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南破青絲蠱
編輯|南破青絲蠱
前言
上篇說到了明代鹽法道的設置及發展,本期說一下鹽法道的種類及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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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們對明儲淘的任命,大多援引《明會典》中的一條,說:「各鹽法署,負責驗引和調撥,嚴禁囤積私鹽。」這段文字記載了鹽法界在檢舉官鹽、銷售官鹽、稽查稅等各部門的職責,的確是一項很好的工作,但明廷卻會在不同的地方,對不同的鹽商進行不同的管理。明朝設有鹽法道,輔佐監察使,鹽法道,處理鹽務事務,鹽法道,鹽法道,以規範地方稅,等等。
01.鹽政司治所轄之路

明代初期,在兩淮,兩浙,長蘆,山東,河東,都設置了鹽務,之後,還設立了一個經常的監察使。監察使逐步取代了運司制,並成了五鹽區的執掌者。鹽政司都是監察鹽務的,怎麼又多了一條?鹽法路與監察使並行,與監察使之間有何聯繫?鹽法道的權力是什麼?
下面三個問題將由三個問題來討論。首先,明廷除了巡鹽,還增設了一條鹽法路,這是「憲體尊,不時出巡,商事緊急,屬下也不能立刻上報。雖然司馬與商人朝夕相處,但威嚴不能及,不能叩首。所以,筆者認為,承蒙恩惠,是一種善舉。
這說明了巡鹽官員經常外出,而巡撫又不能承擔責任,這也是為什麼要設立鹽法路的緣故。鹽法道是監察使的副官兼輔佐,他的職責就是上、下、。其次,鹽法道是由監察使統轄。明朝時,三司都要受巡察使的管轄,嘉靖之後,巡鹽御史的官職也改為「按鹽」,鹽法道都是隸屬於官府的,所以巡鹽官和鹽法道之間,便有了節制和被節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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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明十一年山東鹽廠推行的「重並差徭」制度,首先經過鹽法道馬某的「案驗」,再經過「鹽院黃師嚴」的首肯。再比如,在萬曆後期,由浙江巡鹽崔爾進主持釐清加派,由「鹽法部官員親自查勘」,鹽法道的職位比巡鹽官員要低一些,但比提督要高得多,府縣和運司都要受他的管轄。隆慶時期,山東鹽區實行了鹽稅制度,「鹽院蘇(史潤)所作的鹽業,明十三年鹽院黃(師顏)批准:本司刷印鹽票先截一角,送往鹽法道,分發給郡縣。
去取一個角落,送往鹽商衙門檢查,分發完畢,將一角的銀子交給我。但解運部卻將票子折成一角,上繳道、院二衙門。」在這段時間裏,鹽法道要指揮,而鹽法道則要聽太監的調遣。鹽法道與監察使兼執掌鹽務,也就是天啟之時的兩個監察使房可偉所說:「鹽法道,與我同為護運使。」第四,鹽法道對監察使有了某種限制。

鹽法道是各地藩鎮的外事,而巡鹽則是都察司的內務,這兩個人都是外地來的,鹽法道雖然名義上是「節度」,但並不是真正的「統轄」。從這一方面來看,鹽法道在某種程度上是約束了巡鹽的,這種影響在明代後期更加突出。例如,1629年,浙江水師火災,一百五十多萬噸的鹽被焚毀,官府下令「鹽院疏解所致之事」。
明廷讓鹽法道勘合這件事情,說明鹽法道和巡鹽官員之間,並不是絕對的上下級,明廷對這兩個地方的鹽務,也有制衡和監督的作用。一般說來,兩淮、兩浙、長蘆、河東的鹽法道地位僅在巡鹽御史之下,鹽法道雖然歸巡鹽官員控制,但彼此之間卻互不隸屬,自成一體,監察官有空缺,鹽法道暫時代理巡鹽御史,與鹽法道並列「院道」,「鹽院」和「鹽法道」,都是以「鹽法道官」、「督察司」的名義。
02.鹽法道在不設巡鹽御史鹽區

若說自隆萬以後,明朝各大鹽田都是由監察使與鹽法路共同管理,而沒有監察使的產鹽區,例如福建,廣東,雲南,四川,陝西,則是「非監察使,則設監察使」。成化年間,雲南第一次由鹽法道經營鹽業,至嘉靖年間,鹽法道在御史鹽區中的勢力擴大,嘉靖二十年,四川屯鹽總管陸時雍提出了「稽灶丁、寬新井、酌合併」等政策,「民甚便之」的鹽法道,則是對地方一切涉鹽事宜進行了監督。
天啟六年,朝廷賜福建屯田鹽法、鹽法及水務局右巡撫林紹明的詔令,授予他鹽務工作:「爾宜查照兵部之令,任命兵員、官員、鹽稅、嚴懲貪污。」在各地鹽田,搜颳走私犯,按慣例處罰,鹽業不歸官府;凡與商人勾結之人,一律嚴懲;如有疏忽、曠工、貪贓枉法、貪贓枉法之人,許爾指實參之。

