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團伙制售黃色手辦案作出一審判決,12名被告人因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處四年九個月至判一緩一不等的刑罰。
此案系全國首例將黃色手辦明確認定為淫穢物品的刑事案件,引發社會對新興行業監管與未成年人保護的廣泛討論。
3萬餘件手辦被鑒定為淫穢物品
一審判決書顯示,該案主犯許某為牟利,在東莞市經營一家塑膠製品公司及工廠,通過開設網店、僱傭員工製作並銷售涉黃手辦。該案另一名主犯是許某的下游經銷商孟某。
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在廣東省東莞市被告人許某的兩處倉庫內查扣3萬餘件手辦,均被鑒定為淫穢物品。
案涉網店自2022年起共銷售上述經鑒定為淫穢物品的手辦2萬餘件,銷售金額人民幣200餘萬元。同一日,公安機關在江蘇省徐州市孟某租用的倉庫內,查獲待銷售的案涉手辦3700餘件,均被鑒定為淫穢物品。
判決認定,截至案發時,孟某等人製作案涉淫穢手辦8000件,對外銷售5000餘件,另銷售許某等人製作的淫穢物品300餘件。
2024年9月,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犯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將12名被告人起訴至寶山區人民法院。
經審查,檢察機關對許某、孟某以及工廠經理、圖紙設計工程師、手辦製作人員、淘寶店運營等12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今年4月9日,寶山區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宣判,許某、孟某被認定為主犯,構成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分別被判刑四年九個月、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工廠經理被判犯製作淫穢物品牟利罪,刑期三年九個月,並處罰五萬元。其餘9人被判處緩刑。
牽出黃色手辦產業鏈規模化問題
案件背後是近年黃色手辦產業鏈的規模化問題。
2023年底,據央視焦點訪談報道,記者發現有一款所謂的「美少女」系列手辦,每天都有不少商家在直播平台叫賣。
這類手辦雖然有些部位有所遮擋,但基本上是以接近「全裸」為主,有的雖然穿着少量的衣服,卻備註着「可脫」或「可爆甲」,也就是可以瞬間脫光全裸的意思。這些面向未成年人的不良產品,俗稱「媽見打」,很多學生和家長都很憤慨。
記者在一家網上商家,購買了幾款標註着「適用年齡為少年(7—14歲)」的「美少女」手辦,收到的實物竟是全裸的,造型是各種性愛姿勢。
記者調查了解,網絡平台針對像手辦這種「非真人類露點」圖片的發佈要求是「完整遮擋除外」。也就是說,只要完整遮擋就可以正常發佈。因此,儘管一些商家也都知道自己售賣的這種產品很色情,但他們依然在圖片上只做了簡單的遮擋,在網上大肆售賣。
據了解,這些產品產自東莞。「美少女」手辦的生產廠家在設計產品時,會根據原版造型進行改動,這種改動不僅涉嫌盜版侵權,更是涉嫌構成淫穢色情製品,但是為了牟利,他們依然鋌而走險。像這樣生產所謂「美少女」手辦的廠家至少有上百家公司在設計、生產、銷售,主要客戶群體標註有:初中生。
央視報道後,據手辦行業從業者透露,黑龍江、江蘇、四川、上海等地的公安機關集中對手辦行業開展調查,東莞等多地的手辦工作室、工廠、銷售企業,因制售黃色手辦被關停,相關責任人也被刑事立案偵查。
據新京報消息,寶山區人民法院宣判的這起案件也在同一時期案發。據一審判決書,該案主犯、被告人許某為牟利,在廣東省東莞市經營一家塑膠製品有限公司和一間工廠,並在淘寶阿里巴巴等平台開設網店,僱傭數名員工製作、對外銷售手辦類淫穢製品。該案另一名主犯是許某的下游經銷商孟某。
知多D
「媽見打」
部分「美少女」手辦雖然有些部位有所遮擋,但基本上是以接近「全裸」為主,有的雖然穿着少量的衣服,卻備註着「可脫」或「可爆甲」,也就是可以瞬間脫光全裸的意思。這些面向未成年人的不良產品,俗稱「媽見打」。
爭議
是二次元創作還是「淫穢物品」?
在法律角度,如何區分手辦的「藝術創作」與「淫穢物品」?版權登記能否豁免淫穢物品的刑事認定?此案一方面引發社會對新興行業監管與未成年人保護的廣泛討論,另一方面也引起法學專家討論。
本案涉爭議手辦為女性跪姿形象,身着可脫卸內衣褲,胸部及下體細節簡化但有色素處理。法院認定其為淫穢物品,依據包括公安機關鑒定結論及兩名未成年購買者的證詞。
證人稱因手辦「色情內容羞於展示」,法院據此認為其「誨淫性顯著」。儘管該手辦擁有版權登記,但法院強調其作為商品公開銷售對青少年存在迷惑性危害。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北京浩淳律師事務所主任潘利勇律師表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中關於「淫穢物品」的界定,以及結合司法實踐,判斷某一物品是「藝術創作」還是「淫穢物品」,一般參考以下原則:
第一,整體性原則。對作品或物品的價值要堅持整體性評價,不能因作品中個別部分、段落或者篇幅存在色情描寫,就否定整體的藝術文化價值。
第二,目的性原則。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因此要結合製作、銷售、流轉相關物品的目的進行認定。
第三,使用場景原則。即使物品本身包含表現人體生殖器官的內容,但如果在僅限非公開的場合銷售、觀看、使用,也可能被認定為情色物品,而非淫穢物品,如在成人用品商店銷售的部分物品。
根據上述原則和標準,該案中的「可拆卸服飾」手辦改變了市場上銷售的普通玩偶、手辦造型,能夠挑動「一般人標準的性慾和性羞恥心」,且公開銷售尤其還面向未成年人銷售,被認定成「淫穢物品」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手辦「脫衣」,法律監管不可「缺位」
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劉憲權表示,手辦畢竟是商品銷售過程當中,這個和藝術創造肯定是有很大的界限。青少年正處於學習、長知識的過程,如果讓這種淫穢手辦在社會上流傳,肯定是對公序良俗秩序的嚴重破壞。青少年是我們的下一代,從這個角度來講的話,將手辦納入相關管制範疇是很有必要的。
本案的判決傳遞出「文化創意不得突破公序良俗」的明確信號,更不能用創作之名突破未成年人保護的紅線。
有業內人士稱,手辦「脫衣」,法律監管不可「缺位」。內容「引人遐想」的「可脫衣服手辦」,不僅挑戰了公眾的道德底線,更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亟待監管部門依法「去辦」,為手辦市場穿上法律監管的「衣裳」。面對「色情手辦」的泛濫,監管部門決不能「無感」或「默許」。
整合:易福紅
來源:央視 光明日報 北京青年報 北京晚報 界面新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