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到期拒付,背書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看票據法怎麼說

2022年06月29日19:49:28 財經 1151

商業承兌匯票作為匯票的一種,具有手續便捷、融資成本低等特點,在商事交易中多用作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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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於個別企業對票據背書的法律責任缺乏正確認識,對《票據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不了解、不熟悉,進而認為票據只要背書轉讓出去了就與己無關,對承兌匯票背書以後的信用風險缺少正確評估,進而造成經濟損失。

那麼對於商業承兌匯票來說,如果背書的話,背書人承擔的一個法律責任有哪些呢?

商業承兌匯票背書人

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票據法》對此雖沒有明確規定,但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實際上是承認回頭背書的:「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由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法律雖然承認回頭背書,但對持票人能夠追索的對象依據持票人的身份作出了兩類限制:

1)如果接受回頭背書的持票人是出票人的,則持票人(該票據的出票人)對其所有前手均無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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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持票人為該票據的任一背書人的,則持票人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2、背書人承擔擔保責任

票據的背書人按照文義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

當背書人持有的票據無法承兌或者不能獲取付款時,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情況下,背書人對被背書人以及全部交易後手均負有到期清償票據款項的擔保責任。

《票據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不能獲得付款時,應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可見,背書人的擔保責任是無法通過約定免除的。

3、背書人是票據的義務人之一

背書轉讓所轉讓的票據效力最主要的就是票據的付款請求權,以及在票據被拒絕付款時的追索權。

但原來附着於票據之上的、背書人對於前手享有的原因關係上的權利,如違約金請求權等,並不會隨着票據權利的轉移而轉移。

溫馨提醒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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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日常商事交易中接受商業承兌匯票,應當客觀全面評估信用風險,按照期限及時承兌,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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