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律談」性侵後再談戀愛,還叫性侵嗎?

2021年08月30日23:04:04 八卦 1601

近一個月里,娛樂圈性醜聞如井噴爆發,先有明星吳某某因涉嫌強姦罪被逮捕,後有歌星霍某亂性被迫退圈,再加之這兩天主持人錢某被爆性侵事件愈演愈烈引發全網討論,大眾這才知道,明星們的金玉其表,蓋不住他們的敗絮其中。


但在得到官方證實之前,誰也不知道事情的真相,所以今天筆者不想帶領大家過多討論娛樂圈的二三事,而是來思考一個讓人細思極恐的問題:如果這些被高高在上的明星性侵過的女孩們,沒有勇敢地站出來發聲,而是痴迷於他們的「光鮮亮麗」、或受誘於他們的「糖衣炮彈」、亦或是迷信他們的「甜言蜜語」,那在被性侵後接受了明星們的「追求」,與之談起了戀愛,此時還能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嗎?


「世紀律談」性侵後再談戀愛,還叫性侵嗎? - 天天要聞

(圖片為錢某性侵的女孩所提供的網絡爆料)


有人認為,在發生第一次性侵後,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第二次性行為是女方出於被迫,從存疑有利於被告的角度就可推定女方自願。因此就可以適用「先強(奸)後通(奸)不謂之強(奸)」這樣的規則。也就是認為被性侵後的女孩與施害者事後談戀愛,又與之發生性關係,那麼第一次的強姦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主要是因為一個陳舊的司法解釋。1984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的《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強姦解答》)規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然而2013年1月《強姦解答》被最高司法機關廢止,「先強後通不謂之強」的規則雖然不再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具有重要的影響力。

所以只要當性侵行為符合強姦罪的特徵,不論女方事後態度如何,只要當時的行為是違背了女方的意志,皆應以強姦罪論處。如果說女方事後出於自願,又多次與男方發生關係,那也僅能對第一次性侵行為作出量刑上的酌情從寬處理,並不能改變強姦罪的性質。強姦罪的本質,就是違背婦女的意願。

在判斷是否違背女性意願時,我們通常有兩個標準:一個是「不等於不」規則,另一個是積極同意規則。所謂的「不等於不」規則意味着,在清醒狀態下,女性的口頭拒絕也應被視為不贊成性行為,法律應該尊重婦女說「不」的權利。也許有些男人會認為女人的「不」不是半推半就?但法律必須拋棄這種花花公子哲學。如果你有偏見,你必須為此付出代價。積極同意規則是指在昏睡、昏迷和醉酒的情況下,與未積極表達同意的女性發生性關係,此時,應將其認定為強姦。

而對於女方半推半就(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女性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情況,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女方的態度如何,該女性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女方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女方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認定是否違背女方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女性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女性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姦罪論處。

還記得以前逛某乎看到問題「你想對痴迷霸總言情小說的孩子說點什麼?」有個高贊說「強姦不會發展出感情,只會發展出案情。」筆者也始終認為戀愛是出於相互喜歡的進一步感情繁衍,而不是犯罪後怕承擔責任而奮力掩蓋造成的一錯再錯,正如釘在牆上的一顆釘子拔出來之後依然會有一個洞。性侵這樣的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就是不可能痊癒的烙印,性侵後再戀愛,也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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