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絡遊戲侵權案件屢見不鮮,前有《奇蹟神話》抄襲《奇蹟MU》,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400萬元,後有《迷你世界》抄襲《我的世界》玩法規則,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000萬元。
在網絡遊戲侵權領域,一些問題的認定在司法層面沒有達成一致,比如網絡遊戲的保護模式,遊戲規則是否能納入整體保護模式進行保護等等。本文結合司法案例,就網絡遊戲中侵權的相關判定規則做分析。
目次
一、網絡遊戲保護模式
(一)整體保護模式
(二)網絡遊戲各元素單獨認定作品保護模式
(三)網絡遊戲源代碼的保護模式
二、遊戲規則在網絡遊戲中的保護
(一)遊戲規則具體到何種程度屬於表達
(二)遊戲規則形成表達後能否依據整體畫面保護模式獲得
(三)遊戲規則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三、網絡遊戲整體保護模式的侵權判定規則
(一)元素比對+整體感知
(二)元素比對
(三)以遊戲整體視聽表達來判斷
四、結語
一、網絡遊戲保護模式
對於網絡遊戲的保護模式,司法實踐中有三種保護模式,一種是將網絡遊戲採用整體保護的模式,第二種是對網絡遊戲各要素單獨保護模式,第三種是對網絡遊戲源代碼的保護模式,本文對這三種模式進行分析。
(一)整體保護模式
整體保護模式是將網絡遊戲的整體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現為視聽作品)進行保護。2021年6月開始實施的新《著作權法》取消了電影和類電影作品,取而代之的是視聽作品,而新增的視聽作品含義等於修法前的電影作品和類電作品總和。
所謂「遊戲畫面」,是指遊戲程序自動或者應遊戲用戶操作指令,臨時調取遊戲中預設的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素材片段,並藉助技術設備實時呈現出的影像畫面(常伴有聲音),而遊戲整體畫面是指遊戲運行後形成的全部遊戲畫面的整體[1]。
從「奇蹟MU」[2]遊戲侵權案的判決起,法院在認定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作品的判決逐漸增多。但是,由於遊戲有多種類型,比如RPG遊戲,沙盒類遊戲,FPS遊戲,卡牌類遊戲等。由於不同類型的遊戲有不同玩法規則,所呈現的畫面都會不同,即使是同一種類型的遊戲,也可以由於創新元素的加入趨於不同。因而,並不是所有遊戲的整體畫面都能構成類電作品,對於遊戲整體畫面能否構成類電作品,需要個案認定。因此,在認定遊戲整體畫面是否構成類電影作品時,熟悉法院對此的認定考量因素就至關重要。
在廣州維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碩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壯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3]中,法院認為原告的《奇蹟MU》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且無需對文字作品和美術作品的各類遊戲素材作為遊戲畫面的組成部分做單獨保護的必要,具體分析如下:

《奇蹟MU》宣傳海報

再如,在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4]中,法院在認定原告的《我的世界》是否構成類電影作品時,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考量:

《迷你世界》(左)與《我的世界》(右)

(二)網絡遊戲各要素單獨保護模式
在網絡遊戲侵權中,原告可將遊戲中的各類元素單獨作為作品進行主張侵權。對於遊戲中的各類元素,根據各自特徵,可主張美術作品,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法院依據不同作品的類型分別進行認定。
例如,在暴雪娛樂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游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5]中,原告主張保護爐石標識、遊戲界面、卡牌牌面設計、卡牌和套牌的組合、視頻和動畫特效五類作品,具體如下:


