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絕大多數處於創業初期的項目公司而言,設置董事會都是毫無意義的。創業者們在設計公司治理架構時強行加入一個董事會,有畫蛇添足之嫌,多數時候大家甚至沒有搞清楚董事會是幹什麼的。本文僅在創業初期的有限責任公司範圍內探討為什麼不需要設置董事會。
一、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
《公司法》詳細的列舉的二者的職權範圍。概括而言,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會審議批准方案。董事會執行股東會的各項決議,並向股東會彙報工作。
另外,從表決方式上看,董事會按一人一票進行表決,而股東會通常按照各股東持股比例確定的表決權比例進行表決。
從產生方式上看,董事是選舉產生的,有任期限制。而股東是承擔了認繳出資責任的主體當然獲得的身份,沒有期限限制。
二、董事會的存在意義不明
由於在實際操作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種商業銀行熱衷於在一切法律文件中要求全體股東簽字,因此,股東會的對外功能被無限放大。並沒有什麼文件是要求董事會表決簽字的。
而從內部治理角度看,由於創業初期的股權結構即使分散也人數有限,因此,多數時候董事會成員和股東會成員完全重合。反正都是這些人,不如直接進行股東會表決,否則做出了董事會決議還要提請股東會審議批准,豈不是多此一舉。
因此,《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可見,從立法角度也認為公司初期設置董事會的意義不大,可以以一名執行董事代替。名義上執行董事享有董事會的職權,實際上就是在干公司經理的活。
三、小股東們希望設置董事會的理由
通常而言,小股東對於設置董事會的積極性更大一些。推測起來理由可能有如下幾種:
1. 名片上的價值。自稱某公司董事似乎是比自稱某公司小股東要有用一些。而大股東只需要自稱是某公司的老闆、經理或法定代表人即可。
2. 控制權上的價值。由於董事會成員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理論上,自己可以與其他董事平等表決。但由於大股東可以通過選舉佔據更多的董事會席位,因此這種平等實際上並不成立。小股東的自我保護思路可以參考《
四、什麼情況下可以設置董事會
1. 雖然是初創項目,但是股東人數較多,股權結構比較分散,且部分小股東對參與決策和日常經營不敏感。那麼,可以選舉股東中積極性較高的,進入董事會參與日常治理。其實這種情形的優化方式是設立持股平台,讓一些小股東間接持股,具體可以參考《
綜上而言,創業項目初期應當效率優先,避免公司治理架構複雜化。董事會並不是公司治理的必備結構。筆者建議在多數情況下,僅設置一名執行董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