爾受茲任命,以廉潔奉公,嚴守軍紀,以屯糧,水利興,疏通鹽法,斯為合格之人。若或因疏於玩樂,必受責罰,爾其欽亦受之!所以,聖旨。從詔令上可以看出,福建鹽法道林紹明的職權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上進行:一是提調轉運使官員,二是使鹽課得以圓滿;二是嚴懲私鹽,監督和抓捕官員;第三,監察、舉劾運司官員。
從這裡可以看到,鹽法道管理鹽場大大小小的官吏和各種行政工作,其實已經是地方鹽局的負責人了。廣東、雲南和四川的鹽法道也類似於福建的鹽法道,本文就廣東鹽法的四個例子作簡要說明:第一,香山場鹽課司鹽課,在「蘇有卿,黃蕭養寇,盜鹽場」中,鹽員被殺,四散而去,直至正德鹽法道吳廷舉接任,「查百姓用鹽,調發灶人,只採鹽行二十家,爐灶十餘家,分上下柵。「許建碼頭造鹽,自用炸,以備納丁課。」這一舉措,使香山及其他鹽場的鹽業得以發展。

第二,嘉靖二十四年,廣東的鹽法道議彌補了這個缺陷,第三,廣東的鹽課,有三十名官員,一年一次的更換,鹽法道每年都會選出一名官員,第四,大小英的感激場以前沒有任何的社團,後來被鹽法道成立。從這裡可以看到,沒有御史鹽區的鹽法道,對鹽業的經營是全面的,除了詔令以外的鹽業銷售,甚至是對鹽商、灶人的管理和教育,都是由他們負責的。這類鹽法則由總督、巡撫、巡撫統領,尤其要接受巡撫的管理。
第一,從行政制度上講,明代中期以後,三司均受督撫、巡按管轄,鹽法道當然要聽從督撫的調遣,二是從財務上講,鹽業關係到兵源,一些督撫為了籌集兵費,也會有鹽業的權力,比如兩廣省長「兼管糧錢,領管鹽法」;三是在行政上,除了督鹽官,其餘都是巡按督撫,「初期,天下省直接設置鹽司六,而御史則是四個,長蘆,河東,淮,浙,都是巡按、督撫、督撫」。地方上的監察使雖然對管轄範圍的鹽有監督的權力。

但由於職責繁多,所以鹽的經營主要依靠鹽法道,比如福建的鹽法道就是專門的鹽商,主管鹽的管理,因此鹽法道也就變得更加重要了。此外,這種鹽法派通常並不承擔審判工作。
於是,各處建立了一套頗為嚴密的全新的鹽制度:鹽法道負責鹽務,鹽法道負責巡撫,巡撫們忙着自己的事情,沒有時間去干涉鹽法道,確保了鹽法道的獨立性,同時也對他們進行了監督。由於要鹽地區的實際管理權轉移到了鹽法的手中,明朝的中央實際上已經將其劃歸到了其他省份。
03.無鹽區的鹽運路

在很久以前,不出產鹽業的地方,鹽的買賣都是衛州郡的事,各省的鹽政主管機關無力處理,而非鹽區的鹽法路,就是為了填補這個體制上的不足。河南,湖廣,江西,廣西四個省份都沒有鹽,是一個產鹽區的主要銷售點,四省都有一個鹽法道,而陝西和南北直隸一帶的一些地方也有鹽法者,這些人組成了一個不產鹽區的鹽法道。
這種鹽法路由監察使和地方官民共同管理。在這一點上,他們要與巡鹽司合作,既要確保鹽的銷量,又要嚴懲私鹽,還要監督各地的鹽業,還要稽查鹽商的買賣。比如兩淮的鹽,在江西,湖廣,河南等地,明廷就下了一條禁令:「嚴格監管每一條鹽業,以確保每一條鹽的數量,不能有任何的過失。」若有不足,則由考官、嚴審、問、住俸,皆有明確規定。

而該黨的彈劾,則由兩淮巡鹽御史所知。」由此可見,這種鹽法道在查核食鹽銷售、監督地方官員的過程中,還會受到巡鹽官的彈劾。而鹽業價格低,商人虧損,百姓患病,因此這種鹽法必須控制鹽業的銷路,以保證鹽業的價格。
例如,江西南康縣令李應升,看到「奸商、囤商,每以海浪之危為理由,前往各省請願(鹽業)。於是,他就這件事情向鹽法道請願,要求「南康的鹽業,不得再向其他地方舉報。」由此可以看出,這些鹽法道還有調節全省鹽運量的權力,以及維持鹽價的責任。
04.鹽法路的特殊功能