(三)網絡遊戲源代碼的保護模式
在網絡遊戲侵權案中,網絡遊戲源代碼可作為計算機軟件作品進行保護,無論原告是主張整體保護模式還是元素單獨保護模式,若網絡遊戲侵權還構成源代碼抄襲,則可主張計算機軟件作品侵權。
根據《計算機保護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一個源程序只能轉化成唯一形式的目標程序,但一個目標程序卻有可能來自多種語言以及同種語言多種寫法的源程序。也就是說,目標程序相同或近似並不等同於其源程序必然相同或近似。因此,在遊戲侵犯計算機軟件程序案件中,一般就被告遊戲軟件的源程序與原告遊戲軟件的源程序是否相同或近似進行比對。[6]
然而,若被告拒不提供被訴侵權遊戲的源代碼,則法院無法進行源代碼比對。但是,當原告儘力舉證後,若被告仍不提供其源代碼進行比對,則被告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例如,在智樂軟件(北京)有限公司與重慶夢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7]中,法院認為,原告的HOC遊戲,與被告的三界魂遊戲在程序文件方面,存在文件夾及其下級文件夾(文件)的文件命名格式相同,且原、被告遊戲的登陸及運行界面,除頁面背景圖案及人物名稱不同外,界面的主體框架和功能相似,「建立隊伍」、「選擇英雄」、「對陣列表」、展開小地圖模式、返回遊戲主頁等等,所顯示界面框架、欄目、提示內容以及「選項」的「操作」子界面、「聊天界面」等頁面結構、名稱、圖標等相似。而且被告三界魂遊戲軟件的配置文件中,也出現了與原告公司相關的「gameloft」等內容。
在原告舉證大量相似情形外,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請,就被告的三界魂遊戲軟件與原告的「HOC」遊戲軟件的源程序、代碼及文檔的內容等進行鑒定,並向法院提交了「HOC」遊戲相關文檔光盤和程序光盤、HOCSVN工作日誌數據光盤等材料以供鑒定使用。而被告應當對其獨立創作完成三界魂遊戲負有舉證責任,但被告並未舉示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從舉證責任角度講,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HOC」遊戲軟件著作權。
二、遊戲規則在網絡遊戲中的保護
《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構思、系統,僅保護以文字、美術、音樂等各種有形的方式對思想的具體表達。 [8]
對於遊戲設計本身是否構成作品應當以抽象概括的方式區分層次加以分析,一般同類遊戲的基本玩法屬於基礎規則,屬於思想範疇,不能落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當事人主張遊戲設計構成作品的,應當證明其所主張的遊戲設計屬於具體規則,且屬於獨創性表達,具體規則系在基礎規則的基礎上指引玩家行為的一系列機制及機制的組合,使得整個遊戲的玩法與其他遊戲相比具有個性或特質。[9]
(一)遊戲規則具體到何種程度屬於表達
遊戲規則若過於抽象只能屬於思想,那麼遊戲規則具體到何種程度才能構成表達,讓我們來看看。
在暴雪娛樂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四三九九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10]中,原告的《守望先鋒》網絡遊戲規則的呈現大致可概括為五個層次:


