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袁園 每經編輯:馬子卿
3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在官網發佈消息稱,為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人身保險公司機構監管和分類監管,推動人身保險公司高質量發展,已於近日印發《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評級辦法》的實施,有助於強化分類監管,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形成特色化發展模式和差異化競爭優勢,促進人身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抓好《評級辦法》的貫徹落實,提升人身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效能,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包含六個維度
《辦法》指出,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是指監管機構根據行業數據和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等掌握的相關情況,按照本辦法對人身保險公司的整體狀況進行評估的監管過程,是對人身保險公司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本辦法對人身保險公司進行日常動態監測和風險預警,並每年對人身保險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進行一次監管評級。
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要素包含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個維度。另設置「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情況」作為特別加分項,對開展綠色保險、普惠保險較多的人身保險公司,給予適當加分。

綜合風險水平等級評定採用權重法,總分值為100分。對六個評估維度的得分進行加權計算,加上特別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綜合得分,根據綜合得分所屬區間確定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其中,公司治理(22%)、業務經營(14%)、資金運用(22%)、資產負債管理(14%)、償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
最後,再將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劃分為1-5級,數值越大風險越高。此外,處於重組、被接管等狀態的公司直接列為S級。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結合定期監測情況,原則上每年對人身保險公司開展一次監管評級。評級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應於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況影響正常監管評級工作,金融監管總局可以根據影響情況,調整評級的時限要求及具體方式。
「《評價辦法》在去年曾徵求過意見,其把之前很多規則和文件都整合到這個指標體系中。《評價辦法》有六個維度100多項指標,是相對比較全面和系統的。這就相當於一個溫度計,每月給所有公司監測一次,而每次定級,會直接影響後續公司運營和業務各方面。」有業內人士在跟《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表示,《評價辦法》對所有公司都有直接影響,對業務和投資不規範的中小公司影響很大。
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形成差異化發展的競爭格局
對於發佈《評價辦法》,金融監管總局表示,此舉是為加強人身保險公司機構監管和分類監管,提高監管質效,推動人身保險公司高質量發展,遂根據《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制定了《評級辦法》。文件的出台和實施,將有利於落實「高風險高強度監管」的監管導向,合理配置機構監管資源,真正落實分類監管要求,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形成差異化發展的競爭格局。
據悉,《評價辦法》制定的總體原則有三個,即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相結合、動態監測和定期評估相結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
以動態監測和定期評估相結合為例。《評價辦法》通過監管評估指標體系,對人身險公司進行日常動態監測和風險預警。在此基礎上,每年對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進行一次監管評級。根據監管評級結果,依法依規對各人身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區域以及資金運用的範圍和比例實施分類監管。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評級辦法》有助於提升人身保險公司監管效能,促進人身保險業高質量發展,具體來看,對市場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增強人身保險業風險防控有效性。《評級辦法》根據監管實踐建立了風險信息庫,用於對人身保險公司進行日常監測和監管評估,將提高人身保險公司風險識別和預警能力,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
二是提升人身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能力。《評級辦法》在評估指標體系中引入特別加分項,體現人身保險公司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所做出的貢獻,引導行業通過綠色保險、普惠保險等,更好服務共同富裕、「雙碳」等國家戰略。
三是推動人身保險公司差異化經營。監管部門將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各人身保險公司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分類監管的實施,有助於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形成與其風險水平相適應的發展模式,推動人身險業回歸保障本源,實現高質量發展。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