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投入出資致公司停業,小股東要求收購1%的股份能否獲支持?

【案情簡介】

被告AB公司於2019年12月13日成立,註冊資本1000000元,原告李明藍、被告趙四函系被告AB公司的股東,原告李明藍認繳出資額為10000元,原告李明藍認繳出資比例為1%,被告趙四函認繳出資額為990000元,被告趙四函認繳出資比例為99%。2020年1月10日、4月23日,被告AB公司先後兩次進行經營範圍變更。

2020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訴。 原告提交一份被告AB公司2019年12月12日的股東會決議,決議內容為對被告AB公司經營範圍進行變更。原告又提交一份被告AB公司2020年4月21日的股東會決議,決議內容為對被告AB公司經營範圍進行變更。原告稱,其對被告AB公司於2020年4月23日變更經營範圍不知情,被告AB公司2020年4月21日的股東會決議上原告的簽名系偽造。原告庭審中表示,其要求被告AB公司收購原告1%股份的理由是,被告趙四函不履行股東義務,被告趙四函不投入資金,造成公司停業,原告的股東權益得不到保障。

【問題】

因大股東不投入出資導致公司停業,小股東起訴公司收購1%的股份能否獲得支持?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AB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要求被告AB公司收購其持有的股權的訴訟請求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文中姓名名稱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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