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冷絲
欄目|娛樂明星
明星出現「劣跡」,某種意義上講是自作自受,也是咎由自取。
問題是,怎麼避免這種問題發生,不再犯錯?我們又該如何看待這樣的問題?
從黃海波、王全安到張元、寧財神、高虎、張默、柯震東、房祖名等,不止於40位明星涉嫌違法犯罪。
令人擔憂的是,這種情形似乎愈演愈烈,演藝圈劣跡明星頻現,人們除了為當事人不懂潔身自好自毀前程感到惋惜之外,對他們帶來的諸多負面影響深感憂慮。
不得不說到國內公眾對明星涉嫌違法犯罪的寬容,而這種寬容害人害己。
在國際上,儘管對娛樂明星的炒作往往狠招頻出,犯罪行為卻普遍被認為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線。
不完全名單
很多年紀稍大的追星族應該還記得這樣的事情:曾經紅極一時的日本玉女掌門酒井法子涉毒後,不但被贊助商列入黑名單,還被公眾勒令退出娛樂圈,所有代言廠商的賠償只能用自己家的房子來抵。
對比來看,我國的劣跡明星卻往往受到經紀機構、演出機構、電視台、廣告商等多方面的縱容,醜聞越多曝光率越高,片約反而越多的亂象屢見不鮮。
因此,我們應當反思對於某些明星的所謂寬容,是不是「助紂為虐」?
娛樂明星獲取了巨大的物質財富,名利雙收,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他們理當比普通人更高的社會道德準則要求自己,應當比普通民眾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有過「劣跡」的明星藝人遭到行政主管部門管控,被市場懲罰,不僅是咎由自取,而且還應當加重處理,提高他們的違法違規以及背離社會道德的成本,這樣也能倒逼影視明星人物遵守社會公共道德。
不管是什麼明星,追求德藝雙馨是基本要求,他們也應當成為當之無愧的公眾人物,釋放更多的正能量。
而在當前娛樂影視市場,明星因為自己的「劣跡」而受到相應的處罰,或者乾脆被「封殺」,涉及面較廣,並非明星本人的事情。
「劣跡藝人」的相關行為一旦公布並被確認,他們所涉及到的影視作品影視機構均受影響,那些倚重明星的作品和公司因此而叫苦不迭,遭受損失。
的確,陣痛是很痛苦的,但也是難免的。
從長遠看,正如很多人所指出的那樣:與其讓有劣跡明星參與的影視劇及廣告作品面向社會公開傳播,「流毒」於社會公眾尤其是廣大青少年,還不如儘早築起防範「毒品」文化入侵的防火牆。
面對明星醜聞劣跡行為,影視經紀公司雖「恨鐵不成鋼」,卻因利益捆綁的關係大多不願意主動斷送明星的前途。同時,很多公司依靠明星作品及廣告收益存活,明星的倒台意味着「搖錢樹」的枯竭。公司不僅將減少大筆收入,甚至面臨經濟危機。
歷年來影視經紀公司面對明星醜聞,多通過危機公關來對緩解問題進一步發酵。
明星的負面危機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像「劣跡」這樣嚴重的負面危機是完全可以規避的。公司的發展不可能一帆風順,提前了解危機,預防危機,這樣才會將公司的損失降到最低。
所以,對於娛樂影視飢餓投資方和製作方來說,整體評估明星,這是必須完成的工作。
許多影視公司反映,他們在與明星進行簽約時一般只跟明星的經紀人接觸,無法真正了解每個明星。每個明星所在的公司應像其他公司一樣,定期對員工進行整體評估。把評估要素量化,全面審核每個明星。定期為明星進行統一測評形成資料表。這樣影視公司可以根據明星的評估表來選擇參演明星,第一時間將可能存在風險的明星規避在外。
簽訂詳細的危機處理合同,這也是影視娛樂公司處理因明星帶來危機的一個辦法。
目前為止,很少有公司在合約中明確規定演員責任的條款,一旦出現存在「劣跡」的明星,幾乎所有的危機都落在了影視公司頭上,現在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來明確影視公司和劣跡明星的責任分配。
在這種情況下,影視公司在與明星簽訂合同時要注意明確責任,警示明星時刻規範自己的言行。
總之吧,明星出現「劣跡」的等問題不是好事,但是有很多的預防辦法,就是看各方是否認真對待,社會各界是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