鹽法道功能獨特,有四大類:「鹽法道」、「整飭鹽法道」、「理鹽法道」、「理鹽法道」。正如其名,這些都是用來整頓地方的鹽業的。弘治年間,明廷曾派遣鹽法道,對當地的鹽政進行整頓,例如弘治十三年,即「設立陝西按察司副使,整肅環慶等處的軍械和鹽政」;四年之後,明廷還以馮夔為廣東巡撫司僉事,「除鹽律,並管屯墾」。
其中尤以明代袁世振最為出名。明代中期,全國各地的鹽法規都已廢止,兩淮尤是如此。為了改革兩淮鹽業,明廷在四十二年任命了廣西總管吳搞謙,他在河南任職,負責監督兩淮的鹽政。第二年,吳升在「照舊管事」的職位上擔任了顧問,直到萬曆四十六年卸任,在他的任期內,似乎沒有什麼建樹。
由於吳搞謙長期沒有調兵遣將,遼東的糧草急需,所以,在四十五年的四月份,吏部決定,任命袁世振為山東副使團,兼任右丞,掌管兩淮的鹽,這就是明廷給袁世振的詔令。詔督理淮鹽法、山東巡撫、布政使團右議事官袁世振等。「吏部斟酌:「吏部斟酌,因兩淮鹽務阻塞,朝廷虧欠甚多,請由先朝派官整理。」茲特敕爾去整理。

爾宜遠在考取陳規,以求取當時的弊端。究其原因,乃因為正引已久,走私猖獗,須嚴加整頓,九邊年年鈔七十五千一百八十引,務使全部賣出;安撫了商人們,解開了他們的圈養,又檢查了他們的收成,又給他們發了一筆橫財。必須要讓新的和老的思想同步,讓我們的時代和時代都能解決。若有商人等疲憊不堪,逃走,便可設法加以彌補。
兵衛司、兩淮鹽司,俱照別省守巡道,管轄各府。涉及鹽法,有罪的,可以審問;請按演奏員的要求,按規定執行。爾乃立憲大臣,當以廉潔為先,以身作則,以治其弊病,立可保之法,百蠹咸清,三商均利,內益國家,外富於邊民,斯為次長。若承繼陋習,不能奏效,則有簡牘,責任必有其用。

事情辦完,巡鹽司就會查證,詔書也會上交,不會再有任何遲疑。從詔書中可以看出:第一,由於兩淮鹽稅虧空,明廷派袁世振去整頓,這是他擔任督撫兩淮鹽的原因;第二,與吳擴謙從地方官員調任的情形不一樣,袁世振是從吏部省調來的大夫,擔任鹽法道,以示朝廷的權力,從而可以脫離巡鹽,脫離監察。第三,明廷在詔令中強調治水的重要性,兩淮鹽業的大小事務,袁世振都有權力處理,因此,他被認為是「在最壞的情況下,建立一套可持續發展的制度」。
袁世振其實是一個集鹽法道、治鹽法、戶部官員、鹽運使三個職位於一體的人,他的權勢甚至比吳擴謙還要大。袁世振在整頓鹽法時,與鹽都官員、巡鹽司等人的合作密切相關,比如「綱鹽」的推行,就是由巡鹽監史龍遇齊在四十六年實施的。
袁世振的改革,在他的統治下,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翳貞間的尚書宋志浦稱讚道:「疏理鹽法道臣袁世振創十議,立綱法,解套搭,行超掣,未兩期而入太倉者二百二十萬,給各邊者一百二十萬。」天啟二年一千六百二十二年一月,袁世振被罷免。

此後,明廷又將鹽法整頓、鹽法二並為「整頓鹽法之法」,並將廣東馬從龍任命為總管。馬氏和吳搞謙一樣,沒有什麼實權,因此成了當時的巡鹽御史房可壯的副官,郭士旺和周汝鞏則是馬氏的後代,這就是前面提到的一種鹽法派,他們的治鹽法已經不復存在了。
05.結語
從兩淮諸省清理鹽法道,可以發現明廷設置這種鹽法道,其首要目標是要對地方鹽法進行清理。這次整頓的效果,與鹽法的權力和人才息息相關,兩者缺一不可,沒有權力,就只能依靠巡鹽和監察使,而不能發揮作用。沒有天賦的人,就會膽怯,會變得愚蠢。袁世振既有權勢,又有才華,所以他的鹽制度也受到了很大的衝擊。

兩淮鹽業「衰敗」,袁、張震主持兩淮鹽務,與龍遇奇等人一起,推行鹽業,推行鹽業,民不聊生,民不聊生。一般而言,《明會典》中規定的稽查和管理官鹽買賣,是鹽法道共同制定的,但明廷卻因鹽業狀況和職責的不同,對鹽法道的官吏也有自己的職責。在非鹽區,鹽法道的事務是最簡單的,鹽法道是專司,而在福建和四川等較小的鹽區,則是鹽法道的制度最嚴格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