轄區內發生命案,卻要長官親審。
也就是說,直隸州、直隸廳是直接對按察司衙門負責的,中間就少了一道複核程序。所以道的出現就解決了這一問題,按規定,直隸州、直隸廳所審的百姓命盜案,就有該管道複審,再轉達按察司。
節制轄區綠營也是道的一個重要職掌,因為知府及其以下地方長官沒有被賦予軍權,故而道一般都要加上一個兵備銜。在其轄區內,綠營軍隊的都司、守備等武官對道執屬員禮。
說到這裡還有一個冷門的知識點,清代的督撫提鎮等高級官員設有「標」,即直屬軍隊。總督稱「督標」,巡撫稱「撫標」等等。其實在清初時,也曾設有「道標」,康熙以後取消。
道員與知府的主要區別在於,道員不是集諸務於一身,不總管全盤政務。像地方人事、文教、農桑、風俗、公益、賦稅徵收等事務,一概不能參與。
而在這些方面的政務,知府享有全權,也無需向道員彙報,而是直接向布、按二司負責。似可認定,道員與知府有隸屬關係,卻也不是完全的上下級關係。
清代的道一般都有自己的轄區,少則一個府,多則幾個府。至於管轄多少個府,從官名上一看便知。比如浙江杭嘉湖道,即轄杭州、嘉興、湖州三府。
全國各省中,若以管轄區域而言,江西撫建廣饒九南道所轄區域最多,分管撫州、建昌、廣信、九江、饒州、南康六府,在道的編製中屬於「請旨缺」。
可以看出道員的職掌從本質上來說帶有督巡、監察色彩,與都察院有着類似的性質。講到這裡也有一個知識點,那就是道員雖是文官,但其補服用的卻是「獸」,與都察院各官一樣,皆為獬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