法院認為,所謂「換皮遊戲」,其本質就是在全面改變第五層的遊戲全部外部美術造型的基礎上,保留對於第三層和第四層內容的抄襲,從而最大限度的簡化最耗費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的核心遊戲資源製作及功能調試階段,直接實現遊戲的邏輯自洽。
上述第三層和第四層設計架構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範疇,應當結合該類遊戲的特點和玩家體驗綜合判斷。
當玩家開始進入FPS遊戲時,英雄人物的外觀造型,地圖上建築的種類選擇,建築物的造型設計,色彩的運用等有美學效果的外部呈現均被淡化和抽離,地圖的行進路線、射擊點和隱藏點的位置選擇、所選人物的技能在當局戰鬥中的優勢和缺陷、自己和隊友的人物選擇搭配、對方人物的選擇搭配以及血包的擺放等遊戲設計要素被凸顯。
而這些遊戲設計要素,大部分存在於第三層的設計中,並且在第四層的資源串聯里與遊戲的規則融合。遊戲規則通過以遊戲設計要素為內核的遊戲資源製作得以外在呈現,這種外在呈現即表達。因此,遊戲地圖的行進路線、地圖進出口的設計、人物的類型、技能和武器組合等整體構成了對FPS遊戲規則的具體表達。
(二)遊戲規則形成表達後能否依據整體畫面保護模式獲得保護
對於整體畫面保護模式能否保護遊戲玩法規則,各法院觀點不一,具體如下。
整體畫面保護模式只能保護作為畫面表達的遊戲規則
在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11]中,法院認為,對於遊戲玩法規則範疇內已經形成獨創性表達的那一部分內容,如其構成作品,也可能與遊戲畫面作為視聽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有所不同,兩者屬於不同性質的客體,不可混為一談。
以涉案遊戲為例,遊戲玩法規則的具體設計既有視聽表達(如遊戲資源/元素的平面圖標、立體造型、動畫特效等),也存在非視聽表達內容(如遊戲資源/元素的功能用途、獲得方式、合成規則、數值屬性等)。若簡單、籠統地將畫面表達與非畫面內容合二為一,實則將性質不同的獨創性表達在同一作品的範疇內予以等同替換,超出了遊戲畫面著作權的保護範圍。
綜上,整體畫面保護模式保護的是連續畫面,若有遊戲玩法規則屬於非畫面內容,則不屬於整體畫面保護模式的保護範圍。
遊戲規則適用類電作品的整體畫面保護模式
在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12]中,法院認為,遊戲設計師通過遊戲連續動態圖像中的遊戲界面,將單個遊戲系統的具體玩法規則或通過界面內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通過連續遊戲操作界面對外敘述表達,使玩家在操作遊戲過程中清晰感知並據此開展交互操作,具有表達性。
如前所述,在ARPG類電子遊戲中,角色的選擇、成長、戰鬥等玩法設置本身具有敘事性,依託遊戲界面呈現的詳盡的遊戲玩法規則,類似於詳細的電影劇情情節,遊戲開發過程中通過繪製、設計遊戲界面落實遊戲規則的表達,與電影創作過程中依據文字劇本繪製分鏡頭劇本攝製、傳達劇情具有一定相似性,可以說,以遊戲界面設計體現的詳細遊戲規則,構成了對遊戲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是一種被充分描述的結構,構成作品的表達。
又如,在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13]中,法院認為,遊戲特定玩法規則和情節是構成遊戲的核心,其通過遊戲界面或連續動態畫面呈現的具體表達也是玩家所感知的遊戲主要內容,將該部分內容作為核心組成部分並對遊戲整體適用類電作品法律規則予以保護,有利於實現對網絡遊戲著作權的充分保護和實質保護。
(三)遊戲規則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在遊戲規則不能被《著作權法》進行保護時,原告可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對遊戲規則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審理和裁判並非擴展著作權保護範圍,而是基於另外的法律價值和目標來綜合考量被訴行為的正當性與否[14]。
在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15]中,法院首先認定《迷你世界》整體抄襲了《我的世界》遊戲玩法規則。其次,法院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分析認定被告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抄襲原告遊戲規則的行為有悖於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遊戲市場競爭秩序,損害網易公司合法權益,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網絡遊戲整體保護模式的侵權判定規則
網絡遊戲整體保護模式中,在判斷侵權中的實質性相似時,法院對於侵權比對規則觀點不一,讓我們來看看。
(一)元素比對+整體感知
在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16]中,法院認為,認定在後遊戲是否實質利用了在先遊戲的獨創性表達,應先判斷兩者單個子系統的特定呈現方式是否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再看整體遊戲架構中對於單個子系統的選擇、安排、組合是否實質性相似。
例如:

