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動漫文化蓬勃發展,各類動漫展也成為年輕人展示自我、釋放熱情的舞台,可你想過嗎?你參加的線下動漫展可能是「盜版」的!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動漫展侵犯遊戲角色形象、遊戲視頻及遊戲名稱知識產權的糾紛案。
一、動漫侵犯案件回顧
《崩壞3》《原神》《崩壞:星穹鐵道》是某知名遊戲公司(以下簡稱遊戲公司)推出的高人氣角色扮演手游,不僅以獨特的遊戲操作及體驗深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更因遊戲熱度從「二次元」世界走向現實空間。它的遊戲人物以精美的形象設計頻頻「出圈」,遊戲周邊商品同樣深受市場歡迎。
2023年12月,遊戲公司在某平台售票系統中發現,名為「上海原神X星鐵X崩壞ONLY」的動漫展門票正在火熱預售中,主辦方顯示為某動漫公司(以下簡稱動漫公司)。遊戲公司認為,動漫公司冒用遊戲官方名義舉辦動漫展,侵犯其合法權益,於是發出律師函,要求動漫公司停辦展覽,並停止使用該遊戲公司旗下的遊戲角色形象。
然而,動漫公司收到律師函後停止在上海舉辦動漫展,但將該動漫展的舉辦地轉移至其他省市,並以「ONLY原X崩X穹」為名陸續舉辦十餘場。
遊戲公司遂以動漫公司侵犯旗下74款遊戲角色形象、動漫視頻的著作權並擅自使用旗下遊戲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金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動漫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
遊戲公司認為,被告所舉辦的動漫展,線上宣傳及售票系統、線下宣傳海報、現場展示屏、舞台背景板等多處使用「崩壞3」「原神」「崩壞:星穹鐵道」名稱,屬於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動漫公司招募、組織演職人員扮演遊戲角色,在舞台上演唱《原神》遊戲歌曲《神女劈觀》,循環播放《原神》遊戲的宣傳片,侵犯了原告對遊戲歌曲、遊戲視頻的著作權。被告動漫公司在現場立有大量遊戲人物立牌,活動現場設置有多個遊戲攤位,向公眾銷售或抽獎贈送遊戲周邊商品,如書籤、徽章、鐳射票、手辦、卡片、毛絨玩具等,侵犯了原告對遊戲角色形象的展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涉及原告74個遊戲角色形象。被告動漫公司通過銷售門票及周邊商品,非法獲利頗豐。
動漫公司未到庭發表抗辯意見。
二、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網絡遊戲的權利人可以主張他人侵害網絡遊戲整體內容的相關權益,也可以主張他人侵害網絡遊戲特定部分或遊戲元素的相關權益。
在分別保護模式下,網絡遊戲中的各遊戲元素可以進行拆分,如本案中《崩壞3》《原神》《崩壞:星穹鐵道》的遊戲角色形象,作為視覺元素具有獨特的藝術設計和表現形式,可以獨立於網絡遊戲本身存在,74個遊戲角色形象符合美術作品的構成要件,應當以美術作品予以保護。上述三款遊戲在行業內具有巨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故「崩壞3」「原神」「崩壞:星穹鐵道」作為三款遊戲的名稱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
被告動漫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動漫展上通過放映設備,公開播放遊戲宣傳片,侵犯了原告對該視聽作品的放映權;被告動漫公司在動漫展上公開銷售遊戲角色形象周邊商品,在線上宣傳及銷售渠道傳播遊戲角色形象,在展板、易拉寶、海報等位置公開陳列遊戲角色形象,侵犯了原告對遊戲角色形象的發行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動漫公司在線上網絡銷售渠道、線下展覽過程中,大範圍、頻繁使用「原神X星鐵X崩壞」「原X崩X穹」等詞語,並伴有「ONLY」詞彙。此種行為使得一般公眾誤認為其與網絡遊戲的開發公司之間存在特定聯繫,或者引人誤認為其所舉辦的動漫展系網絡遊戲官方所舉辦,該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考慮到被告在接到權利人提醒後仍然拒不停止侵權行為,並在全國多地舉辦了十餘場動漫展和演出活動,其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另綜合遊戲知名度等因素,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動漫公司賠償原告遊戲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三、法官說法
金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唐若愚
近年來,網絡遊戲和動漫產業迅猛發展,成為經濟增長的新引擎,其知識產權價值也隨之不斷顯現。上海是網絡遊戲及動漫產業的發展重鎮之一,如何加強對網絡遊戲和動漫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解決伴隨高速發展產生的侵權行為,成為上海法院需要面對的挑戰。
一、網絡遊戲既可整體保護,各遊戲元素亦可分別保護
網絡遊戲本身作為圖片、音像、故事情節、界面設計等遊戲元素的組合,並在屏幕終端呈現文字、圖片、聲音等組合形成畫面,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可給予整體保護。網絡遊戲的各遊戲元素同樣可拆分,權利人可主張分別保護。如權利人可單獨就遊戲整體畫面或遊戲角色形象作為作品主張著作權保護,亦可就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且具備商品或者服務來源顯著特徵的遊戲名稱主張以「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進行保護。
如今,越來越多的遊戲角色因其精美的造型或遊戲情節設計,受到廣大遊戲粉絲喜愛,從「二次元」走入現實從而具備較高的商業價值。遊戲角色形象作為視覺元素具有獨特的藝術設計和表現形式,可以獨立於網絡遊戲本身存在。遊戲角色形象的設計符合美術作品的構成要件,應當以美術作品予以保護。
二、加大對網絡遊戲、動漫展等文創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網絡遊戲、動漫展以及周邊商品開發等文創產業是文化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是其價值核心,更是其新質生產力的重要源泉。通過保護網絡遊戲開發者、動漫展策劃者的智力成果,防止他人未經授權複製、使用、傳播智力成果,可以為文創產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更是對新質生產力的推動與促進。
網絡遊戲、動漫展作為文化傳播的載體,尤其在年輕人群體中廣受歡迎,通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可以鼓勵和支持創新精神,推動文化創新和傳播,從而讓創作者們更加安心地投入創作過程,在新質生產力的推動下,不斷推出創新成果,為市場帶來更優秀的文化產品,提升文創產業的影響力和競爭力。
三、尊重知識產權,共促遊戲動漫產業健康發展
網絡遊戲和動漫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離不開各方主體的支持與配合。作為動漫展的主辦方,在策展前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審查機制,對參展商進行嚴格把關,確保所有的展示品、銷售的商品及活動宣傳內容均已獲得遊戲或者漫畫作品著作權方的授權,推動動漫角色從「二次元」合法走入線下動漫展。
知識產權是文創產業的基石,我們倡導動漫展主辦方尊重每一個創意,共同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動漫市場環境,為創作者提供更多展示才華的舞台,為愛好者帶來更多精彩的動漫盛宴。
四、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