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未經允許被知網收錄,訴完主站再訴鏡像站是否屬於重複訴訟?法院判了!

4月22日,湖南高院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並發佈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軌道交通商業秘密、熱播電視劇、文獻數據庫、搜索引擎、假冒商品等多個新興產業及重點領域,充分體現人民法院以知識產權司法審判保護創新成果,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擔當作為。一起來看看吧~~

發現自己的文章未經許可

中國知網採用傳播,

作者訴至法院請求

判令其停止侵權並賠償,

卻被辯稱屬於重複訴訟不構成侵權。

法院會怎麼判?

一起來看!

part.01
基本案情

莫某某系涉案1256篇作品的作者,《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學術期刊公司)系中國知網的經營者。莫某某發現,學術期刊公司未經許可將涉案作品收錄入中國知網學術文獻網絡數據庫,並經由浙江圖書館網站的「知網數據庫總站」向公眾傳播,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學術期刊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300萬元。

學術期刊公司辯稱,莫某某已就其中257篇作品在中國知網總站的傳播行為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對該部分作品的起訴屬於重複訴訟,知網對其他作品的傳播亦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學術期刊公司未經許可在浙江圖書館「知網數據庫總站」公開登載涉案文章,構成侵權。浙江圖書館網站的知網數據包等與中國知網不完全相同,學術期刊公司關於重複訴訟的抗辯不能成立。因學術期刊公司已將涉案作品刪除,一審法院判決學術期刊公司賠償莫某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5.12萬元。

莫某某、學術期刊公司均不服,分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part.02
裁判結果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同一性審查重點在於被訴侵權人就同一作品實施了幾次「提供」行為,以及該行為是否被前訴審理的「提供」行為所覆蓋

而文獻網絡數據庫的經營模式決定了其對作品的「提供」行為核心在於主數據庫對作品的收錄和公開鏡像數據庫的設立是對傳播範圍的擴大而非新的傳播行為,故著作權人就主數據庫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向數據庫經營者提起了在先訴訟後,再就其鏡像數據庫同期傳播同一作品的行為向該數據庫經營者提起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之訴的,構成重複訴訟,應予駁回。

經侵權作品總數的扣減和單篇作品賠償標準的提高,二審法院最終維持一審的實體裁判結果。

part.03
法官說法

丁恆芳

湖南高院民三庭四級高級法官

本案屬於知網系列案的衍生案件。對於涉案部分作品,原告在同一時期分別取證了知網總站及鏡像站的傳播行為,先就知網總站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分端口三次提起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之訴,再就單個知網鏡像站對相同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另行提起訴訟。本案以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中的「提供」為錨點,結合網絡數據庫平台的運營模式以及鏡像數據庫本身並不直接收錄作品,而是經由動態更新與主數據庫在內容上保持一致的產品特性,認定同一時期內鏡像數據庫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與主數據庫具有同一性,並據此認定原告就同一作品對主數據庫的傳播行為維權後再就鏡像數據庫同一時期的傳播行為提起訴訟構成重複訴訟。有利於防範著作權人就同一作品針對同一主數據庫的數千鏡像站點分別維權,引導權利人理性維權、誠信訴訟。

同時,本案針對學術文獻網絡數據庫平台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在確定賠償數額時綜合考慮了作品數量和類型、作者及作品知名度對權利人損失的影響、侵權人的經營規模等對侵權獲利的影響、侵權人的侵權主觀故意程度對賠償數額的影響以及權利人的合理維權開支等因素。還提出,學術文獻網絡數據庫服務平台客觀上承擔了傳播學術、促進科學研究的職能。在依法保護作者享有的著作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創作與學術研究的同時,應兼顧維護信息時代發展下各類型平台的正常經營秩序,鼓勵平台對學術作品合法廣泛傳播,促進文化繁榮與科研發展。

作者:羅浪  編輯: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