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企業合作,一方提供資金和設備使用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合作企業,在合作期間對方把已折完且賬面沒有凈殘值設備給我方,如何賬務、稅務處理?

前景:A公司和B公司合作共同經營一個檢測服務辦事處,以B公司借A公司款項起家,經營期間按比例營利分成給A公司。其中:B公司借A公司200萬作辦事處裝修起辦前期費用,借30萬購買辦公設備和檢測設備,A公司借五台已折舊完且賬面沒有殘值的設備(可正常使用)給B公司使用。現合作期滿,B公司把前期借的230萬歸還A公司並分成50萬,A公司不要那五台折完沒殘值的設備給B公司,現請問該五台設備怎樣稅務處理?

解答:

該問題涉及雙方在合作期間以及合作結束時的財稅處理。

一、A公司的財稅處理

(一)合作期間

1.增值稅處理

(1)A公司提供資金,屬於資金借貸服務,需要按照「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6%(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

(2)A公司提供五台設備供B公司使用,屬於提供了動產租賃服務,應按照「租賃服務-經營性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13%(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

(3)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因此,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支付時間,則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時間申報納稅;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時間比較含糊(如約定為「合作期結束」等),則在提供租賃的當月就應申報納稅。

(4)租賃服務的銷售價格確定

如果雙方的合同對合作期間的利率和設備的租金沒有做出約定,或僅僅是約定為分成比例的,依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四條規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 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2.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A公司提供資金和設備,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樣是需要視同銷售。

在合作期間,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與增值稅處理一致,不再贅述。

(二)合作期滿

1.增值稅

合作期滿收到分成50萬元,應視為整個合作期間租賃服務收入+設備轉讓收入。

對於設備的轉讓收入,應參照同類二手設備的市場價(公允價值)。

50萬元扣除設備市場價和前期租賃服務收入還有剩餘的部分,應作為租賃服務的價外費用處理,同樣需要繳納增值稅。由於貸款服務和動產租賃服務的稅率不一致,建議按照二者總收入的比例進行分配。

對於二手設備的轉讓,A公司需要按照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行增值稅處理,需要區分很多情形:

(1)簡易計稅:可以享受3%減按2%計稅;如果要開具專票,可以放棄減按2%計稅,按照3%就可以開具專票。

(2)一般計稅:按照銷售貨物13%計稅。

2.企業所得稅處理

對於收到的分成收入50萬元,也需要在前期租賃服務收入與設備處置收入之間進行分配,具體分配可以參照增值稅的處理。

其中,作為設備處置的收入,由於該設備在A公司已折舊完且賬面沒有殘值,應全部作為「資產處置損益」計稅,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限額扣除費用的計算基數。

二、B公司的財稅處理

(一)合作期間

雖然簽署的是分成合約,但是雙方之間是沒有股權關係的,因此應按照資金借貸和租賃服務處理,前面已經分析,不再贅述。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同時,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B公司應在合作期間的納稅年度按照應分給A公司金額確認為當期的成本費用,但是由於在合作期間內並未實際支付以及取得發票,在合作期間的納稅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就需要做納稅調增。

(二)合作結束時

接受的二手設備,不要作為所謂的「捐贈」處理,應作為正常的購入處理,應要求對方提供銷售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和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

支付50萬元分成款的,除前述的二手設備購置款以外,剩餘的部分應作為合作期間的資金借貸服務和動產租賃服務,也應要求對方提供相應金額的發票,以便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動產服務部分還應要求提供專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由於在合作期間沒有實際支付款項且沒有收到發票,在合作期間確認的成本費用已經做了納稅調增,在合作結束後依法取得發票的,就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進行追補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七條規定,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