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財產問題,對於宗族宗法主導的中國社會而言,一個家庭首先看重的是祖先血脈的延續與純凈,其次才是家庭經濟的傳承,甚至財產的傳承主要是為了血脈的延續而服務的。
即使在「戶絕」的家庭中往往為了延續血脈也必須從血緣家族中選擇嗣子。在這種理念之下,同一血脈的後代無論嫡庶、男女都被一視同仁,他們對家庭的財產都有着不容否定的繼承權利。

中國封建社會的一般形態是男性佔據主導地位,女性處於依附於男性的地位。儘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這種依附狀態會隨着女性地位的變化而變化,但是女性相對男性所處的劣勢地位卻沒有根本改變。中國古代女性的財產繼承也是依附於家庭中的男性成員的。

妻子的財產繼承
中國的封建制度在十四世紀後期的明代已經發展到空前加強的時期。與前代相比,通常認為這一時期的女性地位有所降低。這時期妻子的財產地位完全依附於其夫身上。一旦夫妻的婚姻關係結束,妻子不僅分不到夫家的財產,甚至連從娘家帶來的妝奩也必須按夫家的意願來決定其去留。

在丈夫活着的情況下,家庭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處分權通常由家長把持,妻子是沒有權利對財產進行處理的。但是當丈夫去世,即妻子變成「寡妻」的情況下,她在家庭中的財產地位才會發生變化。
寡妻對家庭財產的分配基本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其一,在有子的情況下,寡妻通常要與親生子組成小家庭。財產按照均分的原則要由其子來繼承一部分或全部。在其子年幼時,寡妻要替幼子監督與管理這份財產,待幼子成年後再交接財產。
其二,在無子的情況下,戶絕家庭的寡妻通常能夠繼承夫家的被稱為「孀產」的全部財產。但是戶絕家庭往往要按照法律規定另立嗣子,這筆寡妻繼承的財產實質上還是嗣子繼產的一部分,即嗣子對寡妻要行奉養與送葬的義務,而在寡妻死後,其所繼承的財產由嗣子所有。

也就是說,妻子實際上是沒有對夫家財產的繼承權的,她所擁有的是名義上的所有權及一定程度的管理權,寡妻只是財產轉移過程中的一個中繼。而且,即使這種有名無實的財產權也必須建立在寡妻為夫守志的前提下,一旦寡妻改嫁,這種財產權便被剝奪。
妾的繼承權並沒有在法律上進行明確,但是由於法律允許庶子與嫡子均分財產,因此實際上也包含了妾的贍養費用。

女兒的財產繼承
《大明令戶令》規定:兒對家庭財產擁有繼承權的唯一前提便是戶絕家庭且沒有嗣子的情況。在有親生子或嗣子的情況下,法律並沒有賦予女兒財產繼承權。但在實際生活中,女兒對身家財產的繼承權利往往要超出法律的限制。

其一,嫁妝是女兒從生家分得財產的最普遍方式。嫁妝,通常也被稱為妝奩、奩產,指的是女子出嫁時從生家獲得的陪嫁財物。儘管明代法律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女兒的嫁奩,但無論是從社會習俗還是官府的判決來看,都已經認可並維護這種嫁奩形式的財產繼承。
其二,即使在有嗣子的情況下,女兒往往也能分得生家的財產。

十四世紀後期日本女性的財產繼承
在日本社會進入律令時代之後,由於母系氏族的殘餘還較為嚴重,女性與男性基本處於同等的繼承地位,甚至女性往往還處於優先地位。但是至十四世紀後期的室町時代,日本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完全喪失。這大致是由於兩個原因造成的,即婚姻形態的變化和儒家思想的影響。

其一,婚姻形態的演變。
律令制度建立之後,日本社會中招婿婚開始漸漸取代原先的訪妻婚。所謂招婿婚,就是女方家庭招婿上門,女婿通常要生活在女方的家庭中。在這種婚姻形態下,女性往往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

比如六世紀末的大化改新至八世紀初期的奈良時代,日本社會中先後產生了六位女天皇,這種情況無疑說明女性在繼承權上與男性相當的地位。並且在招婿婚下,女性無論是身份還是財產方面,都擁有不可否定的繼承權。
十二世紀鎌倉幕府的建立標誌着日本進入武家社會,男性佔據了主導地位,隨之便是父權意識的空前發展。後來由於武士在戰爭中的地位壓縮女性的生存空間。招婿婚已經不再適應社會的發展,嫁娶婚漸漸取代招婿婚成為婚姻的主要形態。

