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促進型立法」?民營經濟促進法告訴你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4月30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自2025年5月20日施行。

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國民營經濟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取得了長足發展,也面臨著困難和挑戰。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一次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第一次明確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為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立法重點正在從管理型立法向促進型立法轉型。促進型經濟立法的實質,是為相關經濟主體的權利作出立法保障、增益和創設。從權利保障、增益與創設三個維度,分析該法對民營經濟發展促進的立法創新,對於在法治軌道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體系發展完善,具有重要理論和實踐價值。

權利保障是促進型立法的基礎安排

促進型立法權利保障條款安排,主要是對於實踐中經濟主體權利受到侵害或保障不足的情況,而作出的立法因應。民營經濟組織的核心訴求在於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多項制度設計,首次在法律層面系統性回應了這一訴求,實現了從「政策宣示」到「法治保障」的跨越。

民營經濟促進法在民營經濟組織權利保障方面,主要做了以下立法安排。一是明確民營經濟組織與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二是規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三是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行為。四是規定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五是規定民營經濟組織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六是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

權利增益是促進型立法的重要發展

促進型立法權利增益條款安排,主要是基於傳統權利安排不足以支撐相關主體開展相關活動,從激勵角度對相關主體權利的擴展或深化。民營經濟促進法不僅保障權利,更通過政策引導和資源傾斜,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

民營經濟促進法在民營經濟組織權利增益方面,主要做了以下立法安排。一是規定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二是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投資和創業,鼓勵參與現代化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三是規定民營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符合國家戰略方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享受國家支持政策。四是規定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平等獲得直接融資。五是規定登記機關應當為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提供依法合規、規範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設立、變更、註銷等登記服務。六是規定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機制,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海外合法權益。七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不得以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複、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

權利創設是促進型立法的探索突破

促進型立法權利創設條款安排,主要是基於傳統權利不足以支撐相關主體開展相關活動,從激勵角度對相關主體權利的擴展或深化。民營經濟促進法在民營經濟組織的權利創設方面,做了一定積極探索。

民營經濟促進法在民營經濟組織權利創設方面,主要做了以下立法安排。一是首次以國家法律高度和形式確立了民營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力量」的法律地位,確立了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中國式現代化的促進者」法律地位。二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項目推介對接、前期工作和報建審批事項辦理、要素獲取和政府投資支持等方面,為民營經濟組織投資提供規範高效便利的服務。三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及時聽取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各類經濟組織的意見建議,解決其反映的合理問題。這一機制將此前零散的「座談會」「調研」等形式上升為法定程序,增強了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針對性。四是規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立法,應當注重聽取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各類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五是探索信用修復與風險分擔的制度。該法提出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支持徵信機構優化民營企業的信用評級方法;同時推動建立融資風險的市場化分擔機制,通過銀行與擔保機構合作降低民企融資風險。這些制度設計為民營企業提供了「信用賦能」的新安排。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台,標誌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化進程邁入新階段。其重要意義不僅在於解決民營經濟的發展挑戰與問題,更在於構建了「權利保障-權利增益-權利創設」三位一體的民營經濟發展促進的權利發展框架,通過「權利擴展-要素激活-價值創造」制度邏輯與施行實踐,為新時代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基礎性、綜合性的國家專門法律支持與保障。

(作者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副所長)

原標題:《何為「促進型立法」?民營經濟促進法告訴你》

欄目主編:楊逸淇 文字編輯:於穎

來源:作者:李建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