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若干要點

2022年06月29日01:10:21 財經 1976

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若干要點 - 天天要聞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既是宏觀調控手段,也是風險約束機制。該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來,對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結構調整、控制企業投資風險、保障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需求,有保有壓,促進結構調整,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國家將根據經濟形勢發展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

國務院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927號)規定: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 30%。

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規定:

為進一步解決當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領域投資項目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增加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補短板、增後勁,擴大有效投資需求,促進投資結構調整,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城市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由25%調整為20%,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機場項目由30%調整為25%,鐵路、公路項目由 25%調整為 20%。

房地產開發項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維持20%不變,其他項目由30%調整為25%。

產能過剩行業項目:鋼鐵、電解鋁項目維持40%不變,水泥項目維持35%不變,煤炭、電石、鐵合金、燒鹼、焦炭、黃磷、多晶硅項目維持 30%不變。

其他工業項目:玉米深加工項目由30%調整為20%,化肥(鉀肥除外)項目維持25%不變。

電力等其他項目維持20%不變。

  1.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停車場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核電站等重大建設項目,可以在規定最低資本金比例基礎上適當降低。

三、金融機構在提供信貸支持和服務時,要堅持獨立審貸,切實防範金融風險。要根據借款主體和項目實際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資本金制度要求,對資本金的真實性、投資收益和貸款風險進行全面審查和評估,堅持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具體的貸款數量和比例。對於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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