在武家社會中,建立了一套等級嚴格的封建秩序。與中國科舉取士不同,日本社會無論是官職還是爵位完全是世襲,在這樣的情況下,日本社會的婚姻完全淪為維持和加強家族利益的工具,嫁娶婚不再聽從子女的意見而是由家長任意操作。
女性的婚姻首先並不是自己做主的,而是要經過家長及其他親族的承諾與允許。因為女性成為聯姻的工具與犧牲品,因此在嫁娶婚下,女性的身份與財產繼承權被完全剝奪。女性在經濟上的獨立性也完全喪失,其成為家庭中男性成員的附庸。
同時,隨着家督繼承製的確立,為了家族利益和家業延續,諸子分產被長子繼承所取代,非長子被剝奪繼承權,女性則完全被排斥在外。

其二,儒家思想的影響。
五世紀左右,中國的儒家思想開始直接或間接地傳入日本。對於日本社會而言,對儒家思想基本秉持「利我者留,不利我者去」的原則進行吸收,因此不同於中國社會,儒家思想對日本社會的影響並不廣泛。但是其中的某些思想卻被日本社會推崇備至,甚至當做金科律令,其中典型的當屬「男尊女卑」的社會觀念。
受此觀念影響的日本社會不僅僅提倡女性的「三從四德」,將女性作為男性手中工具而任意擺布,更出現了一系列宣揚女性道德規範的文章理論,如《女實語教》、《女小學》、《女中庸》等等。可見,女性已經被剝奪了自我主張,成為依附於男性的附屬。

十四世紀後期中日女性財產繼承差異比較
中日兩國女性對家庭財產的繼承都曾經有着不可否認的權利。但是不同於中國女性權利的一脈相承,日本女性對家庭財產的繼承歷經從有到無的轉變。與生俱來的財產繼承權利隨着歷史與時代的變遷,最終被完全剝奪,從中可以看出日本社會不同於中國的變化。

儘管在法律上受到種種限制,但是中國女性在實際的生活中往往擁有遠超法律規定的財產繼承權利,而且這部分財產權利無法被剝奪或削減。無論是作為母親、妻子還是女兒,儘管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一直變化,但是她們都對家庭財產有着一定的管理與處分權,這成為女性財產權利無可爭議的組成部分。
不同於家庭中男性成員無論是法律上,還是習慣上都認可的財產繼承權利,女性的財產繼承更加隱秘。這份財產通常並不以公示的形式出現,而是在女兒出嫁時,由生家準備的嫁奩。這部分財產是不併入夫家的,一般情況下也不會聽從夫家的支配。可以說,嫁奩是女性成員從其生家獲取的能夠自己完全支配的一部分財產。

女性財產繼承權不僅僅反映了中國社會對女性的寬容與認可,更是對家庭血緣關係的維護。因為與男性成員相同的是,女性成員也繼承了同一祖先的血脈。因此,雖然儒家傳統思想導致「男尊女卑」的社會觀念,但是無論是從血緣關係出發,還是父母對女兒的疼愛,往往出於習慣,都會給女兒一筆較為豐厚的嫁奩,以作為女兒外嫁的補償。
不同於中國女性儘管隱蔽但仍然實際存在的財產繼承權利,日本女性的財產繼承經歷了從輝煌到淪喪的轉折,最終被完全剝奪。在招婿婚下,女性處於婚姻的主導地位,因此女性在社會中地位較高。

在這這種婚姻形態中,女性的財產繼承基本等同於男性,甚至往往出於習慣而優先於男性。但隨着嫁娶婚的興起,婚姻形態中的主導從女性變成了男性,女性的地位一落千丈。再加上此時受到中國傳統儒家思想的影響與衝擊,「男尊女卑」的社會觀念成為社會的主流。
女性成員不僅僅在家庭中依附於男性成員,也成為家族聯姻的工具,在這種情況下,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利被完全剝奪。女性財產權利的喪失不僅僅反映了日本社會對女性的歧視,更反映出日本社會對血緣關係的漠視。在日本的傳統觀念中,家庭內最重要的是家業的傳承,而不是血脈的延續。因此,在為此服務的家庭制度中,女性的財產權便被犧牲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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