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要股東高拋低吸的套利行為堅決說「不」

日前,億緯鋰能發佈了《關於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獲得深圳證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上市公司發佈此類公告本很平常,但在億緯鋰能公告的背後,市場質疑其實控人通過拋售股份和參與定增,涉嫌「高拋低吸」與套利。個人以為,對此類行為應堅決說「不」。

2021年12月6日,億緯鋰能實控人駱錦紅以142.21元的均價減持股份509萬股,套現7.24億元。由於當天在減持的同時誤操作買入2萬股股票構成短線交易,導致其1800萬股的減持計劃不得不終止。

今年6月7日晚,億緯鋰能披露了欲募資90億元的定增預案。控股股東億緯控股(由實控人劉金成和駱錦紅共同控制)和劉金成、駱錦紅擬認購金額分別為30億元、20億元和40億元。經測算,本次定增的初始發行價格為63.11元/股。

億緯鋰能6月7日披露定增預案可謂「恰到好處」。根據《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將構成短線交易,屬於違規行為,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6月7日披露定增預案,時間點恰好卡在實控人駱錦紅套現7億元的6個月之後,規避了證券法規定的短線交易的情形。因此,駱錦紅此次參與定增並不違規。

不過,駱錦紅從減持套現到參與定增,卻存在高拋低吸的套利嫌疑。由於其套現價格高達142.21元,而定增價格只有63.11元,意味着每股存在近80元的價差。如果按照套現的509萬股測算,因「高拋低吸」,該公司實控人「套利」超過4億元,這顯然不是個小數目。

事實上,上市公司重要股東高拋低吸實現套利的案例並不少見。近幾年可轉債火爆,有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可轉債上高拋低吸套利,更多上市公司重要股東高拋低吸主要體現在高位減持套現,然後通過定增「增持」股份。

如果是二級市場的投資者,或者是財務投資者,其通過高拋低吸獲利無可厚非。但如果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或實控人實施高拋低吸的套利操作,顯然是值得商榷的。

相對於一般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在內)而言,控股股東或實控人對上市公司的了解(包括業績等)無疑更全面、更徹底,對於上市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往往也能提前知曉。客觀上,這為控股股東、實控人高拋低吸創造了可能,也為其套利創造了條件。但控股股東、實控人如此套利行為,雖然是通過市場這一「載體」,但明顯又存在與投資者爭利的嫌疑,個中也造就了新的不公平。


特別是,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實控人意圖「魚和熊掌兼得」,既欲通過高位減持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又欲牢牢掌握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如果持股比例較高,實現這一目標定然不存在問題;如果持股比例較低,高位減持然後低位定增則成為其達到目的的手段。

減持股份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實控人的權利,參與定增也是其權利。但通過高位減持低位定增,既不能成為其套利的權利,也不能成為其實現對上市公司控股的權利。基於此,個人有如下建議。

建議一,大股東、實控人如果有高位減持股份行為的,應禁止其參與低位定增。儘管大股東等減持股份都會有不同的理由,但無法逃避「利益」兩字。既然拋售了股份,也就沒有「增持」的必要了。如果任由大股東高拋低吸套利,既擾亂了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也會加劇個股股價波動,並放大投資風險。

建議二,如果大股東、實控人在高位減持股份後要參與低位定增,那麼個中套利的金額應全部上繳上市公司。一邊高位減持一邊低位定增的鬧劇本不該上演,將套利金額全部上繳上市公司,既能增厚上市公司的收益,也能在市場中產生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