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信託公司原則上可在全國6個城市設異地部門,禁設異地管理總部

3月31日,銀保監會官網發佈《關於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信託公司為便於全國展業,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設置以業務、營銷為主的異地部門,呈現數量多,布局廣,地域相對集中等特點。監管發現,信託公司異地部門運營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展業差異化不明顯,同質化競爭嚴重;二是管理半徑拉長,風險識別與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協調成本高,風險項目處置難度加大。此外,部分信託公司在異地設立管理總部,分散辦公,多頭管理,影響信託公司經營管理質效,亦對金融監管帶來挑戰。為此,銀保監會研究起草《通知》,就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予以規範。

《通知》共八條,以合理布局、分類施策、寬嚴適度為原則,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一是綜合考慮當前信託業發展實際與改革轉型需要,明確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置與管理要求。二是嚴格禁止信託公司設立異地管理總部,已設異地管理總部的信託公司按要求有條件保留。三是明確信託公司屬地銀保監局與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監管職責。四是合理設置整改期限,要求相關信託公司穩妥有序開展異地部門整改等工作

《通知》所稱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是指信託公司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設置的部門,包括業務、營銷等部門。

《通知》要求,信託公司原則上可在全國6個城市設置異地部門。同一城市所設異地部門在同一地址集中辦公,數量不超過5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監管發現,異地部門數量多或布局廣的信託公司,風險等級往往較高。信託公司是可全國展業的金融機構。不在異地設置部門,並不影響信託公司異地展業

《通知》要求,異地部門設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有關信託公司應於3個月內報送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方式與風險防範措施,經屬地銀保監局審查後,於2024年底前實施完成整改工作。確有困難的,屬地銀保監局可根據信託公司報告情況適當延期,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

《通知》明確,屬地銀保監局應切實承擔監管主體責任和屬地責任,持續提升信託公司異地部門監管質效。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積極協助屬地銀保監局開展監管工作,配合了解信託公司在轄內所設異地部門情況。

《通知》強調,信託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設立異地管理總部。屬地銀保監局應於3個月內完成信託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監管評估。對確有必要保留的,指導信託公司主動向住所所在地或異地管理總部所在地地方黨委和政府報告,明確承擔屬地風險處置責任、落實風險處置維穩任務意見後,原則上可保留一個異地管理總部。對不予保留的,督促信託公司制定管理總部回遷方案,於2025年底前實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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