又如,在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17]中,法院認為,涉案兩款ARPG類手機遊戲均具備結構龐大、複雜的玩法系統,認定在後遊戲是否實質利用了在先遊戲玩法規則的整體表達,應就玩法規則體系進行整體比對,先判斷單個玩法系統的特定呈現方式上是否構成相同或實質近似,再看整體遊戲架構中對於單個玩法系統的整體選擇、安排、組合是否實質相似。整體判斷時不僅應當考慮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單個玩法系統的數量,還應考慮不同玩法系統對於遊戲玩賞體驗影響程度以及是否屬於遊戲設計重點、遊戲盈利點等因素以綜合判斷。
再如,在上海菲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廣州柏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霍爾果斯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18]中,法院認為,如果各種遊戲規則與遊戲情節相互結合,推動遊戲的故事情節不斷發展,表現出了特定的人物關係、任務主線、場景轉換順序和遊戲效果等,情節足夠豐富細緻,有完整的個性化表達,那麼這種足夠具體的人物設置、任務主線、情節結構和遊戲效果等有機結合形成的整體,符合著作權法上的表達時,就應該予以保護。
這時所保護的就不是遊戲規則本身,而是一系列遊戲規則經過整合、編排後與遊戲資源庫的元素相結合所表現出來的內容。如果被訴侵權作品中包含這些相同或相似的內容,且達到一定數量、比例,足以使普通觀察者感知到來源於特定作品時,可以認定兩部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二)元素比對
在廣州維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碩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壯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19]中,法院認為,網絡遊戲的連續活動畫面變化的是場景視角、角色動作等等,遊戲地圖、等級設置、角色技能、武器裝備、怪物、NPC等元素是角色扮演類網絡遊戲基本固定的構成元素,這些元素的相似程度能夠決定網絡遊戲整體畫面的相似程度。經比對,兩款遊戲前400級三大角色劍士、魔法師、弓箭手的所有技能均與權利遊戲中的部分技能相同或基本相同,而等級設置、角色名稱及技能、地圖場景、武器裝備、怪物及NPC等方面均基本相同,足以認定兩款遊戲整體畫面實質性相似。
(三)以遊戲整體視聽表達來判斷
若遊戲元素相似,不能直接推定遊戲整體視聽畫面構成實質性相似,要以遊戲整體視聽表達來判斷。
例如,在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中,法院認為,遊戲開發者按照相同的玩法規則來設計遊戲資源或元素時,可以形成不同的表達。兩款遊戲中存在多處遊戲元素及其組合的設計相同、相似但畫面表達卻有較大差異的情形。
判斷視聽畫面構成實質性相似,應着眼於遊戲視聽表達來判斷遊戲整體畫面是否實質性相似。
除此以外,兩款遊戲中大量遊戲資源/元素在平面圖標、建模造型、動畫效果上有較大差異,僅有個別相近,但兩者基本參照現實中相應物品、動植物等的形象和動作所設計,各有獨創性視聽表達。兩款遊戲中工具箱/工作台、熔煉爐/熔爐、融合附魔箱/附魔台、修理台/鐵砧等有單獨操作界面,雖然展示的合成、燒煉、附魔或修理過程存在相似之處,但在美術形象及動畫效果上有較大差異。綜合來看,兩款遊戲整體畫面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四、結語
綜上所述,從上述案例可知,在網絡遊戲的保護模式中,主要有整體保護模式和各類元素單獨保護模式,然而,現在大多數法院傾向於採取整體保護模式保護網絡遊戲。
在網絡遊戲規則抄襲的侵權認定中,對於遊戲規則是否能構成表達進行保護需要個案認定,在暴雪娛樂有限公司的《守望先鋒》被抄襲案中,法院從遊戲規則的五個層面來詳細論述遊戲規則分別所屬的抽象和具體的表達,給予之後司法判決不少啟發。
在對網絡遊戲的整體保護模式進行侵權中的實質性相似的比對時,大部分法院還是採納「元素比對+整體感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實質性相似的認定。
本文拋磚引玉,從司法判例中分析相關網絡遊戲的侵權判定規則,希冀對企業在遊戲的維權過程中,以及各位同仁在辦理相關案件中有所助益。
注釋(上下滑動閱覽)
【1】(2021)粵民終1035號
【2】(2016)滬73民終190號
【3】(2016)滬73民終190號
【4】(2021)粵民終1035號
【5】(2014)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號
【6】(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46號
【7】(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46號
【8】(2020)滬73民終33號
【9】 (2020)滬73民終33號
【10】(2017)滬0115民初77945號
【11】(2021)粵民終1035號
【12】(2019)浙民終709號
【13】(2019)浙民終709號
【14】(2021)粵民終1035號
【15】(2021)粵民終1035號
【16】(2019)浙民終709號
【17】(2015)蘇中知民初字第201號
【18】(2018)粵0192民初1號
【19】(2016)滬73民終190號
【20】(2021)粵民終1035號
作者:朱瑋潔
編輯: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